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卻不知道怎麼開口,想辭職不知怎麼開口?

時間 2022-03-26 23:14:36

1樓:匿名使用者

就說流產以後身體越來越不好了,經常肚子疼,還噁心頭暈,醫生說嚴重貧血,最近要去住院,然後就不能來上班了,編個理由唄。然後就說些感謝老闆以前照顧的話,說老闆對你挺好的,但是現在實在沒辦法堅持工作,只能回家休養一段時間。

2樓:小青哥

老闆是女人,女人都不理解女人,跟這樣的老闆幹不幹也沒什麼意思。直接說就可以

3樓:焉霏

直接說不想幹了就行,老闆不義就不要怪員工。

4樓:水6元

勞動者在非試用期想辭職,就是光開口向用人單位口說也不行,還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自在的瓶子

你人太好了吧。

這個有啥糾結的,直接說唄。

太在意別人的感受,注定自己不會好受。

6樓:分手理由

首先你不要在乎別人,你自己都說了每個人都考慮自己的利益,更何況你考慮的不是你的利益,是健康。如果乙個人帶著消極的情緒上班是呆不久的,遲早要辭職的。你想辭職就先想好辭職後有沒有收入來幫你度過難關,不擔心的話就辭職吧。

我建議你不要說得太直接,就說流產的事醫生讓你要好好休息不能工作,不然出事誰負責?說你也很感謝這個公司留了你這麼久也很感謝老闆一年來對你挺照顧的(把離別感言說出來相當於生公尺成熟飯了)。

想辭職不知怎麼開口?

7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你應該依照法定的程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建議你做乙份書面的辭職申請,我給你寫乙個格式你可以參考。

尊敬的公司領導:

在遞交這份辭呈時,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現在由於我的一些個人原因的影響,無法為公司做出相應的貢獻。因此請求允許離開。

當前公司正處於快速發展的階段,同事都是鬥志昂揚,壯志滿懷,而我在這時候卻因個人原因無法為公司分憂,實在是深感歉意。 自我進入公司以來,由於您對我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使我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經過這段時間在公司的工作,我在這裡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

祝公司領導和同事們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辭職人:某某

8樓:水6元

要辭職必須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因此你辭職得直接實話實說。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想辭職但又不好意思開口怎麼辦

10樓:

我也遇到過這個問題,還好遇到高人指點

1沒什麼不好意思的,你就是乙個打工的,老闆是要你賺錢。

2你有好地方不去,這不是傻麼,你倒是仁義了,老闆可不會這麼想3同樣在這裡你的工作沒做好,老闆會毫不猶豫地把你辭退4如果老闆是個仁義的人,如果他對你也很信任,他也會希望你有出息

11樓:簞一公子

你是不好意思開口,還是不太方便開口

12樓:廣州嘉皓環保

直接跟他說你有點事要回老家

我想辭職了但是不知道該怎麼說,我現在要辭職,但是不知道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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