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 物權與債權,請教各位法學高手 為什麼說物權法和債權法是民法的任督二脈?

時間 2022-12-03 19:11:01

1樓:同寶高

工資對於你和企業來說是你的債權。也就是說企業對你應盡給工資的義務。保險費對你和企業來說是保險公司的債權。也就是說你和你們企業對保險公司應盡給保險費的義務。

1從工資中扣除保險這一行為。實際是對於你來說兩個債權的行為。你付出勞動,企業給你工資,是對你的債權---即工資償還行為,但你和企業之間完成了這一債權行為但你還要對保險公司去完成另一債權行為----保險費。

因為此項保險是國家法律強制繳納的,所以你和企業都有義務去完成此債權行為。只是為了方便,一般企業直接從工資中結算清楚扣除而已。

2可以這樣理解。

3關於預存話費問題。物權的權能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定義是:物的所有者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和排他的使用權)。

雖然說先預存的話費。實際在你不打**的前物權沒有發生改變,只有你打完**物權才發生的改變,這一行為實際就是對你打**的一種擔保,而物權的權能救包括擔保物權,包括水電費一樣。只是個擔保。

你不用他的物權不改變,只要你用物權就相應的改變。

最後乙個問題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我只能舉例說明下債權物權的轉化問題;

「a欠了b 500塊錢,在a發工資的時候,這個工資是屬於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償還義務,這個物權還是優先於債權的」

(1)這500元錢是屬於a所有的,a不償還b的錢,也仍然對這500元工資享有物權,其物權意義在於: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對這500元的物權,也就是說:不能強行從a手裡搶或拿走這500元、也不能不經a同意就從公司那裡支走這筆錢:

以上行為都是侵犯了a對這500元工資的物權: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當然取得對a這500元的物權

(2)如果b想以a的這500元工資實現自己的債權:b可以到法院起訴、並申請保全這500元,然後在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這500元:此時,b是通過司法裁判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並沒有直接侵犯a對500元的物權,不屬於侵權;

a雖然對這500元享受物權,但這物在經過保全、並經司法裁決後,物應成為a履行法定義務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凡是貨幣的,一般視為債權。

請教各位法學高手:為什麼說物權法和債權法是民法的任督二脈?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

專規範的總稱。屬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組織(甚至可以是**機構)因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係,才由民法調整。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民法又被稱為「私法」。

從適用領域上,人與財產的靜態法律關係表現為:物權;財產在流轉過程中的動態法律關係表現了:債權。

財產關係中按義務主體上,物權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債權是特定的相對人。

從標的物上分:物權的標的物是物,債權的標的物是行為。

從期限上分:物權是無期限的,而債權是有期限的。

4樓:另眼看紅塵

樓上說的有點複雜

說白了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就是 財產所屬關係 和 財產流轉關係

法律高手: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如何區分?舉例說明。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三者均屬物權擔保。

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抵押權的物件包括不動產和動產,而質權僅限於動產,而且質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抵押權則無需交付,有所有人持有即可。

留置權與前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基於一定的合同關係,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留置相關的財物來保證債權。如車主不付修車費,維修廠就汽車扣留,不予交付。

6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權是不用轉移標的物的擔保物權,所以必須要辦理登記等手續,而適用抵押權的往往為不動產,以及相對價值大的物體;

質權則是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轉移占有相當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適用質權的物體範圍也廣泛一些

而上述兩種權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相對而言質權的債權人權利更廣,畢竟可以占有物體,收取孳息等等。

留置權則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是在特定的合同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標的物,並給予一定寬限期.如果過了寬限期仍然不履行,則債權人享有對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它只發生在保管,僱傭等特定的移轉占有的合同中.

另外,海商法裡也對留置權有專門規定

7樓:超帥的光頭

通俗來講,你借我1w塊錢,

你把房子押給我,你不還你房子就歸我了,叫抵押,我就有房子的抵押權。

你把**押給我,你不還,**就歸我了,叫質押,我就有**的質押權。

你買東西貨到付運費,你不給錢,你東西就歸送貨的了,送貨的有留置權。

大概意思懂了吧,抵押是物。質押是權利和動產。

另外不動產登記生效,比如房子就要去房產局登記。用在動產上,換個說法,叫交付。

簡單易懂,樓上說那麼多專業術語人家不會看法條麼?

8樓:心雨晴空

你借我十分錢,我怕你不還,你就拿你的一支鋼筆抵押,簽了抵押擔保合同,鉛筆還在你那,但我享有那鉛筆的抵押權。如果你把鋼筆放我這,簽了質押合同,我就享有質押權。如果是因為給你修鋼筆你才欠我十分,在你不給錢時,我催促你給,你還是不給的話,我就享有留置權了。

說了這麼多,你到底給不給?

