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什麼是計算機犯罪,什麼是計算機犯罪?

時間 2022-03-30 05:10:12

1樓:卻英髮

計算機實行的犯罪就叫計算機犯罪。

對於實行了犯罪行為的電腦,常見的刑事處罰有:拔記憶體,種病毒,格式化硬碟等等。

距出廠日期不足6個月的新電腦,不用承擔計算機刑事責任。

2樓:

就是通過計算機來做一些違法亂紀的活動唄,比如通過計算機上網盜取他人銀行賬號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計算機作為現代資訊處理工具,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為如此,利用計算機進行犯罪活動或者以計算機系統為物件的犯罪活動在今天呈上公升趨勢,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活動正在給社會帶來越來越大的危害。從法律上廓清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問題也成為乙個急迫的任務。

為了幫助大家了解計算機犯罪的相關問題,我們採訪了研究相關問題的張志成先生。

中國網(中):現在大家總在說計算機犯罪有多大危害性,那麼請您解釋一下什麼是計算機犯罪。

張志成(張):"計算機犯罪"(computer crime)一詞的提出很早。

分析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行為,應該首先分析"計算機犯罪"作為乙個概念提出的客觀社會基礎。計算機的獨特性也就是與計算機有關的犯罪所侵害的特殊物件應是我們確定"計算機犯罪"這一概念的基礎。

以硬體意義上的計算機為物件的犯罪行為大多可以歸入普通的財產犯罪中去。偷竊、搶劫、毀壞計算機的行為完全可以納入傳統刑法中,從這一角度來講,計算機犯罪不包括上述犯罪行為。

從人機結合的角度來看,操作者按照計算機的正常操作模式工作仍然可以對計算機產生破壞性的影響,進而可以對於整個計算機網路產生破壞性影響。因此,對於計算機來說,要產生人們期望的結果,人機結合的狀態是極為重要的,這也就是為什麼計算機犯罪不能納入傳統犯罪範疇的原因。

在人機結合的環節上,軟體的狀態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說破壞一台傳統意義上的機器(包括採用了固化軟體技術的機器,如手機等)正常運轉的最簡單的手段是改變其形態的話,那麼破壞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的最簡單手段顯然是改變其軟體的狀態。從這一角度來講,改變計算機軟體的狀態進而破壞計算機系統的執行安全應該說是計算機犯罪所指向的獨特客體。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擴大,計算機技術事實上已經從個人電腦(pc)時代逐步過渡到了網路計算機時代。計算機在現代生活中的獨特作用也越來越依賴於網路的安全執行。網路也是軟硬體結合的計算機系統。

破壞網路的安全運轉最簡單的手段同樣是通過改變軟體執行狀態的辦法。針對網路執行安全的犯罪也應歸於計算機犯罪的範疇。

當前,從網路的發展趨勢來看,網路空間事實上即將成為乙個虛擬社群,在這一空間中,有公共地區,也有私人領地。對於網路空間的這一法律理解的必然結論是,每個人機結合的計算機系統其在網路空間中的權利和義務必然要受到法律歸制。在這一點上,法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網路上劃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

我國刑法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現實生活中,社群之間的區分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各種社群的管理水平也不一致,對於故意或過失非法侵入不同社群所承擔的責任也不同。而從網路的實際情況來看,是不是所有設定了某種安全設施的領域就成為私人領地?

也就是說,是不是"我被黑(被黑客襲擊),我光榮"呢?因此,法律首先應該明確"虛擬社群"的安全要求,也就是"劃分領地"和"管理領地"的問題,只有解決了這一問題後,才能有效解決"非法侵入"的問題。如果法律對於乙個公共領域的安全措施沒有任何法律要求,而又要解決所謂非法侵入的問題,恐怕是十分困難的。

"領地所有人"是否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恐怕這不僅僅是乙個私人的問題。由於網路的開放性特點,我認為,對於從事公共服務等事關眾人利益的網路服務商,應在法律上承擔較重的責任。

當然,這種責任並不否定非法侵入者的法律責任。不過,從公眾心理角度來講,非法侵入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還是乙個問題。

總之,計算機犯罪乃是通過非法(未經授權使用)或合法(計算機使用權人)利用計算機和網路系統,採取具有計算機執行特點的手段,侵害了計算機和網路系統的安全執行狀態,或者違反計算機或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給計算機或網路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等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違反了刑事法律,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中:計算機犯罪主要有那些型別?

