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亨利二世是很糟糕的國王,你同意這種說法嗎?為什麼

時間 2022-09-30 11:21:04

1樓:斂碧瑩

我無法認可把亨利二世評價為糟糕的國王的說法,其實亨利二世是乙個敬業且優秀的國王,是乙個成功的改革者,他自己的統治是成功的,但他的人生卻是悲劇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乙個國王只要沒有讓這個國家就是災禍讓這個國家滅亡,他就屬於做做到了乙個領導,大部分的就是責任就是穩定乙個國家。

3樓:匿名使用者

亨利二世(英語:henry ii,1133年3月5日—1189年7月6日)是金雀花王朝的首位英格蘭國王(1154年—1189年在位)、諾曼第公爵(1150年—1189年在位)、安茹伯爵(1151年—1189年在位)及阿基坦公爵(1152年—1189年在位)。號稱「短斗篷亨利」。

他所創立的金雀花王朝是英格蘭中世紀最強大的乙個封建王朝。該王朝本名叫安茹王朝。但是因為紋章用金雀花的小枝做裝飾,所以通常人們叫它金雀花王朝。

從他開始的幾位國王也被稱作安哲文國王,因為英格蘭只是他們那沒有多少實際統一性的巨大領地的一部分。他與同時期的德皇腓特烈一世及羅馬教皇亞歷山卓三世,被認為是全歐洲最有權力的三個人。

你認為英國亨利二世怎麼樣?為什麼?

4樓:情定伊斯坦堡

亨利二世幾乎就是乙個法國人,他父親是法國人,出生在法國,但他的母親是英格蘭國王亨利一世的女兒,所以亨利二世有繼承他母親財產的權利,也有爭取英格蘭王位的權利。亨利二世還是非常了不起的,他所創立的金雀花王朝是英格蘭中世紀最強大的乙個封建王朝。

亨利二世在英格蘭進行一系列改革。他是第乙個徵收盾牌錢的國王。他把大部分司法權力集中於國王手中,實際上亨利二世對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起到了很大作用。

1155年英格蘭籍的教皇艾德里安四世在乙份檔案中把愛爾蘭贈給亨利二世。這份檔案後來被認為無效。這很可能是亨利的政治陰謀,從此以後愛爾蘭的命運就與英格蘭緊緊相連。

在亨利二世晚年時,生活還是比較悲慘的,晚節不保。他的幾個兒子爭權奪地,時常叛亂。亨利二世認定自己的妻子慫恿兒子們反對他,遂秘密請求教皇允許他與埃利諾離婚,未獲同意。

他在悲痛中去世於法國希農,葬在法國。

5樓:匿名使用者

亨利二世的改革對英國社會歷史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特別是法制方面.他推行《普通法》.

亨利在位期間沒有很好的處理他與家人,他的兒子們的關係,他們之間相互爭權奪利.內部政治局面不穩定,導致他本人焦頭爛額,心力交瘁.難有充分的時間精力去解決外部存在的國家主權統一的問題.

不過,在英倫三島的統一問題上,以亨利二世的雄才大略,不是以上的政治因素.早已實現了英國的統一.

亨利二世是中世紀英國的一位傑出國王,其才幹遠遠超出以後幾代英王.

英國國王亨利二世是英國人還是法國人

6樓:無夜軒

他雖然生於法國,死於法國,但是他的母親是英格蘭國王亨利一世的女兒,也就是說他有英國皇室的血統,而他的父親卻是法國乙個公爵,加上從他的出生死亡來看,他應該更加可以算是個法國人,就像現在有些國家認可其他國籍的公民在他們國家所生的孩子擁有該國國籍一樣。

7樓:匿名使用者

諾曼和金雀花的王全是法國人。

8樓:恆昌金屬軟管廠

亨利二世是英格蘭國王亨利一世的女兒瑪蒂爾達的兒子,生於法國曼恩-羅亞爾省的勒芒。他的父親是安茹伯爵(美男子)戈德弗魯瓦五世(他是瑪蒂爾達的第二個丈夫)。因此亨利幾乎可算法國人。

說他幾乎可算法國人,也就是不是法國人。因此亨利二世是英國人。

英國皇家的歷史

英國的古代史

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是怎樣的?

9樓:麗森林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起源與發展

陪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元前六世紀,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實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項措施是設立了被稱為「赫里埃」的公民陪審法院[注1]。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每次參加審判的陪審法官人數大概是法院陪審法官總數的十分之一,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內投放石子。

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於民眾大會,每個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審理。法官全部從公民中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注2]這種民眾集體審判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蘊含了陪審制度的思想文化淵源。

這種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雅典和古羅馬作為西方文化主要發源地,其政體都是民主政體,由自由民集體裁決來解決各種事務。這種模式深刻地影響司法活動,我們認為由全體自由民組成民眾大會來行使司法審判權是與當時原始的民主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必然產物。

但這種在當代人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隨著歷史的發展而銷聲匿跡——集權的發展不允許這種民主的陪審制度存在。

現代陪審制從嚴格司法制度上講,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並為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承襲。1066年,隨著諾曼第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顛,也把諾曼人在審判中設立陪審團的古老習慣帶到了大不列顛。陪審團被最早運用於11世紀初英王對全國土地進行清理的過程中。

在清理過程中,國王委派的調查員必須召集12名當地知情人徹底查清當地土地情況,這就是「末日審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礎上英王亨利二世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靈頓詔令》、《北漢普頓詔令》),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正式確立了陪審制。

陪審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是在美國。由於美國和英國歷史上的特殊親緣關係,美國對英國的陪審制學得特別到位,並且美國在移植英國陪審制度的同時進行了改造,使陪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壯大,這使普通法系國家審判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審判制度產生了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陪審團的特點:

