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工作滿多久,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時間 2023-04-30 08:50:08

1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包括試用期)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將面臨以下後果。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第2、賠償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3、被行政機關處罰。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2樓:小呆瓜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乙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乙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企業應在員工入職多久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企業應在員工入職多久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3樓:兜兜爸爸說保險

如員工入職晚於當月15日,企業可以放到下月繳納,員工如有需要也可自行與企業協商補繳,一般企業都會幫忙補繳。

祝您生活愉快。

4樓:婷凌楠

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新員工開始上班了,企業就應該為新員工開始繳納社保。

5樓:網友

企業應該在員工入職當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當月繳費,可以辦理補繳,總之勞動合同法規定要繳納社保是企業的義務,要做到及時足額繳納社保。

工作失誤按《勞動法》最多扣當月工資多少

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六條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扣當月工資的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