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販賣私鹽犯法現代呢,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的?

時間 2022-09-10 03:41:17

1樓:匿名使用者

也犯罪! 非法經營罪!

咸陽市鹽務管理局鹽政科工作人員李雲接受採訪時說,省**早在1996年11月就下發了檔案,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非碘鹽、散碘鹽和不合格碘鹽。個人以任何形式銷售私鹽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釀造、炒貨、副食品加工和畜牧業用鹽屬於生產用鹽範疇,也必須使用合格加碘食鹽。

非法經營罪,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的;」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由此可見,一般的販賣私鹽的行為,如果犯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當然不犯法,那時販賣私鹽就跟現在販毒一樣!

3樓:小蜥蜴

非法經營罪判刑3年左右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鹽是重要的生活用品和必需品。禁止販賣私鹽的原因有兩個:

1、**進行食鹽專賣,可以給國家經濟帶來更多的收益。

2、防止有人惡意抬高食鹽**,引起國家的動盪。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佔,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為制訂並設立,由其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巨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乙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眾財富的實質。

5樓:匿名使用者

歷朝歷代的鹽都是**特權專營的商品,販賣私鹽是犯法的,所以在古時,很多的富賈都多為鹽商或是做絲綢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當時的制鹽業不發達,屬於稀缺物質,同時又是生活必需品,所以是國家統一經營,以防私人哄抬物價。

7樓:匿名使用者

那時鹽是國家專賣物品,其實一句話你就可明白,正如今天的煙是國家專賣一樣,我們國家不是有菸草專賣司嗎,如果沒通過他們你進貨、賣菸會怎樣?哼哼,坐牢的人不是沒有!

8樓:

鹽是我大腿上的肉,曹操說過,這只能他乙個人採,說運城的鹽池

9樓:文史茶館

現在販賣私鹽同樣也犯法呀!

古代販賣私鹽犯法,那販賣鹹魚犯法呢?

10樓:級的汗顏

但是在沒有「鹽」參與之前的「鯗魚」和「臘肉」實際上並不能太長期的儲存,特別是魚,會出現腐敗變臭的情況。所以秦始皇死後,趙高秘不發喪,而且為了遮蓋屍體腐敗發出臭味,就在車隊後拉了一車鹹魚,魚未必是鹹的,但是一定是臭的。

當古人遺憾自己食物儲存的方式還不夠成熟的時候,趙高要的就是這個效果。但實際上,魚的鮮美在古人的認識中早就成型了。否則「鮮」字裡不會有魚;否則「鯗」字的原來寫法不會是「美加魚」;否則更不會有魯昭公送「鯉」給孔子。

但是普通家庭是不懂的用鹽醃漬魚嗎。不是,因為鹹魚真的很貴。而是自從管仲「官山海」開始,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上,食鹽一直都是「國家壟斷專賣」,嚴禁民間私自買賣,一直到2014年才徹底食鹽專賣才被徹底取消。

歷史上從程咬金到陳友諒,都是赫赫有名的私鹽販子,私鹽販子通常都很有錢,但是風險自然非常大,在唐朝幾乎是差不多販賣一斤私鹽左右,朝廷就可以砍你的頭了。所以用私鹽醃漬鹹魚不是成本問題,而是風險問題。

但是在宋朝的時候,在東京汴梁已經可以買到很多種類的魚鯗了;到了南宋更是臨安城裡更是專門賣各種魚鯗的固定商戶有幾百家之巨了。因為有乙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宋朝專門開闢了專門的「漁鹽」政策。也就是朝廷專門為出海打漁的漁民們提供了專門用來「醃漬鹹魚」的食鹽。

但是如果你認為這些漁民們每次出海,打回那麼多魚,可以醃魚的時候,留下一點鹽自己家裡用,或者留點鹹魚自己吃。那就是想太多了。因為官府給你「鹽引」的時候,是嚴格按照你捕魚的條數給你提供的鹽,關鍵**沒得商量。

所以一條「鹹魚」的成本,可能比你想象的要高得多。因為捕撈成本、鹽成本、醃漬時間以及損耗成本、運輸成本,這些成本加到一起,你覺得鹹魚是普通人家的餐桌必備麼?

