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我國的刑罰體系。論述題,簡答題 簡述我國《刑罰》中規定的種類

時間 2022-12-05 01:45:55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法典中完善法定刑配置的規定,自然不限於將刑罰區分為重刑、輕刑的做法。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人手:   (1)充分注意對犯罪進行合理的分類,而犯罪分類的標準既可以考慮刑事實體法上對犯罪所規定的特徵,又可以考慮刑事程式法對追究某些犯罪的規定,還可以考慮犯罪學上關於某些犯罪發生原因與規律的分析。

通常來說,需要考慮犯罪危害的法益是國家法益,還是社會法益,或者是個人法益(在此方面,還要考慮行為侵犯的是國家、社會或者個人的現實存在,還是其他類別的利益);行為人是採用暴力還是非暴力手段實施犯罪,非暴力手段是否與國家職務有關係;行為人實施犯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獲取經濟利益還是實現其他心理需求;犯罪是否屬於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行為人實施犯罪,是受到社會環境的強大壓力還是純粹追求個人利益。   (2)對於不同類別的犯罪配置嚴厲程度不同的刑罰,對於性質嚴重、手段殘忍或者惡劣、動機卑劣的犯罪可配置較重的刑罰,而對其他犯罪則配置較輕的刑罰。具體言之,對於採用暴力手段侵犯國家、社會與個人之現實存在的犯罪,則可配置死刑、無期徒刑、較長期有期徒刑等刑罰;對於非暴力、謀取經濟利益的犯罪,則可配置較輕的自由刑與財產刑。

(3)注意所配置之法定刑的選擇性與可操作性。就前者而言,應摒棄絕對法定刑,尤其是對於現行刑法典分則某些罪刑條文中存在的絕對死刑,應該或者予以廢止,或者補充規定其他刑罰(如無期徒刑、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就後者而言,對現行刑法典分則某些罪刑條文規定的無具體數額或者倍比制的罰金,做出必要的改變。

儘管有論者認為,此類屬於浮動法定刑的罰金有一定的存在價值,[15]但其確實有不明確性,有違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因而有必要根據情況改變為數額制或者倍比制的罰金。不過,最重要的還是在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對於具體犯罪應該規定具體數額或者某種倍比的罰金,從而制約對具體犯罪之罰金的配置。   (4)注意合理劃分有期徒刑的幅度。

有論者對我國刑法典分則罪刑條文關於具體犯罪之法定有期徒刑的幅度作了總結,共有28種刑罰幅度。[9]而法國刑法典在總則的刑罰體系部分對重罪的監禁劃分了3個幅度,對輕罪的監禁劃分了7個幅度,其分則中罪刑條文對具體犯罪所配置之監禁的幅度也不超出上述範圍。筆者認為,這種立法模式對於準確地體現罪刑之間的均衡關係,適當地對具體犯罪配置法定刑有著重要的限制作用,不致造成幅度過多,難以保持不同犯罪之間刑罰均衡性的不良後果。

因而我國刑法典可借鑑法國刑法典的上述立法例,在總則中對有期徒刑劃分層次。初步考慮,可以劃分為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7年以下、10年以下、15年以下等7個幅度。

簡答題:簡述我國《刑罰》中規定的種類?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三章 刑罰: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國的刑罰分為兩大類: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死刑(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最低執行13年,最高無年限),有期徒刑(最低6個月,最高25年(併罰)(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拘役(最低不少於1個月,最高1年(併罰))和管制(最低3個月,最高3年)

附加刑包括:沒收財產(分為部分沒收和全部沒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從主刑執行完畢起計算期限),驅逐出境(僅適用於外國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政治原則和儒家倡導的理念「,為**在德國」,「愛心兒子」,「ok仁政」,並因此「人物」認為

倡導「正人先正己」,它應該符合自己的禮法,然後要求別人這樣做。而且往往是高層次的「禮物」,作為乙個父親,丈夫,軍,要求低層次的「禮物」,作為兒子,妻子,部長。特別是要求低的水平「自律」。

那就是盡量讓提交的方式。

我得寫**了,想大家幫忙,給個開題報告的範例,題目相似的就行

5樓:匿名使用者

給你點資料你參考一下

一 死刑的起源

死刑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同時也是一種歷史現象。它不是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而是隨著原始社會公有制的解體,階級鬥爭的激化,從復仇的習俗中蛻變而來的。但古人的認識與此不同,對死刑的起源有多種主張。

