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傷情鑑定重傷和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時間 2021-12-28 08:12:42

1樓:匿名使用者

心包受損0.8cm夠不上重傷。對於公安機關做出的輕傷鑑定不服的,依法規定是可以審請重新鑑定的,但是重新鑑定的費用得由你出。

順變說一下,鑑定機構是要有資質的,並且是經一定機關授權的,不是誰都可以鑑定的。

2樓:瀟

1、關於傷殘鑑定,你最好找一下法醫,讓他們給你出乙個傷殘鑑定書,這個是最有法律效力的。

2、你如果起訴到法院的話,可以委託法院給你指定機關去鑑定。但是忠告一下,還是自己找法醫鑑定機構去鑑定,法院的事,說不准.......

3樓:羅曉豐律師

回答您好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您好可以參照一下這個發條呢

分別有重傷,輕傷,輕微傷等等哈。

更多3條

傷情鑑定重傷和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4樓:京師周潔律師

輕傷是指由於物理性、化學和生物性物質等各種外界因素對組織器官造成的損傷,屬於或部分屬於功能障礙,但不構成嚴重傷害,不屬於輕傷。

造成身體或面部損傷、聽力、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礙,或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中度傷害的傷害,包括一級和二級輕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依據醫學、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了輕傷鑑定標準,為輕傷的認定提供依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1990年7月1日頒布。損傷程度的認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和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時的損傷情況、損傷後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

輕傷害鑑定的標準及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照刑法當中的量刑幅度規定,如果只是造成了他人輕傷的話,那麼一般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間進行量刑處罰。

法律依據

法醫鑑定輕傷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頒布試行,共計六章第五十六條。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5樓: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為: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損傷程度總則分為:

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

人體輕傷鑑定時間限制

6樓:矽谷創業快訊

輕傷應當24小時內去公安局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沒有規定超過多長時間就不能做鑑定。

被別人打了,造成環指和小指手指末節伸肌腱斷裂的鑑定,需要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鑑定。

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了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關於輕傷鑑定的步驟:

1、及時報案。根據案件管轄範圍到公、檢、法等相應的部門報案,確定進行法醫鑑定時的委託單位。

2、及時到醫院診治。報案後或病情較急時,應及時就近到醫院診斷傷情,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妥善儲存醫生診治過程中書寫的病歷、輔助檢查結果,如x光、ct的報告

3、及時進行法醫鑑定。及早與法醫鑑定機關或部門取得聯絡,如公、檢、法三機關及受其委託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等。

二.但是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輕傷鑑定的最長時限問題。

8樓:上海杜律師

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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