最近熱播的《芝麻胡同》裡,乙個醃鹹菜的,家裡竟然能雇得起幾個下人;到了夏天可以喝得上冰鎮的綠豆湯;而且醃的鹹菜比肉貴,**的全是響噹噹的富貴人家。你還覺得鹹菜是因為沒錢才吃的東西嗎。

11樓:

古代販賣私鹽犯法,這種好像也不犯法的說法

12樓:

鹹魚不犯法的呀,古時候到處都是鹹魚,誰都可以販賣

13樓:

古代的販賣當然是犯法的,畢竟是倒賣人口的事情

14樓:同雁菱

販賣鹹魚是不會犯法的因為在那個朝代鹽是稀缺物品

15樓:櫻桃小碗的小號

不犯法呀,因為他也是在商鋪裡買的鹽呀,鹹魚犯啥法。

16樓:來自鶴廬坦率的白蘿蔔

因為鹽是國家的生意,肯定不要百姓插入其中嗎,賣鹹魚不會犯法的

17樓:廷廷

因為在當時的年代,鹽是鹽稀缺之物,只有官府才能賣 ,私人賣鹽是犯法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犯法,因為那時候人們對鹽都是比較看中的而且很貴,但魚是人們吃的就很便宜。

1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古代只有官府才可以掌握食鹽,食鹽是家家戶戶必不可少的,而鹹魚並不是生活必需品。

20樓:貓眼觀史

鹽這個東西雖然不貴,但卻是我們生活必須品,我們可以不抽菸不喝酒,就是不能不吃鹽,讓你三天不吃鹽,估計你就沒有下床的力氣了。

我國現在對鹽的生產、批發和零售都是有嚴格規定的,因為經常有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置人們的健康而不顧,因為他們販賣的都是一些未經加工的私鹽,這種私鹽不但含有害物質多,而且裡面一般不含碘或者是量極微,經常吃這種私鹽可能導致地方性甲狀腺腫;孕婦吃導致胎兒生長緩慢、痴呆等等。

而這在古代也是有嚴格規定的,不得販賣私鹽,在五代 十國時,販私鹽一斤一兩就可以處死,雖然到宋代放寬了一些,但是私販達到一定數量一樣是死罪。為什麼在古代對鹽管理的這麼嚴呢?甚至因此鹹魚在古代是奢侈品呢?

古代對鹽管理嚴格的原因

為了國家社會的穩定

在古代鹽的生產量還不是很大,那時只要你能把鹽提煉出來,就不用愁沒人買,如果這個時候有商人出來囤積謀利,那對百姓的生活影響是非常大的,這和旱災商人屯糧是一樣的,所以為了國家的穩定,在古代也是不得私販鹽的。

為了國家財政的穩定

鹽雖然不是貴重的物品,但卻是每個人每天的必須消耗品,所需要的量巨大,自然也就產生了巨大的利潤,國家壟斷它了,自然給國庫帶來了巨大收益,也就穩定了國家的財政。

環境所需

如果國家不對鹽控制,放任商人自由買賣,如果商人聯合起來,百姓如何還吃得起鹽;另外如果有敵對國家把我們的鹽全部都買走了,士兵都沒鹽吃,沒有力氣如何去打戰,那時候我們就成為了砧板上的魚,任人宰割了,所以古代的環境也使鹽必須掌握在國家手裡。

雖然國家不准私販鹽,但總有一些不怕死的,想進辦法牟取其中利益,所以國家想盡辦法禁止各種形式的私鹽走私活動,就連漁民醃製鹹魚都是被管制了的。

漁民出海捕魚,必須向海關報明魚數,憑官方發的憑證去領鹽。

而他們所領的鹽與我們平時實用的鹽還是不一樣的,他們的鹽全是被染紅的,漁民醃完魚有多的必須歸還有關部門進行保管,等下次要用的時候在去取。當然這並不是說他們領鹽是免費的,他們也是要出錢購買的,再加上路費、魚的成本、人工醃製的成本,所以在古代鹹魚不是家家戶戶能吃得起的,在那時它屬於奢侈品。

所以說販賣貴重的鹹魚肯定也是犯法的,必須根據明文規定去做,不然很有可能比販賣私鹽的罪名更加嚴重。

為啥古代賣私鹽犯法?

