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國寶k大狀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精神病人不享有選舉權利,但有學者認為符合法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但是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我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結合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即有選舉權也就有被選舉權,二者合稱選舉權利。在我國對選舉權無資格限制。在年滿18周歲公民中,除了極少數被依法剝奪了政治權利和停業行使選舉權利的人以外,享有選舉權利的人極其廣泛,還包括被判處刑罰但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及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但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未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人等。
這些人均准予行使選舉權利。
我認為如果其可以正確分辨認識自己的選擇則應該給予其選舉權,如不能正確分辨則不給予登記,當然著要看當地選舉登記機關怎麼適用了,以前也出過精神病人當選村委委員的鬧劇。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任何權利都無法行使。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不同的是,他不可能被**和繼承。所以,精神病人的選舉權在發病期間和認為是棄權。
至於被選舉權,更沒有實際意義了。間歇性的病人在沒有發病期間是可以行使選舉權的,所以應該被登記。
3樓:回別邑
精神病人有選舉權,但不進行選民登記
我國享有選舉權的條件,1、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年滿18周歲。 3、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精神病人有選舉權但不進行選民登記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治原則和我國憲法,每乙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精神病人(包括智障者)也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不過由於精神障礙的影響,有些精神病人沒有能力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應不參加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注意:「擁有」和「行使」是不同的概念。
精神病患者不享有選舉權是對是錯?
5樓:岳成弈者勝
您好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並沒有規定精神病人不享有選舉權,所以精神病人是有選舉權的 只是不能行使而已
精神病人的選舉權在我國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6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十七條
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八條
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7樓:說夢狂人
間歇性精神病人有選舉權,只是經選委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8樓:正氣長春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9樓:飛鴿傳知
在發病期間是限制民事能力人,依法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後是享有權利的
10樓:房博士律師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具體到問題,精神病人經醫療機構鑑定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但希望參加選舉,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精神病患者經醫療機構鑑定能行使選舉權利的,列入選民名單。
11樓:
《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根據以上法條,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我國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有三:
(一)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精神病患者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於他們沒有實際行為能力,所以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選舉權利處於休克狀態,暫時不能行使。
精神病患者有沒有選舉權
12樓:百家百談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對公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
主要內容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行使選舉權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由於其患病失去了行為能力,喪失了行使政治權利的能力,因此,經選舉委員會確認確實無法行使選舉權利後,暫不行使其選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3樓:超絕至精
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選舉權的,但是因為病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二十六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擴充套件資料
選舉的民主程式
(一)選舉的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主持選舉工作的組織有兩種:一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如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二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二)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
選區是指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區域,也是人大代表聯絡選民開展活動的基本單位。在我國直接選舉的地方,即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其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
(三)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是民主選舉的基礎環節,是能否充分發揚民主、選好人民代表的關鍵。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按照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四)投票選舉
投票是選民或代表行使選舉權的最後環節。選舉法規定,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工作,並可通過召開選舉大會,設立投票和流動票箱的方式進行投票。
(五)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
罷免是防止人民代表由人民公僕蛻化為高高在上、脫離人民的官老爺,從而使國家政權始終屬於人民的根本保證。我國選舉法以專章規定了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的措施。
14樓:世霽邗靜竹
精神病患者當然享有選舉權,他享有該權利的權利能力.雖然他不具有行使該權利的行為能力,但不能因此而剝奪他的權利能力.
15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是肯定的。但「擁有」選舉權,不一定就是「行使」選舉權。
根據法治原則和我國憲法,每乙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精神病人(包括智障者)也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不過由於精神障礙的影響,有些精神病人沒有能力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應不參加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他又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精神病人選舉權的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精神病人的話要看他是否有行為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是沒有的,至於第二個問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押犯以及緩刑犯人同樣依法享有選舉權,但他們不享有被選舉權
強行拘留精神病人是否犯法,精神病人殺人犯法嗎?
不是違法行為。精神病人有犯罪行為的,可以進行刑事拘留,但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要對精神病人進行鑑定,如果鑑定後沒有刑事承擔能力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是權利機關的話,是違法的。司法機關對於認為被告人存在作案時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託鑑定機關鑑定。鑑定結果有三種,即無刑事責任能力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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