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哪個對職工有利

時間 2022-01-09 19:34:11

1樓:高頓教育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均是我國新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程式,共同構成現代企業破產制度的三大基石。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為處理破產案件的程式,在啟動主體、啟動條件、利益主體、審批程式、強制力、法律目標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在本文中,我們將對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者的區別進行解讀。

1、從短期利益來看,破產清算更好,因為員工可以拿到一次性賠償金,可以離職自尋出路,也可以自己創業什麼的。

2、但是從長遠來看。破產重組比較好,畢竟重組以後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轉好,企業員工的工作、待遇都***和提公升的可能。

3、總結:可以說以上各有利弊,也許對有些人合適,無法一一說明。

2樓: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這二者之間的關係說到底還要看企業重整後能否給職工帶來受宜,如果不能帶來受宜,那就應該果斷的進行清算,以免在重整過程中讓廣大職工浪費有限工作時間。

3樓:

從長遠來看,重整說的是給予企業6個月到1年的期限,若在這期間企業經營狀況扭轉,可以繼續經營。而破產說的是馬上進入破產清算。

前者職工可以繼續工作,而後者職業只能在獲得補償後離職,從這個角度來說,重整對職工更有利。

但是重整是由企業提出,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只能進入破產程式。

4樓:

1、從短期利益來看,破產清算更好,因為員工可以拿到一次性賠償金,可以離職自尋出路,也可以自己創業什麼的。

2、但是從長遠來看。破產重組比較好,畢竟重組以後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轉好,企業員工的工作、待遇都***和提公升的可能。

3、總結:可以說以上各有利弊,也許對有些人合適,無法一一說明。

5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對職工都不利

破產重組--勢必導致工人下崗、重組後的企業員工想穩定的工作絕對是難上加難

破產清算--工人工資是最好扣除國家稅務、費用、債權人債權後剩餘部分再補償工人。

前者工人下崗後想上崗基本不可能,後者在現實中基本拿不到工資

6樓:天然綠水晶

當然是重整了,就看債權人是否同意哦。

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的區別 詳細一點

7樓:華律網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均參與重整。

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畫。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8樓:小方古今奇談

1.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2.破產和解,是指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清償達成協議,經法院審查認可後中止破產程式,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於避免破產發生,給債務人以重整事業的機會。

與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產和解是強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和解協議,對反對的少數債權人也有法律效力。

3.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重整制度兼有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的性質。在這裡,所謂債務清償法,指的是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在債務人現有財產的範圍內,實現多數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和債務了結。

這裡所說的企業法,指的是對陷入經濟困境的企業,進行從產權、資本結構到內部管理、經營戰略等多方面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恢復生機。重整制度的這種雙重屬性,是它有別於破產清算制度和傳統的和解制度的乙個重要特點;後者一般被認為屬於債務清償法的範疇。

重整制度把清理債務與拯救企業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於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從而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分配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

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經濟困境,獲得復興的機會。這樣,就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之間,建立起一種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係。

應當看到,在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這兩個目標之間,後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實現企業復興。正如美國學者安德森指出的:

「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財務困境的商事企業的復興。

這種企業在正常情況為債務人即公司、合夥、個人或者其他有資格依破產法申請救濟的實體所擁有。重整制度是提出和解決困境實體所面臨的三個方面的問題:

(1)為了使陷於困境的債務人在經濟上**,應當採取何種財務決定和行動;

(2)為使這種復興對所有的當事人都不失公平,應當在債權人與股東之間達成何種權利的調整;

(3)如果企業復甦無望,因而不能繼續營運,則債務人資產的清算應當如何進行,才能使之有條不紊並且使所有利害關係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財產恢復。實質上,重整是通過法律機制實現財務解決以求造就穩定的、恢復活力的企業(business)的過程。」

德國1994年破產法第1條(破產程式的目的)也規定:「破產程式的目的在於,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清算和變價分配,或者通過特別旨在維持企業的償債計畫中達成的安排,使債務人的債權人集體受償,並使誠實的債務人獲得免責機會。」

其中明確指出了該法第6編所設立的重整制度是以企業維持為目的。英國1986年無力償債法第8條第3款(取得命令的目的)規定,管理命令所要達到的目的是,

(a)公司及其全部或部分事業作為營運中企業的存續;

(b)批准依據本法第1章的自願償債安排;

(c)批准根據公司法第425在公司同該條規定的人之間達成和解或償債安排;

(d)公司資產獲得比在倒閉清算情況下更為有利的變價。其中,企業的存續是第一位的目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己為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採用。它的實施,對於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範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延期償還和減免債務問題達成協議,中止破產程式的一種方法。和解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而這種法律行為不僅需要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裁定認可,方能成立。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以上為通常的定義。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申請破產,在法院予以受理後,通常會先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如重整過程中,在法院調解下,債權債務人雙方就相關債權債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和和解方案,就進入破產重整程式;如經重整程式後,仍無法解決相關實際問題,且該公司無存在必要了,就進入破產清算程式了,也就是說這個公司徹底退出歷史舞台了。

10樓:可愛的苗歌

如果你是司機,拉一車人。前面是閻王殿的分道口。

清算是繼續前進,結算此生孽緣分道選擇投胎

和解是停下來商量,有想下車的也要聽大家的,然後想想回去好還是繼續去投胎!

重整是實在想下車的下車去投胎,剩下的大家原塵未了,回去繼續了了!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11樓:美好星空萬里

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屬於破產程式。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目的不同。

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使企業消滅後的程式。

2、價值功能不同。

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後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夠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後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一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特徵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乙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的區別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 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 評估和處理 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 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主管部門 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 律師 評估師等。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

破產重整制度和破產和解制度的區別

歸納起來,二者的相同之處有 1 程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麼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於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上看,破產和解法與破產重整法皆屬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

關於破產重整的問題,破產重整的意義有哪些

一 公司出現 破產法 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 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 法院對 重整申請 進行審查。四 法院指定管理人。五 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七 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 進入重整期間後,...

破產清算會計的破產清算會計的會計原則

破產清算會計的會計原則與傳統會計有一定的差異。傳統會計的會計原則包括客觀性 相關性 明晰性 可比性 重要性 謹慎性 及時性 實質重於形式以及歷史成本等。破產清算會計作為傳統財務會計的乙個特殊分支,遵循傳統會計的一般原則。但為了規範破產會計行為,維護債權人 債務人及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清算會計又有自...

論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和解制度的異同

歸納起來,二者的相同之處有 1 程式目的相同。如果說破產和解是對傳統破產法的第一次否定,那麼破產重整則是對傳統破產法在更高層次上的背離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產清算程式之外,引進破產預防的程式機制,從而使破產法在更大系統上臻於完善。因而從法律部門的性質上看,破產和解法與破產重整法皆屬破產預防法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