張:計算機犯罪的方式歸納起來應該主要包括3種犯罪型別。

一是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執行的特點和模式,使用計算機,通過對計算機系統的軟體(含軟體必須的資料)或軟體執行環境的破壞,從而導致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轉,造成嚴重損失的犯罪。這種犯罪也就是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犯罪。

即針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非法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乃是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二是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犯罪是指行為人進入明知無權進入的重要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刑法28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的計算機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實上,隨著社會的計算機化,計算機系統對於公眾作用必將趨於重要,特別是公共服務系統,包括金融、保險、教育、就業甚至門戶**的重要性越來越顯著,這些計算機系統一旦被非法闖入,往往給系統管理人和使用者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特別是在資訊逐步成為生產和經營要素和公眾對於隱私權越來越重視的今天,各種資料的洩密可能導致的是乙個計算機系統服務提供者的破產。因此,刑法應當承擔起保護這些計算機系統的責任。

而對於純粹私人性質的計算機系統的非法侵入則應由民法關於隱私權的規定來調節。刑法應該將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的保護範圍擴大,從而預防計算機黑客給社會帶來更大的損失。

三是計算機系統安全事故犯罪。計算機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慮破壞安全的一方,還應考慮維護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計算機系統都是作為乙個開放式的網際網路大系統的一部分存在的。

因此,從技術上保證自己子系統的安全一直都是計算機系統的使用者關心的問題。目前來看,在我國,重要部門和機構的計算機系統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但對於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系統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更沒有相關的刑法規定。乙個計算機系統其自身的保護措施究竟到什麼水平上才能起到保護系統使用者利益的問題,在法律上並沒有解決。

而事實上,就象提供交通運輸或其他服務的機構一樣,計算機系統服務的提供者也應該在法律上承擔安全責任。當然,這一責任的標準是動態的,是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但這不能成為網路服務商不顧使用者利益而隨意對待安全問題的理由。

因此,計算機犯罪應該包括計算機安全事故罪。即違反國家關於計算機安全的法律,致造成計算機系統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為。

中:現在大家都在談論計算機犯罪,那麼計算機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張:這個問題實際就是計算機犯罪的構成問題,計算機犯罪的犯罪構成當然也應具備"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總和。" 。

從計算機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計算機犯罪所"具體作用的人和物" 來看,計算機犯罪侵害的是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是通過對計算機系統核心的軟體(含資料)的破壞來破壞計算機系統的正常管理秩序,進而侵犯計算機系統的各種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計算機犯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例如,就非法進入計算機系統竊取資料來看,一方面,非法進入破壞了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竊取資料破壞了網路執行的安全性,同時,還侵犯了資料權利人的智財權或商業秘密權利。

計算機犯罪的主體應該是一般主體,法人也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但是,計算機安全事故罪的主體應該是在計算機系統管理中承擔管理和安全責任的人。隨著計算機犯罪人的低齡化和計算機安全的日趨重要,應該認為,已滿14歲的自然人實施了造成嚴重後果的計算機犯罪時承擔刑事責任是合理的。

另外,由於網路的虛擬性質,計算機犯罪的"黑數",也就是未被發現或偵破的案件數量極大,因此,對於計算機犯罪的刑罰應該以從重為方針。否則,不僅不能起到犯罪預防作用,也不利於在人們對網路和計算機安全的認識還模糊不清的情況下形成有利於保護計算機安全的社會人文環境。

計算機犯罪的主觀方面也很複雜。計算機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除傳統上犯罪的一般動機外,如好奇、爭勝甚至惡作劇等都有可能成為計算機犯罪的動機。

就計算機犯罪的主觀方面而言,應該包括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對於破壞計算機或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犯罪而言,犯罪人應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計算機系統內部資訊造成破壞,對計算機系統的安全造成損失,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而對於計算機安全事故罪而言,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

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在主觀上也不希望事故發生。由於軟體自身的特點,不宜將按照正當目的,以正常行為,遵守國家法律而編寫的有缺陷的軟體在網上傳播所造成的事實上是不可預見的後果的行為歸為計算機犯罪。

簡述什麼是計算機犯罪??

4樓:生是屍死是鬼

黑客啊,侵入別人電腦偷取資訊或做病毒讓其留入網路讓電腦癱瘓導致資料丟失或竊取資料等都是犯罪

5樓:匿名使用者

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的的違法犯罪行為

什麼是計算機犯罪? 15

6樓:匿名使用者

「計算機犯罪」是乙個國際上普遍使用的慣用詞,從字面上看,似乎是計算機作為犯罪主體而實施的犯罪。其實不然,計算機僅僅是犯罪的物件或工具,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利用計算機或針對計算機資產實施犯罪行為,因此,計算機犯罪的主體只能是行為人。

「計算機犯罪」是從20世紀40年代以來出現的一種新的犯罪形式,隨著資訊科技尤其是國際網際網路的發展進步與廣泛應用,其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深化和發展。「計算機犯罪」並非刑法規範意義上的乙個或一類罪名,它和「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術語一樣,都是依據犯罪學研究的特點進行歸類劃分的犯罪學上的犯罪型別。在我國刑法上並不存在「計算機犯罪」這一典型罪名概念。

世界各國對「計算機犯罪」的定義各不相同。我國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司提出的定義是:「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物件實施的犯罪行為」。

並進一步解釋說:「這裡所說的工具是指計算機資訊系統(包括大、中、小、微型系統)。也包括在犯罪程序中計算機技術知識所起的作用和非技術知識的犯罪行為。

犯罪一詞中包含了危害社會和應處以刑罰的含義。」

計算機犯罪是什麼範疇的問題,計算機犯罪是乙個什麼範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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