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42條和第53條的區分

時間 2022-12-07 15:00:44

1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著作權法第42條: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法第53條: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不能證明授權合法的話,複製者擅自出版、發行該作品的,就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53條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

2樓:誒喲

關於承擔違反著作權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著作權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除了有損害事實之外,還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客觀要件: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和他方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2、主觀要件:

行為人有過錯。

自己去查查這條的釋義。

3樓:小喇叭

錨固長度

我的答案怎麼樣?

著作權法條第四條修改前後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修改前: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修改後: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法第42條中「享有許可他人……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指的是誰有獲

5樓:專注於刑事與智財權的杭州律師

你好,指的是錄音錄影製作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這句法條的理解應該是錄音錄影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同時,錄音錄影製作者也享有因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即製作者享有許可並獲取報酬的權利。

被許可人通過利用錄音錄影本來就可以獲得利潤,法律沒有必要畫蛇添足再進行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一般情況下討論的都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討論被許可人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享有許可他人……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指的是錄音錄影製作者。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6樓:抄珠汪元凱

1\你支付的報酬要分2個部分

2、乙個給著作權人,乙個給錄音錄影製作者

求:著作權53條解義

7樓:匿名使用者

【釋義】 本條是關於承擔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的規定。

本條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在法律適用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法律。

合同法分則雖然沒有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但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本條明確規定,關於違約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於1986年4月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都必須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否則就會給對方造成損害,違約就應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一方的違約行為都會給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造成損害。

違約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兩種情況,例如,圖書出版合同中,作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稿義務,或者出版者未將作品出版,即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作者雖然提供了稿件,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供稿,或者出版者逾期出版,即屬於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違約行為。違約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是否繼續履行由沒有違約的一方選擇,例如,作者到了合同約定的交稿期限還沒創作完成,出版社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但是給出版社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賠償;如果因為交稿過遲,使出版社的商機錯失,那就屬於根本違約,使出版社的合同目的落空,出版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作者賠償損失。

關於採取補救措施,例如出版社沒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出書,或者由於排版的錯誤,將作品的內容前後順序顛倒,這時出版社應當就錯誤的部分重新排版,或者將錯誤的部分單獨出具校正提示。賠償損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方式,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賠償的損失即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的計算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例如,甲電影製片廠與乙電影公司簽訂乙份合同,合同中約定:

甲廠將其即將製作完成的一部電影的發行權賣給乙公司。電影製作完成後,甲廠反悔,拒絕履行合同。甲廠的違約行為給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是該公司為發行這部電影所付出的先期投入,如廣告費10萬元。

但乙公司有證據證明其收到了100份訂單,按此訂單,可以賣出100個拷貝,每個拷貝可獲取利潤2萬元,總共損失利潤200萬元。甲廠應當賠償乙公司損失的廣告費10萬元和200萬元發行利潤,共計210萬元。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以上是關於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損失賠償額如何計算。如果在當事人的合同中有違約責任條款,首先應當按合同中的約定辦理。例如在合同中約定了一方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了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則按此約定辦理。

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3條:

【釋義】 本條是關於承擔違約責任法律適用的規定。

本條基本未作修改,只是在法律適用中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於1999年3月15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法律。

合同法分則雖然沒有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但關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著作權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本條明確規定,關於違約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於1986年4月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都必須全面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否則就會給對方造成損害,違約就應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一方的違約行為都會給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造成損害。

違約包括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兩種情況,例如,圖書出版合同中,作者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稿義務,或者出版者未將作品出版,即屬於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作者雖然提供了稿件,但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供稿,或者出版者逾期出版,即屬於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這兩種情況都屬於違約行為。違約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三條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這一條主要說的是兩部分人群,其一是複製品的出版者和製作者,該部分人的出版行為及製作行為需要證明其出版和製作有合法授權,在舉證責任上,加重了出版者和製作者的舉證責任,比如出版社應當自證其獲得了作者的授權。

另外一部分說的是影視作品軟體作品的出租者應當對自己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音像店出租影視作品,應當有正規渠道購買所得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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