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後期的鹽引制度是什麼,有什麼結果?

時間 2023-06-04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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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用來斂財的工具。民間的金融活動和資本市場的建立,也受到了巨大的衝擊。後來明朝就徹底滅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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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鹽是封建王朝的主要收入**之一,所以鹽一直都是被**壟斷,明朝時實行了綱鹽製,商人從**取得鹽引到指定地點賣鹽,不過後來由於貴族,官僚們通過把鹽引賣給商人獲利,使鋼鹽製日漸衰落。

3樓:小

鹽引,就是指官府發給鹽商的一種食鹽運銷許可憑證 ,鹽引這東西,在根本上能起到決定作用的,是**,而不是商人 ,因此到了明朝後期,鹽引開始逐漸成了明朝高階**斂財的工具 。最後的結果就是廢除了鹽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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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廢除了舊有的鹽引制度,國家食鹽的販賣,交給一些已經成型的大鹽商去做。結果就是消滅了剛興起的資本主義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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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套系統裡,有專門的運糧商人、鹽引商人和賣鹽商人,形成了乙個完整的產業鏈。運糧商人專門運糧,鹽引商人倒賣鹽引,賣鹽商人專門負責賣鹽。鹽引這東西,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後,本來就具有很強的**屬性。

如今再加上自由買賣,已經和我們今天接觸的**,沒有任何本質上的區別了。公元1617年,明朝**頒布的兩淮鹽政綱法,等於是徹底將剛剛興起的資本主義市場給消滅了。明朝中後期產生的鹽引交易體系,對於當時民間金融業發展,還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

宋朝鹽引制度特點?

6樓:匿名使用者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乃創行鹽引法,用官袋裝鹽,限定斤重,封印為記,一袋為一引,編立引目號簿。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憑引核對號簿支鹽運銷。引分長引短引。

長引行銷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銷本路,限期一季。到期鹽未售完,即行毀引,鹽沒於官。故引仍是變相的新鈔,時鹽引又稱鈔引,只不過在鹽鈔取鹽憑證的基礎上增加了官許賣鹽執照的性質,並在行銷制度方面更為嚴密而已。

鹽引法在南宋一直繼續實行,惟南宋高宗紹興二年(1132)趙開在四川創行的鹽引法則略有不同。其做法是:井戶煮鹽不立課額,商人納錢請引,繳納引稅、過稅、住稅,向井戶直接買鹽**。

官置合同場負責驗視、秤量、發放,以防私售,並徵收井戶的土產稅。廢除官買民鹽然後賣給商人的中介環節,直接徵收井戶和鹽商的稅錢。

北宋時,全國重歸一統。宋初因循五代舊法,行官商並賣制,規定或官賣、或通商得各隨州郡所宜。於是劃分官賣區與通商區,大抵以沿海州郡為官賣區,內地州郡為通商區。

在官賣區,鹽斤聽由州縣給賣,每年以所收課利申報計省,而轉運使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其鹽業生產,則沿用唐代舊制,設立亭戶戶籍,專事煮鹽,規定產額,償以本錢,即以所煮之鹽折納春秋二稅;於產鹽之地設定場、監等鹽政機構,從事督產收鹽。雍熙年間,北方用兵抗遼,邊儲頗乏,乃縮小官賣區,擴大通商區,推行「折中法」。

其法為:令商人輸納糧草至邊塞,計其代價,發給「交引」;商人持赴京師,由**移交鹽場,給其領鹽運銷。慶曆年間,範祥創行「鹽鈔法」。

其法為:令商人交付現錢,買取鹽鈔,鈔中載明鹽量及**;商人持鈔至產地交驗後,憑鈔領鹽運銷。政和年間,蔡京創行「引法」。

其法為:官府印引,編立號簿;每引一號,前後兩券,前為存根,後為憑證;裝鹽以袋,每袋即為一引,限定斤重;商人繳納包括稅款在內的鹽價領引,然後憑引至產地支鹽運銷。與範祥鈔法相比,引不僅是支鹽憑證,且為運輸與銷售憑證。

故其批引、繳引立有手續,銷引定有期限。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變。終宋一代,雖鹽製多變,然以行就場專賣為主,即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

與唐制相比,僅增加一道商人買取**(鈔引)的手續;與此同時,對商人支取的鹽類與銷鹽的地界也有了明確規定。引法既創,遂為宋以後各代所沿用(每引鹽的斤重,歷代不盡相同,大多在400斤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