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經過員工同意調整上班時間該怎麼辦

時間 2022-09-20 08:11:05

1樓:↖卍show卍

您好: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由此可見,公司要求提前上班屬於直接涉及勞動著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與員工協商確定。

2、是否加付工資看具體情況。我國一般是8小時工作制,如果加班後超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者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那麼就屬於加班,應加付工資。

3、日常加班情況下,如不能倒休,支付工資不少於正常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如不能倒休,支付工資不少於正常工資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工資不少於正常工資的300

2樓:七台河李陽平

在勞動法和***的行政法規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公司有權決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但上下時間與當地正常上下班時間或生活時間有差異的,應盡量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

如果用人單位私自延長勞動時間(且超過了法定的工作時間)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私自變更作息時間,用人單位有違法侵權嫌疑和違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主張法定的勞動等遇。勞動者也可以以用人違法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請求。

公司隨意調整上班時間,員工應該怎麼辦

3樓:乙隻汪007號

1、工作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調整前,要徵求員工意見,取得員工同意。

2、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具體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時間,但應當保證勞動者具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公司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嗎?

4樓:羊洋楊

公司沒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公司需要承擔責任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5樓:勤_圖

看什麼工種,用工合同怎麼約定,是否在法律範圍內,祝你好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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