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說服力辭職理由小孩讀書妹妹結婚

時間 2022-11-09 04:01:14

1樓:匿名使用者

就說一些很絕的 沒什麼辦法解決的 例如:

1.說自己去醫院檢查 發現自己要治病

2.就說自己馬上去外地了 ,刻不容緩!

3.家人或者親戚開了店 需要人手 幫自己人賺錢等等

2樓:傾氫而動

沒有最有說服力,只有更有說服力,第一條理由我要回家繼承我爸的上市公司;第二條理由我剛中了兩千萬彩票,打算旅遊全世界;第三條妻子的父親讓我去繼承他股份產業;第四條我感染了愛滋病;第五條董事長姑娘說只要我在這辭職,就嫁給我

最有說服力辭職理由

3樓:

職場風雲,變幻莫測。在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辭職不在是什麼新鮮事,導致我們決定辭職的理由數不勝數:待遇、個人發展、公司前景等等,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但當我們提交辭職申請的時候,乙個沒有說服力的辭職理由是不會得到主管認可的,為了能讓自己順利辭職,我們書寫辭職申請時可以用到一下幾種有說服力的辭職理由。

1.以家庭為由

辭職理由中「家庭」是最好的理由。我們每乙個人都在自己家庭裡扮演著某一種角色,工作其實就是為了維護乙個幸福的家庭,為家庭承擔責任是每乙個人義不容辭的義務,處理家庭事宜這個理由,絕對不會被你的領導駁回。例如:

「家裡老人病情加重,需要回家陪護」、「孩子沒人看護,不得已辭職照料孩子」等。

2.以個人為由

遞交的辭職申請理由要誠懇,那麼最好的辭職理由就要從自身尋找,在工作中,我們當然要讓領導明白自己是把公司利益放在首位的,但維護個人的正當利益是無可厚非的,充分合理的以個人為由的辭職請求,是能夠得到主管部門理解的。例如:「近期身體不適,醫生建議在家靜養,為了不耽誤公司正常工作,提出辭職」、「個人能力無法適應目前的工作,決定繼續讀書深造」等。

3.以公司為由

當然我們辭職的理由不可能只是自身家庭原因,其實更多的還是公司的某種情況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但在寫辭職申請的時候,我們最好不要對公司發任何牢騷,即便有,也要用委婉的語氣提出。例如:「公司要求嚴格,而我是乙個性格較為閒散的人」、「公司所在地氣候過於炎熱潮濕,自己是北方人無法適應」等等。

4.其他原因

當然除了以上三種常用的辭職理由外,我們還可以結合自身及所在公司的實際情況提出不同的有說服力的辭職理由,這裡不再一一例舉。

辭職時要找到最有說服力的理由其實很簡單,我們只要掌握乙個原則即可,那就是態度誠懇,不管你提出什麼樣的辭職理由,最有說服力的不是理由本身,而是你的態度。

4樓:水6元

勞動者最有說服力的辭職理由就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 因本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離職原因孩子結婚

5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這個理由有點牽強吧。

我覺得可以以身體狀況為由。或者是家庭原因,需要照顧。

這樣更有說服力。

6樓:海之聲興源旗艦

也可以算是個理由,雖然有點勉強

7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結婚要你離職幹嗎

最有說服力辭職理由

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森森森大魔王

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從自己實際情況出發。

1、挑戰自己

有的人跳槽是因為在現在的崗位上不能進步了或者現在的崗位不能滿足自己的發展了,這就需要對自己的職場規劃做出調整。有的職場人選擇了跳槽,希望能夠在新的崗位上挑戰自己。挑戰自己是一種比較積極的工作心態,也是比較有說服力的離職原因。

2、公司搬遷

有的公司由於種種原因,搬到了新的地方。如果不是那些特別有發展潛力的公司,在搬遷時都會有些人選擇離職。因為公司搬遷可能會使得員工離家太遠了,這也是很多人在搬遷時離職的主要原因。

3、家裡搬遷

有的家庭在某個階段買了新的房子或者孩子上學要搬家,搬家之後可能會離公司就遠了。這時候也有的職場人為了孩子選擇了跳槽,這個原因也是面試官能夠接受的離職原因。

辭職理由

10樓:

如果是女性可以是懷孕了,如果是男性,可以說病了,最好是傳染病。

怎麼辭職最有說服力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016辭職理由怎麼寫最有說服力

職場風雲,變幻莫測。在高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辭職不在是什麼新鮮事,導致我們決定辭職的理由數不勝數 待遇 個人發展 公司前景等等,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但當我們提交辭職申請的時候,乙個沒有說服力的辭職理由是不會得到主管認可的,為了能讓自己順利辭職,我們書寫辭職申請時可以用到一下幾種有說服力的辭職理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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