如大家熟知的刑始於兵說、刑源於天說、刑起於苗民說等,都包含著人們對於死刑起源的認識。一般說來,刑始於兵說有其合理之處,戰爭本身即帶有翦滅、屠戮的性質,與死刑的致人於死地有相通之處。這一說法揭示了中國古代各部落之間頻繁的戰爭對死刑產生過巨大影響,強調死刑是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而啟動的,它最早的用武之地是在金戈鐵馬的戰場上;或者說,死刑最早是從軍事領域走向全社會的。

刑源於天說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觀,強調死刑是上天意志的體現,人間的帝王是代天作罰,從而賦予死刑一種神聖性。它顯然是古代君王為神化自己統治的合理性而設定的託詞,作為刑罰思想具有相當的歷史價值,但並不能真正解釋死刑的起源。刑起於苗民說,將刑罰的發明權賦予苗民,不過是借批判苗民的暴虐統治,以美化華夏先賢,但也只是回答了哪個民族最先創設死刑的問題而已。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種之一,是人類社會應用最久的刑罰。早在自由刑和罰金應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說文解字》釋「死」為「澌也,人所離也」;「澌,水索也」。

《方言》釋「澌」為「盡也」;《辭源》釋「澌」為「解凍時流動的冰,事物破滅潰散也稱作澌滅」。死刑剝奪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在於永遠消滅了他再次犯罪的能力。對單個罪犯來說,死刑是最徹底、也是最極端的解決辦法。

第乙個發明死刑的人,有可能是在捕獵中射殺野獸或從戰爭中手刃敵人而得到啟發的。死刑的產生有可能與原始的活人祭祀、血親復仇等活動有關,它可能用來處罰那些觸犯了傳統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靈的憤怒;或被用作復仇手段,以安定社會秩序,等等。中國古代的刑罰體系慣稱「五刑」,無論是奴隸制「五刑」還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

刑罰與犯罪是彼此對應的一對範疇,刑罰是以犯罪人為物件的制裁措施,刑源於罪,沒有死罪,也就無所謂死刑。從刑罰理論來講,死刑的出現是社會進步的產物,它避免了無節制的濫殺,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古人對此也有朦朧認識。

特別是戰國時期的法家,已能從經濟方面的原因去解釋罪與刑的關係。如強調刑罰的功能是「翦亂誅暴」、「定分止爭」,將其看作是鏟奸除惡、衛護良善的一種正義力量。他們不太熱衷於刑出自天的說教,而寧願相信刑罰就是國君的創造,死刑亦是如此。

但法家學說畢竟只是歷史上的曇花一現,待陰陽五行、天人感應學說盛行後,死刑又被塗抹上神秘的油彩。封建正統思想的奠基人董仲舒就將之解釋為:「大闢,法水之滅火。

」當然,由於歷史的侷限,古人還不可能從私有制的出現、階級的產生和對立等方面來認識死刑的起源。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古代獨特的「象刑」之說,為死刑的起源平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刑」一詞最早見於《尚書·舜典》的「象以典刑」及《尚書·益稷》的「方施象刑惟明」。因詞意簡奧,歷史上有關象刑的含義,歷來是眾說紛紜。

概括起來主要有:象為象徵說,即象刑是一種象徵性刑罰,上古堯舜時代沒有肉刑,只通過對犯罪人加以特異的衣冠服飾來象徵刑罰;象為圖象說,即象刑就是畫像以示刑,指在器物上把犯罪受各種刑罰的情景刻畫成影象公布於眾,使民知所懲戒;象為法說,「象以典刑」即以法施刑之意;象為效法說,即象刑是指效法天道制刑。這四種象刑說中,尤以第一種說法最盛,認為堯舜時期死刑的處罰方法是如《太平御覽》記載的「布衣無領以當大闢」,即用穿無領的布衣代替殺頭,目的是使人感到羞愧,從而改過自新。

這種理解體現了統治者的仁愛、不忍刑殺、注重教化等美德,與儒家「德治」思想相吻合,所以備受推崇。《白虎通》一書號稱漢代的國憲大綱,亦載有「大闢之罪則布其衣裙而無領緣」,表明這一說法得到了封建正統思想的肯定。因限於史料,目前物件刑之說尚難作出定論。

但從後世所謳歌的「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可以得出:死刑的功用不只單純為了懲罰,更重要的在於教化。這一思想在中國古代很早就產生了,並且長期居於主導地位。

