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兵,立二等功,可以提幹嗎,義務兵,立乙個二等功,可以提幹嗎

時間 2022-04-23 21:24:0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最好申請入黨,提高政治覺悟,跟領導戰友搞好關係,然後轉志願兵,再提士官,估計至少能當個班長,在走點關係或者拿個高等教育文憑,最好是憑藉你的二等功,在轉士官後能讓部隊送你去軍校,你發達了

2樓:小周聊民生

回答在部隊裡立了二等功並不能直接提幹,需要經部隊推薦,參加軍校,在軍校通過考核畢業後,才可以提幹

在部隊裡立了二等功並不能直接提幹,需要經部隊推薦,參加軍校,在軍校通過考核畢業後,才可以提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十條 人民解放軍實行經院校培訓提拔軍官的制度。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每晉公升一級指揮職務,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或者其他訓練機構培訓。擔任營級以下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初級指揮院校培訓;

擔任團級和師級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中級指揮院校培訓;擔任軍級以上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高階指揮院校培訓。在機關任職的軍官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培訓。

專業技術軍官每晉公升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經過與其所從事專業相應的院校培訓;院校培訓不能滿足需要時,應當通過其他方式,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更多3條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除開一些人為因素,提幹的前題是:一,考上軍校。二,業務尖兵。三,技術骨幹,四,確實有突出表現或榮立大功,本人有意願留部隊,五,具有非常強的領導能力。。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沒有直接提幹,最多保送你上軍校,然後畢業就是幹部了,但是你知道二等功什麼概念嗎??義務兵期間立三等功就已經很難了,二等功基本不可能。

在部隊裡立了二等功就一定能提幹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在部隊裡立了二等功並不能直接提幹,需要經部隊推薦,參加軍校,在軍校通過考核畢業後,才可以提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第十條 人民解放軍實行經院校培訓提拔軍官的制度。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每晉公升一級指揮職務,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或者其他訓練機構培訓。擔任營級以下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初級指揮院校培訓;

擔任團級和師級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中級指揮院校培訓;擔任軍級以上指揮職務的軍官,應當經過高階指揮院校培訓。在機關任職的軍官應當經過相應的院校培訓。

專業技術軍官每晉公升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應當經過與其所從事專業相應的院校培訓;院校培訓不能滿足需要時,應當通過其他方式,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6樓:匿名使用者

未必,但是保送軍校還是有可能的但是你首先得是高中學歷二等功退伍時安排工作

像「向南林」那種軍旅名人一等二等功都立好幾個了也沒有提上幹,他還是全國人大代表呢。最後報送軍校還是**軍委特批的

還有那個曹公升文二等功立的也不少才只是個班長

7樓:老北雪

不一定,二等功也要到部隊院校學習才能提幹。不是直接提幹的。

會到地方,可以在省內安排工作。

二等功安排工作時,照顧在省內一線城市均可。

8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進軍事院校學習。關鍵是有沒有領導挺你。。。跟領導混的好,又立功那就很自然的事情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啊 還是得有關係才能確保提幹 不過你要是特別的優秀 特別的突出 部隊也會留住你的

義務兵立了二等功可以保送軍校嗎?

10樓:奮鬥的西燭添光

義務兵和下士第一年,如有在服役期間內。榮獲二等功一次或者三等功二次者,由所在部隊保送軍校進行學習。因為優秀士兵保送軍校條件為:

獲得2次三等功或1次二等功以上獎勵 (大軍區級以上單位表彰的先進個人,比照1次三等功掌握,但不含全軍士官優秀人才獎

二、三等獎);

軍級以上單位樹立的先進典型或者通報表彰的軍事訓練尖子,並且另有1次個人立功;3.獲得軍隊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優秀士兵保送軍校同時還要具備的條件為:

1、有堅定的革命理想和信念,立志獻身國防事業,思想要純潔,一心為國。為祖國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國家利益高於一切。

2、黨員,身份必須為黨員(含預備黨員)。

3、年齡限制,高中或者中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25周歲 (截止時間為當年1月1日,下同),大軍區級以上單位表彰的先進個人(不含全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獲得者)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放寬到26周歲。

4、身心健康,符合 《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

5、個人能力要強,有一定領導才能,在推薦單位擔任班長1年以上,技術尖子須在本崗位連續工作3年以上 。

從今年起,將軍事科目考核統一為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總成績計100分,考核成績按2:1比例換算計入總分,作為劃線投檔錄取依據。

同時進一步優化課目設定,注重考察考生耐力、速度、協調性和軍事基礎技能,軍兵種還可根據士兵訓練考核實際和專業特殊要求進行微調,以體現軍兵種特色。軍事共同科目考核成績未達到及格標準或有兩項(不含)課目以上不合格者,取消參加文化考試資格。

此前,軍事科目考核由軍事共同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兩部分組成,軍事共同科目考核成績作為入門條件不計入總分,軍事專業科目考核成績按比例換算後,在投檔錄取到相關專業時以加分形式計入總分。

這一軍事科目考核模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部隊反映比較強烈,主要是軍事專業科目設定侷限性大、專業選擇受限、加分實施複雜、考核組織困難且不公平。經廣泛徵求意見,今年作了上述調整變化。

調整後,一是不再組織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將軍事共同科目列為必考、計入總分,簡化了考核課目和組織程式,淡化了專業背景,符合院校教育在人才培養中的基礎、紮實、系統優勢和寬口徑要求;二是軍事科目考核加分總成績調整為50分,佔總分比例有較大幅度增加,

既突出了考生軍事素質在競爭中所佔比重,也拉大了考生軍事科目考核成績分差,使選拔標準進一步向戰鬥力聚焦;三是將以「公尺秒環」為標準的客觀課目比重提公升至80%,使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結果運用更加公開公平公正。

11樓:匿名使用者

別想了,二等功其實算不得什麼。

當年軍區演習,炮兵陣地,122榴彈炮打中標桿了就是二等功。

12樓:豆蔻風年

二等功還不可以,二等功太多了,一等功差不多。

13樓:匿名使用者

很有可能的。但還是得活動活動。都懂的

當兵後的功績:一等功 二等功 三等功 什麼程度??

