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員工連續礦工8天,公司規定,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如何按照程式解除程式

時間 2021-12-31 23:15:52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原先的***《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是曠工15天才開除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單位的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那麼可直接書面通知即可

關於如果後面的部分有關規定,就你說的情況建議注意是否已向勞動者公示.如果已經了,那就沒有什麼問題了,因為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這事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4樓:之然清風

要看是什麼是事情,先調查清楚再說

員工連續礦工多少天公司可以開除?

5樓:七台河李陽平

關於勞動紀律,在勞動法和實施細則中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曠工多少天予以辭退須根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的《勞動用工管理制度》來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實施細則》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檔案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後,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於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採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6樓:植玉軒

一般企業是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連續曠工兩天或者月累計曠工三天就予以開除,開除員工在辦理手續的時候,應扣除企業的處罰工資,其餘的應該返還離職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7樓:手機使用者

在目前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明文條款註明員工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關鍵是企業的員工手冊中有沒有規定這條條款,若公司規章制度中列明員工曠工3天即按自動離職處理就可以了。員工自動離職最好在企業內部出乙份自動離職通報,讓部門員工簽字作見證人,則該員工當月工資可不發放,但其離職前乙個月的工資要正常發放。若企業可舉出因該員工自動離職對企業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企業可向該員工追討經濟賠償。

員工連續礦工多少天公司可以開除

8樓:

依照公司規章決定。

關於員工曠工多少天公司可以開除的問題,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法中只是規定了,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開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且無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員工曠工幾天被辭退公司說了算。

另關於曠工被辭退的情況,只有公務員法中有明確規定,可以參考一下:無正當理由連續15天或者一年中累計30天的。

9樓:舍予

不是開除,開除還需要支付你補償的,

曠工達到3天就算是自離了, 自離就是自動離職的,

那樣就是不需要給你補償的,也沒有工資的。

企業員工曠工三天按《勞動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0樓:薔祀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樓:雲悠伊揚

在解除勞動的前提中有一條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用提前乙個月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即使勞動合同法中雖沒明確規定這一項,但是一切以企業的規章制度為準

12樓:戲鴻博

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視乎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13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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