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時間 2022-09-01 17:32:16

1樓:溜到被人舔

你可以寫辭職報告,提前乙個月書面郵寄給工作單位負責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你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收到辭職報告滿30天時辦理工作交接並離職,此時已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算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 「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

「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不少人認為在自己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的時候,需要單位或者老闆批准,而這個時候單位或者老闆出於生產的需要,就有可能不會批准辭職,那自己也就無法離開單位。但其實法律並未規定在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單位或者老闆的批准。通常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定時間告知自己要離職,到時候不管是否批准,其實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樓:國色天香

辭職老闆不同意,那就沒法了

你在這裡工作多長時間了

是不是這裡缺人,或者是

離不開你,那就要求加工資

4樓:漂浮渺小的塵土

如果沒有簽合同,即是老闆不同意挽留你,你也可以直接走人,或是你可以提條件和要求,滿足不了也可以走人。如果這樣的話可以讓老闆無話可說,只能忍痛割愛了!

5樓:匿名使用者

無需其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的辭職,員工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

6樓:誰家閒人

辭職老闆不同意的話,如果你們簽定了協議提前離職可能對你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當然如果你不在乎這點的話完全可以直接走人

7樓:

寫乙份書面辭呈,交到了老闆的手裡,夠乙個月的期限你就可以合情合理地離開。

8樓:海神

他不同意的話,你就領了工資在走吧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受到合同的約束。

10樓:張老師說物理

如果確定辭職的話,抬腳走了就行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以理服人,講明原因,提出要求,知難而退

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12樓:法律快車

一、提前書面通知即可辭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試用期滿後在勞動者履行了30日的預告期後即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二、不辭而別有風險

如果職工自離,不按照法律的要求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公司,並保留相應的證據。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職工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簽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說侵占公司財產不退還。

四、辭職後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辭職後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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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林益銘

積極溝通

尋求幫助

方法/步驟1:

明確自己態度。

現在社會上的就業壓力還是比較大的,我們找乙份工作畢業也不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所以,一定要想清楚,不能感情用事,否則可能會後悔。

方法/步驟2:

正式書面提出。

如果只是口頭上的辭職申請,老闆可以不管不顧,因為,沒有書面的材料,就相當於沒有證據,我們無法事後進行維權,所以,一定要寫辭職申請。

方法/步驟3:

要有正當理由。

如果我們提出辭職,可以採用比較正當的理由,不一定實事求是講,因為有些事情不好擺在明面上說,最好找乙個老闆無法拒絕的理由,比如家庭原因、兩地分居等。

方法/步驟4:

適當給以滲透。

如果我們只是乙個普通的小員工,老闆可能不會太在意我們的感受,我們的辭職可能也往往被忽視,我們可以尋求部門領導的幫助,他們比較有話語權。

方法/步驟5:

提前物色人選。

有時候老闆不同意辭職,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為自己的崗位比較特殊,不容易找到合適的人選接替,容易讓老闆捨不得讓你離開,恐怕影響工作。

方法/步驟6:

去找老闆面談。

我們如果態度很堅決,可以找老闆好好談談,做到不卑不亢最好,讓老闆知道我們的態度,留下來也不會安心工作,老闆也只好放行了。

方法/步驟7:

尋求其他幫助。

如果就是沒有結果,老闆說什麼也不同意的話,我們還有乙個辦法,就是蒐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反映,尋求幫助。

14樓:滄海半杯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5樓:

1、員工有辭職的權利,公司不讓員工辭職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

事實上,只要你提了辭職,老闆從心裡就已經把你移出去了。 不同意只是為了公司形象,和安撫其他在職人的心。試想,如果你一提辭職他就允了,其他人也會考慮考慮這個公司太冷血了,是不是。

再者說,一旦你提了辭職,說明心裡已經對公司不論是文化氛圍還是工作環境以及工資等等都不再認同了,公司就不會留乙個人在心不在的人。

就算這會兒給你加了工資,過不了多久還是會以其他方式請你走的。

所以,要麼好好幹,把公司負面等等各種情緒都藏起來,人前半句也別透露。要麼就提辭職馬上走人,也要把各種對公司的意見都藏起來。畢竟,只要他的公司能正常運營下去他就不愁找招不到人。

沒必要一次離職就丟了自己的人品,你說是不是。更何況,只要自己能力在,自有留爺處。

總之,希望你能夠做出乙個明智的判斷,爭取下乙份工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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