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教師辭職和辭退有什麼區別,想問下辭職,辭退,辭聘都有什麼區別?特別是懂事業單位在編辭職的問題。我教師事業單位在編一年半想辭職

時間 2022-04-21 19:24:24

1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2樓:遊俠麗麗

有2個區別,第乙個名譽上的區別,乙個是金錢上的區別。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行為。

勞動者辭職,除非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否則是無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辭退,只要勞動者無過錯,一般用人單位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金的標準為2倍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想問下辭職,辭退,辭聘都有什麼區別?特別是懂事業單位在編辭職的問題。我教師事業單位在編一年半想辭職

3樓:一燈法師

你自己辭職的不屬於辭退,不影響考其他事業單位及公務員,好好跟領導談談,送點錢,證明會開給你的,不要辭職後在考,在職考不是更穩妥,再說工齡啥的都是連續的,就是考上了,有單位考察也簡單啊,趕緊把校長搞定就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個人主動,辭退是單位主動。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5樓:找法網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主要如下:

1、提出的主體不同: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告知離職,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離職;

辭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有過錯時或者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提前告知勞動者辭退勞動者。

2、補償方式不同:

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辭退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中顧法律網

一位叫胡解的讀者來阿華接待室諮詢說:我現在就職於一家合資企業,已成為該公司的骨幹,並正在就職讀一所名校的mba。由於全球性經濟不景氣,該公司現決定進行大幅度裁員,號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並給與補償。

我考慮自身條件和公司的發展前景,自信可以再找乙份理想工作,於是雖經公司再三挽留還是決定辭職。辭職後我想先休息兩三個月再找工作。以調整精神狀態投入新的工作,在此期間,我的檔案會被作為下崗人員存放到所屬街道,並享受失業救濟金(當然我沒有必要去領取)。

如果我有過這樣短暫的、人為的失業經歷,會不會對我今後應聘新公司造成影響?或者我應該立即應聘新的工作,避免作為下崗人員將檔案存放到街道?阿華解答:

在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就您的問題中的兩個法律問題作出說明:一是用人單位裁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授意下能否主動辭職;二是勞動者辭職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和失業救濟金。據了解,時下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不管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勞動者本人的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都讓勞動者填寫所謂的《辭職申請表》。

很多勞動者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被單位辭退時,以為填寫辭職申請表只是履行一種離職手續,並不知道一旦形成這樣的「白紙黑字」,在訴諸法律時,將會產生兩種與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1996〕第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了解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麼,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裡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

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範圍。

按照國家規定,也無法享受失業救濟金。因此,當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 在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還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

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援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被過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並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7樓:魔笛

1:自動離職:員工自行走人,自動放棄一切,什麼都拿不到!

2:辭退:公司因故讓員工走人,員工可以得到在上班期間同崗同事得到的待遇和福利;

3:辭職:員工向公司提出要走人,沒批的話走人叫自動離職,批了的話走人就還有工資。

辭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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