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請教高人明人!勞動爭議問題解決!

時間 2023-05-13 12:20:08

1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首先,即使公司制度有規定-曠工3天視為自動離職,該制度也未必合法。

其次,你4月份提供了勞動,應當得到該月的全部工資,公司扣你4月份工資肯定違法,你有權要求公司全額支付你4月份工資。

理由是,用人單位只能在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你所述的情況,公司因為你5月1日-4日曠工了4天,按照公司曠工3天視為自動離職的制度,以此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

本律師認為,公司能否以此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是否合法、該規章制度是否已經向你公示。如果該規章制度是通過職工大會依法制定、並且事前已告知你相應的規章制度,則該制度對你有約束力,否則,該制度對你而言缺乏效力。如果未經依法制定、或未告知你規章制度的內容,則公司無權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規章制度有效的情況下,公司也無權扣你4月份的工資。你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該月工資;另外公司拖欠你工資,你還可要求公司按未支付工資的50%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作為勞動爭議而言,一旦進行仲裁或訴訟,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由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和理由承擔證明責任。如果申請勞動仲裁,至少你4月份的工資應該能夠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事情不要想的太簡單,首先你要考慮到1到4號你有幾天是加班的(這次勞動節應當是3天),加班需要雙方的協商,勞動者完全可以拒絕加班,那麼公司以你曠工為由開除完全就站不住腳了。其次你是否接受過有關公司制度的培訓,沒有你完全可以說不知道有這一規定。

最後扣工資絕對是不對的,也沒有扣罰一說(除非你的崗位特別重要,你不來給企業帶來損失)應當按照你實際的上班天數發放。

建議你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仲裁成本太高。

3樓:網友

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簽訂自動離職不享受上一月的工資?如果沒有,你就該據理力爭,得不到你應該得的,你就向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人民滿意公務員

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的規定和國家勞動法相違背,不能作為你自動離職的依據,請到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訴訟。

5樓:歲野追風

首先,根據***《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遊、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批准,五一勞動節從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因此事實上五月1日和2日依照國家法律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的待遇是你的權利不存在曠工問題。但在這裡必須明確你是否是特殊行業的從業人員,用工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你是如何約定工作制的,例如:

1、承擔公共服務、交通運輸行業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特殊約定;2、因特殊事態須搶險、搶修等。

附:根據***《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為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遊、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批准,現將2011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二、春節:2月2日(農曆除夕)至8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四、勞動節: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五、端午節: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節: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月9日(星期日)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發生,要按規定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其次,如不存在其他特殊情況,作為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法定休假,因此,你並沒有曠工達到3日,如果公共單位予以否認從便捷和利於日後工作的角度出發你可以提出與單位協商解決,如果用工單位拒絕協商或協商不成,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勞動局下設),如對仲裁裁決不服你還可以就此提起勞動爭議的訴訟。

另外,即使你要離職,你在職期間的工資,用工單位應該正常發放,用工單位主張因4月份工資是在5月15日發放,故公司那邊說你已經自動離職,不享有4月份工資的說法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仲裁,曠工連續15天,或累計30天才能解除勞動關係,所以你們單位的制度違法。

不管什麼原因,工資必須支付。

我是專業hr,站內聯絡。

7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和你有相同的遭遇,我沒什麼好辦法,我的公司是私企說不給你工作就不給,我也沒轍,如果你的公司是比較正規的,那到可以試著據理力爭一下。祝你好運!!

8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們公司的規定。

當初應該給你發了勞動手冊和公司制度的。

你看看有無規定礦工三天罰款多少?

如果沒有扣發當月工資的規定 你應該享有4月15號-5月1號(假使你們國家節假日調休)的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吧。

9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即使你是5月份曠工四天,違反了公司制度,視為自動離職,但是你四月份的工資公司沒有任何權利扣罰,你有權得到四月分的全部工資。你可以繼續去要,如果公司不給,你就去仲裁委起訴你們公司去。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浪費時間了,去申請勞動仲裁吧。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你的權益應當全部得到保障。勞動仲裁委的辦理人員會受理案件並支援你的。

勞動爭議問題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先不要簽了, 滿一年就相當與籤了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現在多收集在學校上班的證據。最好是加蓋公章的學校名義發給你的各種檔案。

12樓:grace菡菡

如果超過乙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於勞動爭議!請教高手!最好是律師!

13樓:韓全啟律師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工資卡可以,產假假條、最好給對方錄音。

3、你們目前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對方如果解除勞動關係的,必須給你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沒有法定理由解除的,可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存在時效問題,可以申請補繳社保。

14樓:網友

1、可以申請。

2、工資卡就是證據,可以查到出資方資訊。

3、勞動爭議案件有些證據是要求舉證責任倒置的,需要單位出具,4、雙倍工資,經濟賠償金、補繳所有保險、以及未交保險所遭受的損失。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合同可申請仲裁裁定事實勞動關係,工資卡可到開戶行列印交易明細作為證據,其他問題同上。

關於勞動爭議,求助高手

16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首先被申請人你要弄清楚,也就是與你老婆(以下簡稱「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茶葉櫃檯,他是乙個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單位名稱(以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名稱為準)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誰。

不清楚可以到他單位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查證。

2、沒有勞動合同沒問題,在申請書中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估計對方庭上就自動提供了。但前提是你要走一定的證據證明你在那櫃檯工作過,與那櫃檯有事實的勞動關係,工作證、工作牌、證人都可以。

3、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要提供初步的證據,這點你可以找兩個以上的證人來證明你曾經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工作過。至於考勤表,在你提供了初步的證據後,用人單位如果否定加班事實的話,他需要提供考勤表等證據來印證。如果你不提供初步的證據證實用人單位存在加班,那用人單位沒必要拿考勤表出來。

要明白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4、工資方面不用擔心,你如實陳述,如果單位否認的話,你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也要補足差額的。300元的保險費問題,是用人單位為逃避社會保險所作出的一種手段,社會保險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進行投訴,那300元不能算作你工資的組成部分。應該交到社保經辦機構。

5、根據勞動合同法,違法辭退需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每月900元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完全可以要求補足差額。

17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準備好仲裁申請書以及相關的一些證據;具體流程你可以參考當地的仲裁標準,這些你可以在網上或者**或者去當地的勞動仲裁諮詢;

3.社保公司是必須要繳納的,因為繳納社保是可以查詢的,所以發300,或是填「是否繳納勞動保險」都無效,最終公司是要補足不足部分的;

4.工資的話是以實發工資為標準的,發現金部分可能比較難取證,只會影響到你老婆的工資基數,並不影響仲裁。

勞動糾紛~!請知道的法律大神指教一下啊 10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找財務去問 協商下 然後他要是不發的話就去勞動局投訴 那企業有基本工資沒? 有的話就告他拖欠工資 以下資料:

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拖欠工資 經濟補償 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停產特殊原因,但是根據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只能請求勞動局出面幫助,別無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