21樓:茂煊

我認為古代的食鹽比較難生產,所以一般是官方買賣的,所以別人賣只屬於犯法的

22樓:消費者

因為鹽是重要的生活用品和必需品。禁止販賣私鹽的原因有兩個:

1、**進行食鹽專賣,可以給國家經濟帶來更多的收益。

2、防止有人惡意抬高食鹽**,引起國家的動盪。

鹽專賣制度在中國存在歷史十分久長,從春秋戰國齊國開始一直到新中國成立,幾乎伴隨封建社會整個發展過程。專賣古稱「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獨木橋,禁榷合起來就是自己獨佔,不允許他人涉及經營。具體到鹽專賣制度,它是封建統治階級人為制訂並設立,由其獨佔食鹽生產和銷售渠道,從中賺取巨額利潤,增加財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封建社會中那些具有理財意識的士大夫們對此有乙個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處就在於只看到利益,卻不去看這利益是如何產生的。統治階級巧妙地借用了鹽所具有的商品外觀形式,掩蓋其掠取民眾財富的實質

2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販賣私鹽依然犯法。超市也得有證才能賣食鹽

24樓:在生活中成長

古代鹽是重要物資資源,國家需要統一調配,私自販鹽違反法律,要被處罰。

2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面是戰略物資,一方面是為了財政收入

什麼是私鹽?古代販賣私鹽怎樣定罪判刑?

2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私鹽,是指違反官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運輸、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氾濫通常同官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係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食鹽專賣制度(政策)的直接產物。

所謂食鹽專賣制度,就是由**直接或間接地控制食鹽的生產和運銷,壟斷鹽利的制度。

古代怎麼定罪我在電視包拯裡面了解一點,在宋代販賣私鹽的罪行輕重,是依照查獲私鹽的數量來定刑的。數量越多定罪越重,像包拯的侄子是處死刑,張可久是被流放到邊遠的荒蠻之地去了。

27樓:匿名使用者

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古代鹽貨都有指指定的部門經銷,就像現在的超市,由朝庭統一發行,除此之外的稱私鹽

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犯法?那販賣鹹魚也算是犯法嗎?

28樓:匿名使用者

是重罪,,因為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剛需,而且成本非常低廉,**常常會控制官鹽,從而來獲取稅收,暴利的私自販賣私鹽是犯法的,就像把魚醃製成鹹魚後當然犯法,而且也是重罪。

29樓:遊走在美食之間

自古販賣私鹽都是犯法的,因為鹽從古至今都是官方在控制銷售,販賣鹹魚不算犯法,因為鹹魚之所以鹹是因為海水鹹,並不是因為私鹽的問題,所以不犯法。

古時候賣私鹽為什麼犯法,為什麼古代販賣私鹽是犯法的?

古代時為什麼不讓賣私鹽的原因就和現在不允許買走私物品一樣所謂私鹽,是指違反官府有關禁令而私自生產 運輸 銷售的食鹽。私鹽的產生和氾濫通常同官府的食鹽政策,特別是食鹽專賣政策關係密切。一般說來,在食鹽由民間自由生產 運銷的時期,既不存在為官府壟斷經營的官鹽,自然也就無所謂私鹽了,所以,私鹽在某種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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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 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 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 三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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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檢發 釋字 2002 6號 發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 高檢髮釋字 2002 6號 發布日期 2002 09 04 生效日期 2002 09 04 效 力 備 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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