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先訴抗辯權,啥是先訴抗辯權。 用通俗的話解釋下。。

時間 2022-04-12 22:39:20

1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都寫這麼多啊,先訴抗辯就是雙放當事人各負債務,要先後履行的,先履行債務的認為後履行債務的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起債務而提出的抗辯。提出該抗辯權的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提供了擔保的,先訴抗辯人必須履行起債務。

2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先訴抗辯權,又稱為檢索抗辯權,是指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基於先訴抗辯權,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請求,而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以後仍不夠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就剩餘部分的債務負責。在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所承擔的只是補充責任,在主債務人有資產清償其全部債務時,甚至保證人將不負責任。因此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大大地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從而對鼓勵擔保、保障債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啥是先訴抗辯權。 用通俗的話解釋下。。 5

3樓:廉江人在欽州

通俗地回答:

1.先訴抗辯權一般出現在一般擔保中;

2.打個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萬塊錢,你作一般擔保人;

3.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敗,在約定的期限內不還錢,這時阿明如果想要你(一般擔保人)還錢,必須先起訴或者通過其它司法途徑起訴債務人大雄,在確定大雄無力償還債務後,你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沒有起訴大雄之前就找你還錢,你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時就形成先訴抗辯權。

4樓:華律網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

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會產生先訴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具有的先訴抗辯權。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5樓:李斌忙

打個比方,你的朋友大雄要做生意,向阿明借5萬塊錢,小紅作一般擔保人;很不幸地,大雄生意失敗,在約定的期限內不還錢,這時阿明如果想要小紅(一般擔保人)還錢,必須先起訴或者通過其它司法途徑起訴債務人大雄,在確定大雄無力償還債務後,小紅才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前提,如果阿明在沒有起訴大雄之前就找小紅還錢,小紅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時就形成先訴抗辯權.

6樓:匿名使用者

上位法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

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比如說憲法和其他法律部們的關係,憲法就是上位法,因為其他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行政復議前置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安抗辯權

根據合同法68、69條之規定,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辮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基於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當事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無法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作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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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7樓:華律網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

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會產生先訴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具有的先訴抗辯權。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8樓:醉意撩人殤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9樓:匿名使用者

先訴抗辯權

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對於債權人可拒絕清償的權利 。

【例子

甲和乙簽訂服裝買賣合同,約定甲向乙購買10000件服裝,丙作為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乙如約向甲交付了服裝,但是甲經營陷入困境,在約定的付款期間內仍然付款,那麼乙應該先向甲請求給付,若甲不同意,乙必須先經過先甲起訴或者依據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之後,並且申請強制執行之後,甲的財產依然不能清償服裝的借款時,才能夠向丙主張保證責任,否則丙可以以以上原因為理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 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

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

《擔保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屬性: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於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禦性與阻卻性。

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並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

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於阻卻,而不在於消滅。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係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從與主債權的關係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於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對方請求對待給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於此債權而存在。

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於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

從與主債務的關係來看:由於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並專屬於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所以,先訴抗辯權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求採納~

在擔保中,什麼叫先訴抗辯權?求具體的例子說明

所謂 先訴抗辯權 其實簡單一點說就是,如果債權人沒有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式,並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當然,只有在一般保證中才存在 先訴抗辯權 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先訴抗辯權 會受到限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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