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

時間 2022-08-22 04:16:53

1樓:匯法網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1]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採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範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式的一種方法。和解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2樓:雪落成殤

一,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

破產清算自然是讓企業歸於解散的,破產清算結束後,企業歸於消滅,重整程式是**等有權的主體不想讓企業歸於解散,有他們出面,協調債權債務關係,使企業的債務得到緩解或者保證,從而是企業可以存續。

和解程式和重整基本上乙個道理,只不過這裡需要企業自己出面跟債權人協商,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使企業存續。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後,企業就不必解散了。

破產清算、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有哪些?

3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畫。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樓:王者歸來黑龍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均是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式,共同構成現代企業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

1、三者的調整內容和規範重點有所區別

(1)破產清算制度是通過宣告債務人破產後,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分配規則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最終使債務人不復存在的一套制度。破產清算制度往往適用於那些無法通過重整或和解而繼續生存下去的公司。

(2)破產和解制度著眼於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協商,減免債務數額及延緩債務履行期限,使債務人擺脫了經濟困難、避免破產,從而維護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兼顧當事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3)企業重整制度則著眼於積極預防破產,充分調動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積極性,共同拯救陷於經營困境的企業,從根本上恢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能力,維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實現企業價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質上,重整制度具有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的雙重目的,而後者是主要方面。

2、三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1)能夠啟動破產清算程式必須是債務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有兩種: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無論該等債務是否到期;二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只要滿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認定為出現了破產原因。破產原因並不論債務人是否經營盈虧,只問能否償還債務,譬如本身經營並不虧損,但卻因不適當地承擔了擔保責任而被宣告破產。

(2)對破產和解來說,程式啟動的條件與破產清算程式啟動的條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現了破產原因。(3)相對來說,破產重整程式開始的條件較破產清算、和解程式更為寬鬆,不僅在破產原因已經發生時可以申請重整,在債務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時,即有發生破產原因可能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重整。

希望能幫到您,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的區別 詳細一點

5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畫。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6樓:小方古今奇談

1.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查認可後中止破產程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

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3.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裡,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範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

這裡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於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乙個重要特點;後者一般被認為屬於債務清償法的範疇。

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於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

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經濟困境,獲得復興的機會。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係。

應當看到,在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標之間,後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實現企業復興。正如美國學者安德森指出的:

「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財務困境的商事企業的復興。

這種企業在正常情況為債務人即公司、合夥、個人或者其他有資格依破產法申請救濟的實體所擁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決困境實體所面臨的三個方面的問題:

(1)為了使陷於困境的債務人在經濟上**,應當採取何種財務決定和行動;

(2)為使這種復興對所有的當事人都不失公平,應當在債權人與股東之間達成何種權利的調整;

(3)如果企業復甦無望,因而不能繼續營運,則債務人資產的清算應當如何進行,才能使之有條不紊並且使所有利害關係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財產恢復。實質上,重整是通過法律機制實現財務解決以求造就穩定的、恢復活力的企業(business)的過程。」

德國1994年破產法第1條(破產程式的目的)也規定:「破產程式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算和變價分配,或者通過特別旨在維持企業的償債計畫中達成的安排,使債務人的債權人集體受償,並使誠實的債務人獲得免責機會。」

其中明確指出了該法第6編所設立的重整制度是以企業維持為目的。英國1986年無力償債法第8條第3款(取得命令的目的)規定,管理命令所要達到的目的是,

(a)公司及其全部或部分事業作為營運中企業的存續;

(b)批准依據本法第1章的自願償債安排;

(c)批准根據公司法第425在公司同該條規定的人之間達成和解或償債安排;

(d)公司資產獲得比在倒閉清算情況下更為有利的變價。其中,企業的存續是第一位的目的。

7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採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範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式的一種方法。和解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以上為通常的定義。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申請破產,在法院予以受理後,通常會先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如重整過程中,在法院調解下,債權債務人雙方就相關債權債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和和解方案,就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如經重整程式後,仍無法解決相關實際問題,且該公司無存在必要了,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式了,也就是說這個公司徹底退出歷史舞台了。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哪個對職工有利

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均是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式,共同構成現代企業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破產清算 重整 以及和解制度同為處理破產案件的程式,在啟動主體 啟動條件 利益主體 審批程式 強制力 法律目標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在本文中,我們將對破產清算 重整以及和解三者的區別進行解讀。1 從短期...

破產重整制度和破產和解制度的區別

歸納起來,二者的相同之處有 1 程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麼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於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上看,破產和解法與破產重整法皆屬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

論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和解制度的異同

歸納起來,二者的相同之處有 1 程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麼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於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上看,破產和解法與破產重整法皆屬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

關於破產重整的問題,破產重整的意義有哪些

一 公司出現 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 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 法院對 重整申請 進行審查。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 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 進入重整期間後,...

破產清算會計的破產清算會計的會計原則

破產清算會計的會計原則與傳統會計有一定的差異。傳統會計的會計原則包括客觀性 相關性 明晰性 可比性 重要性 謹慎性 及時性 實質重於形式以及歷史成本等。破產清算會計作為傳統財務會計的乙個特殊分支,遵循傳統會計的一般原則。但為了規範破產會計行為,維護債權人 債務人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清算會計又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