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沒有戶稅,也就是說清朝按不按戶徵稅,就像唐朝兩稅法中的戶稅 請解答謝謝

時間 2022-03-29 00:11:39

1樓:流血的王冠

清代沒有了戶稅,戶稅就是人頭稅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清朝**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鬆,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具體內容

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

**放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兩稅法中: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徵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

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徵錢只是很少一部分。戶稅雖說依據資產,但土地是資產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土地徵稅。兩稅法推行後,沒有土地而租種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

簡言之,唐朝將人民要交的所有稅攤在戶(稅)和地(稅)裡徵收。人頭稅是人口稅。每有乙個人要上交一定的的稅,家裡多少人,就叫多少人頭稅。(如:1兩/人,五個人就交5兩。)

所以,戶稅等於人頭稅。

2樓:匿名使用者

從唐朝的戶稅到清朝,其實經過乙個很長時間的演變。有二稅法,後來又有張居正的一條鞭法。其主要目的就是消除2000多年額人頭稅。

但前者都不是實行的很徹底,留有很多弊端。比較完整的取消人口稅是在康,雍,乾三朝。而雍正就是推行攤丁入畝的最大推手。

結束了地,丁,戶等賦稅混亂的現象。但封建地主其實得到了加強。說以攤丁入畝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

具體就需要你自己去好好解讀了。只言片語無法總結。

的實行有什麼歷史意義

兩稅法的內容及意義

3樓:冷眼觀娛樂圈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2.內容:

①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②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③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摺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

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

⑤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3.意義:

(1).積極:

a.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b.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乙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a.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b.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c.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d.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古代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

4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唐初,徵收賦稅實行租庸調制。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古詩雲:「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該詩所指的賦稅制度是兩稅法。

5樓:冷眼觀娛樂圈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2.內容:

①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②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③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摺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

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

⑤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3.意義:

(1).積極:

a.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b.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乙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a.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b.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c.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d.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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