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婚後有一子一女,就撫養權該怎麼判

時間 2022-10-25 02:20:42

1樓:問法網姜律師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律師提供以下法律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夫妻感情不和想離婚,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2樓:贏了網

針對您的案件,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可以去當地法院起訴離婚。至於孩子的撫養權,一般兩周歲以下,因為考慮孩子較小,一般是由女方進行撫養。

夫妻有一仔一女,男方提出離婚,並要求要2個子女撫養權,法院會怎麼判?

3樓:上觀六路

一般來說,在兩個人都有能力撫養孩子的前提下,一般會判一人乙個,但也有可能兩個孩子都判給乙個人撫養,其判決結果受多種因素影響,不可忽視的是對方私下走的各種關係和路子,這些因素對判決結果有很大的影響。

4樓:普弘圖

男方有足夠撫養能力,女方也沒有要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那麼法院會判給男方兩個孩子的撫養權。

5樓:彌靜逸

法院會根據男女雙方的條件來判,看兩個人的工作及收入,身體狀況,及對子女不利的因素,最後會把男孩判給男方,女孩給女方。

6樓:匿名使用者

總差不多,就是比誰有錢,誰有道德?誰的家庭環境好?誰的條件好的?

但是如果孩子很小,不到兩歲,三歲以下這種就是要給媽媽的,在哺乳期內的孩子一定是媽媽的,除非這個媽媽有什麼疾病,或者是媽媽自己不想要

7樓:光影流轉文娛影視

要看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一般一人乙個

我要離婚,現有一兒一女,請問法院該怎麼判決

8樓:張凱娟律師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核心,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協議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並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周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9樓:梧桐聽雨

二歲以內的小孩一般是判給女方,當然如果小孩一直是由男方家人帶的,你若幾乎不帶,這就會判給男方,目的是為了便於孩子成長 。

10樓:手機使用者

離婚法院最主要看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的撫養,主要是看利於孩子的成長,孩子有自己的看法,法院一般也可以參考。撫養費一般不撫養的一方應給對方,如果雙方協商不給撫養費也可以,但是不影響孩子自己起訴的權利。

11樓:北大荒鴻鵠

女兒跟媽,兒子歸男方,撫養費各自負責

家有一兒一女離婚時應該怎麼判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而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是離婚案件的核心,一般來說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協議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撫養權的規定: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可以協商決定,並在離婚協議中載明關於子女願意隨哪方生活。

2、訴訟離婚子女撫養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子女已滿10周歲的情況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夫妻離婚有一男一女怎麼判

13樓:

您好,關於撫養權的問題,司法實踐中,以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一人乙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乙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八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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