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範圍,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

時間 2021-12-18 21:40:50

1樓:斯格利

一般按行政區域劃分,協查除外.

2樓:張豆沙

回答你好

派出所對案件進行立案後,應該組織警力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必要時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構成犯罪,就會承擔刑事責任,還會有案底。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你好,請問我還有什麼能夠幫您的?

提問輕微傷適合立案還是調節

回答輕微傷屬於行政案件,對於肇事者可以治安拘留或罰款。民警對傷害案件一般可以進行調解

提問一般打架鬥毆派出所會立案嗎

回答可以報警,**會立案有處罰,但沒有刑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會的提問

處罰的話是處罰雙方還是處罰打人者

回答都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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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範圍?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4樓:

所有公安機關都有偵查權。那要看是多大影響的案件。公安部一般是只管轄全國影響大的案件,省級的管轄省內影響大的案件,市級管轄市內影響大的案件,區縣級管轄自己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派出所也管轄轄區內的輕微刑事案件。

具體公安內部有刑警隊,經偵等部門。

5樓:郭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結合刑法和有關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餘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管轄:

(一)間諜案(刑法第110條規定的),由****機關管轄。

(二)**賄賂案(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瀆職案(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監管人員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規定的),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規定的)、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規定的)、報復***(刑法第254條規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三)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對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財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

(五)軍人違反職責案(刑法分則第十章規定的),以及軍隊內部發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

(六)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公安部以及市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內部案件管轄分工原則的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由刑偵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120類,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管轄範圍:

1、放火案;2、決水案;3、**案;4、投毒案;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過失決水案;7、過失**案; 8、過失投毒案;9、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破壞交通工具案;11、破壞交通設施案;12、破壞電力裝置案;1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14、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案;15、過失損壞交通設施案;16、過失損壞電力裝置案;17、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1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19、劫持航空器案;20、劫持船隻、汽車案;21、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22、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2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物案;24、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物案;25、搶劫槍枝、彈藥、**物案;26、走私**、彈藥案;27、走私核材料案;28、走私文物案;29、走私貴重金屬案;30、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3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32、走私固體廢物案;33、故意殺人案;34、過失致人死亡案;35、故意傷害案;36、過失致人重傷案;37、**案;38、姦淫幼女案;39、強制狠褻、侮辱婦女案;40、狠褻兒童案;41、非法拘禁案;42、綁架案;43、拐賣婦女、兒童案;4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45、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案;46、誣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除外);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48、非法侵入住宅案;49、侮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50、侵犯通訊自由案;5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52、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案;53、破壞選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除外);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的除外);55、重婚案;56、破壞軍婚案;57、虐待案;58、遺棄案;59、拐騙兒童案;60、搶劫案;61、盜竊案;62、詐騙案;63、搶奪案;64、聚眾哄搶案;65、敲詐勒索案;66、妨害公務案;67、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案;68、招搖撞騙案;69、偽造、變造、買**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70、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71、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72、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7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74、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案;75、入境發展***組織案;76、包庇、縱容***性質組織案;77、傳授犯罪方法案;78、盜竊、侮辱屍體案;79、偽證案;80、辯護人、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81、妨害作證案; 8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83、打擊報復證人案;84、擾亂法庭秩序案;85、窩藏、包庇案;86、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87、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88、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案;89、破壞監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0、脫逃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1、劫持被押解人員案;92、組織越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3、暴動越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 94、聚眾持械劫獄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內發生的案件);95、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96、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案;97、倒賣文物案;98、非法**、私贈文物藏品案;99、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100、盜掘古人類化石、古瘠椎動物化石案;101、搶奪、竊取國有檔案案;102、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案;10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104、非法持有毒品案;10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06、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107、走私製毒物品案;108、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10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11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11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112、強迫他人吸毒案;113、容留他人吸毒案;114、非法提供***品、精神藥品案;115、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 116、阻礙軍事行動案;117、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案;118、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案;119、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120、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案;

公安機關立案管轄怎樣確定

7樓:豬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對刑事案件的管轄由明確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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