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法定符合說 具體符合區別 舉例說明

時間 2022-03-31 11:39:43

1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的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的符合說認為:

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例如,行為人本欲殺甲,黑夜里誤將乙當做甲進行殺害。根據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護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而客觀上又殺了人,那麼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本來,根據具體符合說,由於行為人本欲殺甲,而客觀上卻殺害了乙,二者沒有具體地相符合,行為人對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乙應成立過失致人死亡。但現在的具體符合說論者也都認為,這種物件錯誤並不重要因而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物件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完全相同。

具體符合說認為,由於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沒有形成具體的符合,所以,在上例中,行為人對甲承擔殺人未遂的責任,對乙則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由於只有乙個行為,故二者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但是,由於具體的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刑法理論的通說採取法定符合說,即在上述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問題是,行為人本欲殺甲,但因為行為差誤,同時導致甲與乙死亡的,應如何處理?

根據法定符合說中的數故意說,行為人對甲與乙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當然,採取數故意說並不意味著成立數個故意殺人罪,因為只有乙個行為,所以應按想象競合犯以一罪論處。

2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簡單的例子吧。有個人想殺張三,但是開槍打死了李四。

用法定符合說分析,這個人主觀上想殺的張三是個人,客觀上殺了李四也是個人。兩個物件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價的。所以只要對這個人定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從具體符合說來分析,就要從具體的犯罪來確定。那麼這個人的犯罪就是乙個對張三的故意殺人未遂+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數罪併罰。

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兩個學說雖然確定的罪名不同,但是總的刑罰的量應該是差不多的。

刑法學上的法定符合說與具體符合說什麼區別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刑法理論中,在面對認定犯罪事實時,犯罪嫌人發生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如何具體認定案件的具體情況。

針對處理這種情況,有兩種學說;

第一種是法定符合說:

1.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2.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物件·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種是具體符合說:

這種學說認為,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4樓:四哥有法說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刑法中犯罪構成在處理主客觀不相一致時的解決方法,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物件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學說。

基於具體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目前我國刑法理論基本持法定符合說。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如:甲想殺乙,一槍造成乙重傷和站在旁邊的丙死亡。按照具體符合說,應判定為對乙的故意殺人未遂和對丙的則為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按照法定符合說則為故意殺人既遂。

法定附和說認為:只要甲想殺人,殺的是人,在客觀上殺了人,就構成既遂。而具體符合說認為:

甲想殺的是特定人,如果特定人沒死,就不構成既遂,特定人以外的**只能定過失致人**。兩者的區別就是物件是否具體到某個特定的人上。

5樓:道趣兒

舉個簡單的例子吧。有個人想殺張三,但是開槍打死了李四。

用法定符合說分析,這個人主觀上想殺的張三是個人,客觀上殺了李四也是個人。兩個物件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價的。所以只要對這個人定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從具體符合說來分析,就要從具體的犯罪來確定。那麼這個人的犯罪就是乙個對張三的故意殺人未遂+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數罪併罰。

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兩個學說雖然確定的罪名不同,但是總的刑罰的量應該是差不多的。

我們國家一般適用的是法定符合說。

請問,刑法上的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是什麼意思呀?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也稱具體的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物件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關係的錯誤。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兩種學說。

基於具體符合說存在諸多缺陷,目前我國刑法理論基本持法定符合說。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認定構成要件故意,要求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究竟一致到何種程度?存在兩種學說:

(1)具體符合說:要求二者「具體一致」(符合)。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例:甲為殺張三而開槍卻誤射中了過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觀認識到的(張三死)與實際發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對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擔故意罪責)。甲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李四)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張三)。

具體符合說對構成要件故意的認定要求過高,不是通說。

(2)通說:法定符合說。

①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②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物件·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附和說,是要看他的行為與後果與犯罪嫌疑人自己所認識到的事實是相符合的,這樣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認識來定罪

法定附和說是只要行為構成了法定罪名的構成要件,就可以入罪

8樓:雲隨心動

看在答得這麼用心,給個最佳答案吧

兩種認定罪名的學說,具體的建議你看看相關的教材。網上有不少刑法的電子版教材。解釋的比較詳盡科學。

給你舉個簡單的例子吧。有個人想殺張三,但是開槍打死了李四。

用法定符合說分析,這個人主觀上想殺的張三是個人,客觀上殺了李四也是個人。兩個物件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價的。所以只要對這個人定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從具體符合說來分析,就要從具體的犯罪來確定。那麼這個人的犯罪就是乙個對張三的故意殺人未遂+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數罪併罰。

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兩個學說雖然確定的罪名不同,但是總的刑罰的量應該是差不多的。

我們國家一般適用的是法定符合說。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刑法理論中,在面對認定犯罪事實時,犯罪嫌人發生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如何具體認定案件的具體情況。

針對處理這種情況,有兩種學說;

第一種是法定符合說:

1.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2.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物件·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種是具體符合說:

這種學說認為,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在我國,刑法上判定乙個案子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

10樓:不是沒事幹

很有見地的提問,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唯一出現不相符的情況,就是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打擊錯誤。舉個簡單的例子,a欲傷害b向b扔石頭,結果石頭在飛行過程中擊中了c,造成c輕傷。法定符合說就直接認定a對c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具體符合說就比較複雜,存在過失和未遂的判斷。

那麼你的問題的答案是:雖然具體符合說確實比法定符合說更能體現刑法的嚴密性和主客觀相統一,但是在一般案件中,都會採用法定符合說,直接認定a對c的故意。例外的情況是:

重大犯罪,如殺人案件,則會採用具體符合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過失也會被當做犯罪來處理。——以上回答基於我所知以及我所在和了解的法院判決的情況,是一種經驗,不能認為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畢竟現在擁有刑事案件審判權的法官都未經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可以說都是老一輩了,他們不會認同具體符合說。

11樓:匿名使用者

通說是具體符合說。

主觀想殺人,客觀殺了人,主客觀一致,就是故意殺人罪(法定符合說)。

主觀想殺a,客觀殺了b,對a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對b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具體符合說)。

但在物件錯誤(看錯了)的時候,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觀點一致。

刑法中的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的區別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刑法理論中,在面對認定犯罪事實時,犯罪嫌人發生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如何具體認定案件的具體情況。

針對處理這種情況,有兩種學說;

第一種是法定符合說:

1.只要(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二者「在法定構成要件範圍內」一致(符合)時,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體一致(符合)。

2.行為人主觀認識到的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範圍的,則對不一致的事實(物件·結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種是具體符合說:

這種學說認為,如果具體不一致的,不成立構成要件故意。

13樓:群星獨者

舉個簡單的例子。有個人想殺張三,但是開槍打死了李四。

法定符合說分析,這個人主觀上想殺的張三是個人,客觀上殺了李四也是個人。兩個物件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價的。所以只要對這個人定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從具體符合說來分析,就要從具體的犯罪來確定。那麼這個人的犯罪就是乙個對張三的故意殺人未遂+對李四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兩個罪數罪併罰。

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兩個學說雖然確定的罪名不同,但是總的刑罰的量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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