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社保費、住房公積金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調高為2000元)
不超過500元的,稅率5%,速算扣除數為0;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 %,速算扣除數為125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 %,速算扣除數為37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375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3375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1037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速算扣除數為15375
這是2008年3月1日前的,現在個稅起徵點2000元
2樓:小小老漁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2000元/月
不超過500元的,稅率5%,速算扣除數為0;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稅率10%,速算扣除數為25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稅率15 %,速算扣除數為125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 %,速算扣除數為37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稅率25%,速算扣除數為1375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3375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375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1037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稅率45%,速算扣除數為15375
3樓:非常參加
稅前工資列支限額=按月平均人數*1600*12=年平均人數*19200
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薪金在稅前可以扣除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時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為此,2011年28號公告明確,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
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從2011年5月1日開始,企業為個人所承擔個人所得稅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變化,即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可作為個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這要求會計在做賬時,應將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按工資薪金類入賬,若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這裡應注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所以,自2011年5月1日起,各企業會計做賬時須注意這些政策規定,以避免多繳不該繳的稅,也不得少繳本應繳納的稅款。而且,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沒有正確履行個稅扣繳義務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即使不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也不屬於合理支出,當然也就不能稅前扣除。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薪金的扣除規定: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是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的.
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7樓:悟空財稅服務****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根據以上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麼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於是我們有了下乙個問題,什麼樣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合理的呢?
合理的工資薪金規定參考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對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我們可以按以下等原則分辨:
1.企業制定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較為規範;
2.企業制定了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工資、薪金制度;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所以如果工資表上會有員工未申報個稅,那麼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金三系統上線後,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納稅申報將會越來越深入,如果工資表上會有員工未申報個稅,那麼企業將面臨很大的風險,一旦因為個稅問題違法將會對企業發展產生很不好的影響 。
所以企業一定要依法履行員工個稅代扣代繳義務,做乙個守法的好企業、好公民我們才會有更好的發展。
8樓:老馮講會計
勞務派遣人員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您好請問福利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是以「應付職工薪酬」為計算基數*14%,還是以「管理費用-工資」為計算基數?
9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職工福利費是以應付的職工工資總額為計算基數乘以14%計算。這是也是稅法規定的。
單位負擔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沒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來做,就直接是,借:管理費用-社保費,借:其他應收款-個人,貸:銀行存款 。正常,也正確的。
10樓:手機使用者
一般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為基數,但一般審計會核對薪酬和費用科目是否一致。
11樓:好習慣成就一生
以你付工資的總額來算
這麼做沒有任何問題,
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規定和要求
12樓:幸福千羽夢
1.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定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稅函[2009]3號檔案規定,《實施條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政策說明,實施條例及國稅函[2009]3號檔案對工資、薪金扣除都強調實際發放,其範圍也僅指工資、薪金,也就是說工資、薪金總額必須是實際發放,而且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通常所說的「三費、五險、一金」,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所規範的「職工薪酬」範圍明顯不同。企業在計算所得稅工資、薪金總額時,務必至少把握下面幾個事項內容:一是實際工資、薪金總額是計算稅法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其他相關指標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本依據。
企業應當通過「應付工資」或者「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科目對工資、薪金總額進行單獨核算;二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即使實際發放也不得扣除,如國有性質的企業超過**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部分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三是超標的工資、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之中,因此也不能將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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