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什麼是逮捕?逮捕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時間 2022-04-05 23:48:08

1樓:易書科技

逮捕是經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2樓:四哥有法說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一規定明確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乙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於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採取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採取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採取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解決了逮捕措施的適用物件問題。

至於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裡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乙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

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仍然要考慮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認為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應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考慮:①案件的性質。一般來說,案件性 質嚴重,作案人的主觀惡性大,其社會危險性也大,被判處的刑罰也重,作案人也容易毀滅證據、偽造證據、串供、逃避偵查和審判,繼續犯罪甚至自殺。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況是指他在犯罪前後的表現及其個人情況。如:

多次犯罪還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一貫表現;有無固定職業;犯罪時的年齡;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等等。一般來說,累犯、慣犯或有前科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其社會危險性 要大於過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未成年人;犯罪後毫無悔罪表現的人,其社會危險性要大於有悔罪表現的人。③案件的其他情況。

案件的其他情況 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獲;案件中重要的證據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等。如果同案人未被抓獲,有些重要證據尚未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證據、偽造證據、毀滅證據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舉報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其進行報復、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四、逮捕的例外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是指未滿一周歲的兒童。

這樣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批准逮捕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0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准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4樓:無訟

當下是法治社會乙個懂法學法的時代,每個人都明白,法律其實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好的**,就算是警察也無權隨便逮捕任何公民,這是由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那麼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乙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乙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逮捕的條件是什麼」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5樓:向日葵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

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

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6樓:匿名使用者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和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據此,逮捕應具備三個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逮捕通常不是在偵查終結以後才採取,而是逮捕之後仍將繼續進行偵查,所以,經過初步偵查,只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且是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便可對其執行逮捕。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就是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按照刑法的規定,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所謂「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等妨礙訴訟活動進行的情況以及可能**報復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新的危害。法律網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7樓:麼麼球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乙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但是也有例外,因此被告在被控告侵犯商業秘密後應當做好一手準備,諮詢相關的專業律師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解讀,將案件往後推進過程所可能遇到的實務難點提前做好準備以及**,才能打好維權之戰。

批准逮捕要具備什麼條件,批准 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 起訴 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准逮捕的條件 1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 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 採取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等方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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