14樓:sankl熊

三等功沒什麼用,就是比所謂的安慰獎「優秀士兵」好一點,沒太大用處。

二等功是提幹的條件之一,當然也有很多得了二等功轉業,不過到地方安排工作的時候有一些優勢。

一等功很少,很少。不論提幹、轉士官、復原轉業到地方都很管用。因為一等功是和平年代(除了抗洪、救災)能得的最高榮譽了。

軍隊最高的功是「榮譽稱號」這個不是一般人能夠得到的!你得了「榮譽稱號",就是國家管你一輩子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義務兵能立個三等功就不錯了,

一、二等功難如登天,立一等功的非死即殘,二等功麼,我有個師兄參加過國際偵察兵比賽,回來是二等功。

16樓:秀舞太子

三等功,比別人幹的多,就可以有了,二等功要有功勞,最其碼你所當兵的城市有點小影響,一等功,要有大功勞了呀,最其碼要全軍區有影響,我說的全軍區可是大軍區,可是管著好幾個省軍區的喲,義務兵立三等功很常見,二等功轉業退伍回家都會有工作給你,而且你如果是農村戶口的給你轉成城市戶口(你們省裡選擇乙個城市),一等功,如果是兵得的就等著直接提幹吧,轉業退伍回家都會有工作給你(是你挑工作不是工作挑你),而且你如果是農村戶口的給你轉成城市戶口(全國的喲,你可以選擇乙個城市國家會給你的戶口直接轉到那裡,當你違法違紀不是太歷害時部隊還會去救你,)

軍隊最高的功是榮譽稱號,呵呵,榮譽稱號 ,兄弟,你可不要去想這個,如果你想了,可能你就不在這個地球上了,因為不死的人,不會給這個級別的榮譽,給了你榮譽稱號也離死不遠了。

17樓:墜機愛情海

知道不會死,上了確實不會死,三等功。

知道會死,不怕死上了,結果幸運完好的回來,二等功。

知道會死,上了,死了或殘了,一等功。

什麼才叫二等功和三等功,立了二等功,能不能提幹。 20

18樓:魚要糧

問題一:二等功和三等功是對軍隊內個人和單位進行獎勵等級中的一級,屬於一種獎勵機制。

問題二:法律沒有規定立了二等功就一定能提幹,但是可以獲得獎勵。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二十條,對義務兵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嘉獎由連、營批准;

(二)三等功由團、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師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團軍批准;

(五)榮譽稱號由軍區、**軍事委員會批准。

對士官實施獎勵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初級、中級士官,嘉獎由連、營,三等功由團、旅,二等功由旅、師,一等功由集團軍,榮譽稱號由軍區、**軍事委員會批准;

(二)高階士官,嘉獎由營、團,三等功由旅、師,二等功由集團軍,一等功由軍區,榮譽稱號由軍區、**軍事委員會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五節,獎勵的實施:

第三十條,獎勵必須根據個人和單位執行任務的客觀條件、事蹟、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條令規定的獎勵專案、條件和程式,及時、正確地實施。

對個人或者單位的同一事蹟只能給予一次獎勵。

總政治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獎勵比例。

第三十一條,實施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群眾或者領導提名,並在適當範圍以會議形式進行群眾評議,提出受獎人員和單位以及獎勵專案的建議;

(二)黨委(支部)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受獎物件和獎勵專案;超過本級獎勵許可權的,報上級黨委審定;

(三)在黨委研究決定三等功以上獎勵之前,本級政治機關對獎勵事蹟進行核實;

(四)根據黨委(支部)決定,由批准單位的軍政首長實施獎勵。

在特殊情況下,首長可以直接決定對部屬實施獎勵,但事後應當向黨委(支部)報告,並對此負責。

第三十二條,對離開原單位,被組織派遣參加集訓和執行臨時任務的人員,時間超過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達到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設有臨時黨委(支部),時間超過半年的臨時單位,可以按照上級明確的許可權,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實施獎勵;時間不足半年的,對達到獎勵條件的所屬人員,可以將其事蹟向原單位介紹,由原單位統一衡量,視情實施獎勵。

第三十三條,獎勵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下達,在佇列前或者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獎者宣布。書面下達的獎勵決定,嘉獎和

三、二、一等功採取通令形式;榮譽稱號採取命令形式。

書面和口頭下達的獎勵決定,必須填寫《獎勵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

二、三)。對個人的獎勵宣布後,應當將《獎勵登記(報告)表》、獎勵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關的獎勵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及時宣揚受獎者的先進事蹟,情況允許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以鼓勵和教育部隊。

第三十五條,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應當及時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單位寄發受獎通知書,並向其家庭寄發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