1、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

這些普通公民既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教育,更無司法經驗。英國1974年頒布的《陪審法》規定:凡在議會或地方**選舉中登記的選民,年齡18到65歲,從13歲起曾在英國連續居住5年以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陪審權或者因職業限制不能參加陪審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審員。

美國法律中也有類似規定。其所基於的法律觀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不能允許少數專業人員的壟斷。

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司法活動,不僅可以對當事人的思想和行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於促進公眾對法律的信心。

2、陪審員在審前對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一方面,陪審員不同於職業法官,他們有自己的職業,在**之前,他們不可能也不願意對案件先行調查了解。因此在庭審開始時,陪審員對案件沒有形成任何內心確信。另一方面,這也是由陪審員篩選決定的,陪審員是從符合法定條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

這種普遍挑選的方法,保證了陪審員對將審理的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3、陪審團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處於冷靜旁觀的地位。

眾聽周知,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在這種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居於主導地位,獨立地決定傳喚證人,詰問和反詰問證人,法官只是消極地按規定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而陪審團的作用比法官更為消極。在整個庭審活動中,除了最後做出裁決外,陪審團的全部職責就是靜坐一旁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而無須像法官那樣對雙方辯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4、陪審員單獨行使事實裁定權。

陪審團獲致判決後,即回法庭宣布他們對案件事實及何方勝訴的裁判。當然,由於陪審員未經過專業化訓練,法官須就有關法律問題向他們做出解釋,但他不能企圖駕馭陪審團或侵奪其職權。法官與陪審團各自獨立地行使職權,法官必須接受陪審團的裁決。

陪審制度是國家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審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根據其形式的不同,分為陪審制和參審制兩種。

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採用「陪審制」。在這種制度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採取「參審制」,法官與陪審員之間沒有明確的職能分工,他們共同組成合議庭,共同評議案件,投票裁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陪審制度是國家機關吸收普通公民參加審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審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應用。根據其形式的不同,分為陪審制和參審制兩種。

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採用「陪審制」。在這種制度下,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採取「參審制」,法官與陪審員之間沒有明確的職能分工,他們共同組成合議庭,共同評議案件,投票裁決。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度起源與發展

陪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元前六世紀,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實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項措施是設立了被稱為「赫里埃」的公民陪審法院[注1]。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每次參加審判的陪審法官人數大概是法院陪審法官總數的十分之一,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內投放石子。

古羅馬的司法審判權最初屬於民眾大會,每個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審理。法官全部從公民中選舉產生,每年改選一次。[注2]這種民眾集體審判模式在某種程度上蘊含了陪審制度的思想文化淵源。

這種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雅典和古羅馬作為西方文化主要發源地,其政體都是民主政體,由自由民集體裁決來解決各種事務。這種模式深刻地影響司法活動,我們認為由全體自由民組成民眾大會來行使司法審判權是與當時原始的民主政治體制相適應的必然產物。

但這種在當代人看來的優秀文明成果隨著歷史的發展而銷聲匿跡——集權的發展不允許這種民主的陪審制度存在。

現代陪審制從嚴格司法制度上講,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並為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承襲。1066年,隨著諾曼第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顛,也把諾曼人在審判中設立陪審團的古老習慣帶到了大不列顛。陪審團被最早運用於11世紀初英王對全國土地進行清理的過程中。

在清理過程中,國王委派的調查員必須召集12名當地知情人徹底查清當地土地情況,這就是「末日審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礎上英王亨利二世頒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靈頓詔令》、《北漢普頓詔令》),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正式確立了陪審制。

陪審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是在美國。由於美國和英國歷史上的特殊親緣關係,美國對英國的陪審制學得特別到位,並且美國在移植英國陪審制度的同時進行了改造,使陪審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壯大,這使普通法系國家審判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審判制度產生了巨大差異。

英美法系陪審團的特點:

1、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

這些普通公民既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教育,更無司法經驗。英國1974年頒布的《陪審法》規定:凡在議會或地方**選舉中登記的選民,年齡18到65歲,從13歲起曾在英國連續居住5年以上,沒有因犯罪被剝奪陪審權或者因職業限制不能參加陪審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審員。

美國法律中也有類似規定。其所基於的法律觀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不能允許少數專業人員的壟斷。

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識和判斷力參與司法活動,不僅可以對當事人的思想和行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於促進公眾對法律的信心。

2、陪審員在審前對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一方面,陪審員不同於職業法官,他們有自己的職業,在**之前,他們不可能也不願意對案件先行調查了解。因此在庭審開始時,陪審員對案件沒有形成任何內心確信。另一方面,這也是由陪審員篩選決定的,陪審員是從符合法定條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

這種普遍挑選的方法,保證了陪審員對將審理的案件沒有任何偏向性意見。

3、陪審團在訴訟過程中始終處於冷靜旁觀的地位。

眾聽周知,英美法系奉行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在這種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居於主導地位,獨立地決定傳喚證人,詰問和反詰問證人,法官只是消極地按規定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而陪審團的作用比法官更為消極。在整個庭審活動中,除了最後做出裁決外,陪審團的全部職責就是靜坐一旁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而無須像法官那樣對雙方辯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4、陪審員單獨行使事實裁定權。

陪審團獲致判決後,即回法庭宣布他們對案件事實及何方勝訴的裁判。當然,由於陪審員未經過專業化訓練,法官須就有關法律問題向他們做出解釋,但他不能企圖駕馭陪審團或侵奪其職權。法官與陪審團各自獨立地行使職權,法官必須接受陪審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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