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營企業 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者之間的異同

時間 2022-01-22 15:44:42

1樓:

共同點: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式而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

區別:1、性質不同:合營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

合作企業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外商獨資企業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特點不同:外商獨資企業是除土地外,企業的投資百分之百為外國投資者所私有,沒有中國投資者參股。合作企業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投資不同:合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並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外商獨資企業則不是。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概念解釋

1、中外合營企業是由中外各方合營者共同組成董事會,訂有合同和公司章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一種依法在中國境內置立的、由中外各方共同投資的契約方式合營公司。

3、外資獨資企業是指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在中國投資舉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這種形式就是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投資方式、分配方式、風險方式、**投資方式、承擔責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也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

二、共同點

無論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是外商獨資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徵:

1】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式而設立的企業;

2】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

3】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4】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

三、主要區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與外商獨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就是:

1、外商獨資是由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自己投資,自己經營,自己獲得利潤,自己承擔風險;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卻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

3、中外合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除了共同點外,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並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商定。

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三者之間的異同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從概念上區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由中外各方合營者共同組成董事會,訂有合同和公司章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一種依法在中國境內置立的、由中外各方共同投資的契約方式合營公司。

外資企業是指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二、共同點

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徵:

1】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式而設立的企業;

2】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國企業法人;

3】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4】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

三、主要區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與外資企業的主要區別就是:

1、外資企業是由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自己投資,自己經營,自己獲得利潤,自己承擔風險;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卻是外國企業,外國經濟組織,外國個人與中國企業、中國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同分配、共同舉辦的企業。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除了共同點外,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它們的投資方式,分配方式,**投資方式、清算方式、合作方式、風險方式不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並以同一貨幣計算投資、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提取折舊費還本付息。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營者對企業都有投資,但可以將各自的投資不作價,以提供條件與對方合作經營,不計算投資比例,不按投資比例分配,承擔風險和進行清算。分配,責任,風險,清算方式均由中外投資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