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觸電身亡家屬向供電廠索賠,這種行為有道理嗎?

時間 2023-03-04 05:30:13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的責任賠償原則,魚塘未能保證釣魚人在魚塘釣魚人的安全,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其主要責任是讓釣魚人在有危險的情況下釣魚,並且未設定警示標誌),礦上承擔次要責任,其主要責任是電線下垂,不符合標準(同時提示,如果礦上不承認,應由有關部門鑑定,依據鑑定結論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如果不符合有關電線標準,應承擔責任,否則就不要承擔責任)。

在礦上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兩者的共同過錯行為共同造成了小吳死亡的後果,應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你可以選擇告二者或擇其一而告。如果選擇礦上來告,在礦上應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礦上應就全部損失進行賠償,賠償以後,它可以就應由魚塘主承擔部分起訴魚塘主,要求魚塘主支付。當然,萬一礦上不承擔責任(電線符合規定要求),那你只能重新起訴。

比較麻煩。

2樓:匿名使用者

找律師現場檢視後起訴礦上。

男子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獲賠多少?

3樓:夜華群

男子黃某在河邊釣魚,沒想到卻發生了悲劇:因為釣魚時身處高壓線下,不慎觸電身亡。黃某家屬將柳江供電公司起訴至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餘元。

近日,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5月7日,黃某與朋友韋某等人前往柳江區進德鎮一條小河邊釣魚,在釣魚過程中黃某被高壓線電擊倒地,韋某等人緊急撥打急救**將黃某送往醫院搶救,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黃某家屬認為,事故發生地的高壓線路屬於柳江供電公司經營管理,事故發生時,該地點附近沒有設定任何安全警示標誌,通往河邊的小路邊草木茂盛,嚴重遮擋行人觀察高壓線的視線。因此,柳江供電公司作為事故地點高壓線路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供電公司則認為,黃某是否因觸碰高壓線路觸電身亡存疑,僅有醫院的死亡證明,未經公安或有關鑑定機構鑑定,不足以證明其是觸碰高壓電身亡。

且該地點高壓電線高為公尺,符合有關規定中關於10kv高壓輸電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應高於公尺的相關規定。

事故發生地點已經懸掛有警示性標誌,且柳江供電公司只是電力運營企業並非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的義務。同時,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高壓線下釣魚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手持3公尺多長的魚竿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廣西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存在重大過錯,造成損害後果應由黃某自己承擔。柳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醫院出具的出診記錄單和死亡證明書及證人證言,均證明黃某因觸電電擊傷休克死亡,柳江供電公司對黃某死因有異議,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

在本案中,黃某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電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身亡,其行為屬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可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柳江區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黃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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