什麼是債務、債權?物權與債權的關係?謝謝。

9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概念:物 權--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係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係法律關係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客體: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藉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10樓:度心雨

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

債的要素是指構成債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和債的標的。

1、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關係的當時人。享有債權的主體叫做債權人,負有債務的主體稱為債務人。

2、債的內容:是指債權和債務。

1)債權:是指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權利;a、債權為財產權;b、債權為請求權;c、債權為相對權;d、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e、債權具有相容性;f、債權具有平等性。

2)債務:是指債務人依約定或法定應為給付的義務;a、債務應具有積極性;b、債務的內容具有特定性;c、債務不具有永久性。

3、債的標的:又稱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物。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具有以下特徵:(1)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對人權;(2)債權為請求權;(3)債權具有期限性;(4)債權的設立具有任意性;(5)債權本身不具有排他性。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對世權;3、物權是絕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等。

12樓:高樓居士

債務:我欠人家的錢

債權:人家欠我錢

物權:人家欠我東西

為什麼說物權法和債權法是民法的任督二脈?

1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就是調整平等的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人身關係就是人格權和生份權,比較容易.但財產關係就難了,財產關係就是物權和債權.一般也就是動態的財產關係和靜態的財產關係.

其實就是要下苦工夫了,沒有什麼事可以難倒我們的法律人!

14樓:oo0瑤瑤

簡單的談一點自己的看法。民法,也即市民法,是規定市民之生活的。市民的生活不可能是乙個人的生活,而是一群人的生活,這麼多人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間必然要相互融合,怎麼融合,就是用自己多的填補別人少的,用別人多的填補自己缺的,最簡單的就表現為交易。

以最簡單的買賣交易為例。首先,能買賣之物,必然是自己有處分權的物,最明顯的表現為物權中的所有權。其次,買賣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買賣合同,根據合同,債權人債務人各盡其責。

最後,買賣的目的,不止是產生債權後就終止,目的是要實現物權的交換,買者取得物之所有權,賣者獲得金錢利益。所以交易是以物權為開始為條件,以債權為手段為過程,最終實現物權的轉移。可以看出來,民法的行為都是以物權債權為中心的,規範物權債權的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物權的效力問題

民法高手進!關於《物權法》第186條的疑問

15樓:匿名使用者

1、這樣的設定一方面是保護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保護物的權利。

2、抵押權是物權,高於債權,不能以低階別的債權設定高階別的物權,這是民法和物權法對物權的一種保護原則。具體到實踐中,如果不這樣設定,則會出現債權人以故意逃避債務人履行而拖延逾期,或者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拖延債務逾期,從而侵害抵押人的財產權,另外,有時抵押物的價值也隨時間變化而存在變化,比如房屋,有時抵押物的價值明顯大於被擔保的債權金額等等這些,如果不這樣設定,都是會無形中侵害抵押人的權利的。

16樓:

你好 這是民法裡的禁止流質制度,這個法條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為防止抵押的過程中抵押物的價值改變而傷害其利益而制定,而且有些抵押物是必須經過登記其所有權才能進行更改,如房屋。望採納

17樓:安全生產律師

這是物權法關於禁止流質的規定。

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都具有保護意義。

18樓:泠映爍山新

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

乙個問題 法律高手進 50

19樓:匿名使用者

1、「為什麼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1)這是《擔保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至於為什麼,最初的考慮是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不確定,因而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也很難確定,如果允許主債權轉讓,可能會損害最高額抵押的抵押者的權利。

2、但是,這個規定已經被2007-10-1施行的《物權法》修正了,《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自2007年10月1日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最高額抵押的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將主債權轉讓、也可以在主債權確定前轉讓部分主債權,只是:如果是在主債權確定之前轉讓部分債權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

3、關於擔保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還不是很健全,尚處在探索、補充和完善階段,這也是《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擔保法解釋》和《物權法》多有衝突的原因,如果不是做理論研究,不必太過深究,知道具體差別、能明白如何適用即可。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法律高手 物權中的「抵押權 質權 留置權」如何區分?舉例說明。謝謝

三者均屬物權擔保。抵押權與質權的區別在於,抵押權的物件包括不動產和動產,而質權僅限於動產,而且質權以交付為生效要件,而抵押權則無需交付,有所有人持有即可。留置權與前兩者的區別很明顯,基於一定的合同關係,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留置相關的財物來保證債權。如車主不付修車費,維修廠就汽車扣留,不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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