二 死刑的種類

生命結束就是死,但致人於死的方法實在太多。由於罪犯是在統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擁有刑罰權的人可以充分發揮想象,琢磨出各種各樣的死刑方式。人類自然本性中的野蠻、殘忍、冷酷,於種種死刑手段中被展現得淋漓盡致。

中國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種,恐怕沒人能說清楚。各種古籍所載口徑不一,也多有重複,我們只能從史料中窺其大概。古代正式載於律法的死刑種類,主要有斬、絞、梟首、棄市、車裂、磔、戮、焚、凌遲等。

就持續時間長、影響大而論,我國古代法定的死刑執行方式可概括為斬、絞、凌遲等三種。

(一)斬

斬刑又有斬首和腰斬的區別。從春秋時起,腰斬的刑罰就常被使用。唐以後的法律中無腰斬處死的刑罰,儘管史書還繼續記載腰斬處死的例項,但已屬法外酷刑了。

從隋代直到明清,都把斬首列為五刑中的死刑之一,直到清亡後才被槍斃所代替。從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斬首是最輕的,罪犯一刀立即斃命。但古代死刑等級中,斬卻重於絞。

這是因為斬死者身首異處,而絞死者仍留全屍。以「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的傳統觀念而言,斬的恥辱自然在絞之上。較之斬首來說,腰斬更痛苦一些。

因為攔腰斬斷並不一定能馬上斃命,犯人受刑後往往知覺尚存,必然要經過一番痛苦掙扎後方得以絕命。雍正年間,督學俞鴻圖被腰斬時,「既斬為兩段,在地亂滾,且以手自染其血,連書七『慘』字。其宛轉未死之狀,令人目不忍睹」。

雍正皇帝「為之惻然,遂命封刀。從此除腰斬之刑者,蓋自俞君止也」。

(二)絞

即以帛、繩等勒死的方法處決犯人。晉律正式將此列為死刑之一,隋定死刑為斬、絞兩等,此後除元代有斬無絞外,其餘各朝均列於正刑內,直至清末。由於絞縊使人保持完整屍體,痛苦也較凌遲等刑為小,因而在中國古代被視為最輕的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漢語中的「絞」是指用反向動作使繩索逐漸收緊,絞刑就是用繩圈套住罪犯脖子,用短棍絞緊繩圈,使其窒息而亡。像西方國家那樣利用罪犯體重拉緊繩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古代漢語稱之為「吊」,一般並不是死刑的種類。據說西周時為了優禮王公貴族,允許他們犯了死罪用此種方式自殺。

歷史上只有北齊採用這種刑罰,稱之為「磬」。日本中古時期曾引進中國式的絞刑,但到幕府時代被廢除。當近代日本學習西方法律時,學者們將西方盛行的吊死刑譯為「絞刑」一詞。

清末起草新刑律時,採用「死刑唯一說」,將西方的吊死刑作為惟一的死刑手段,但在法律術語上移植了日文漢字的「絞刑」一詞,以致和中國固有的絞刑概念發生了混淆,造成不少人誤解中國古代的絞刑就是吊死刑,這是需要澄清的。再有,在古代歐洲,絞刑是重於斬首的死刑。這是因為斬首不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屍,是適用於貴族的刑種;而絞刑痛苦大,且不准收屍,罪犯屍體懸掛在絞架上,往往要掛到繩索或屍體腐爛,是適用於平民的刑種。

這是與古代中國人的認識迥然不同的,反映了東西方不同刑罰觀念的差異。

(三)凌遲

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凌遲。凌遲,原來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

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一刀一刀地臠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所以,凌遲也叫臠割、剮、寸磔等。所謂「千刀萬剮」,就是指的凌遲。

一般認為,其源頭為「具五刑」。 據《漢書·刑法志》載,具五刑是對受刑者先施以黥面、劓鼻、斬左右趾等肉刑,再以笞杖將其決死,然後梟其首,並將屍骨剁成肉醬示眾;對於有誹謗謾罵行為者,還要割下其舌頭。秦丞相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將凌遲作為正式刑罰,人們大都認為始於五代。陸游說:「五季多故,以常法為不足,於是始於法外特置陵遲一條。

肌肉已盡,而氣息未絕,肝心聯絡,而視聽猶存。」凌遲堂而皇之地列入刑律,自遼始。宋室南渡後,凌遲赫然載入《慶元條法事類》,與斬、絞同為死刑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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