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判刑之前帳戶是否被凍結

時間 2022-12-01 14:45:55

1樓:匿名使用者

帳戶是否被凍結,與判刑之前是沒有聯絡的。

帳戶被凍結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認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的帳戶進行凍結;

二、法院、檢察院在偵查訴訟中,認為有必要對嫌疑的帳戶進行凍結;

三、帳戶被凍結,基本可以理解為:1、涉嫌經濟犯罪的;

2、有贓款所得錢財;

請參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一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2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在法院**的時候前往旁聽,看一眼,但不能說話。其他需要,只能通過辯護律師代為探視和會見。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此復

3樓:李建成律師

關鍵是看是否是跟金錢掛鉤的犯罪

經濟犯罪嫌疑人在審判之前銀行卡會被凍結嗎?

4樓:七色土

涉案的銀行卡是涉案金融的載體,也是犯罪證據之一,其賬戶肯定要被凍結的。

只要立案就會被停止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看案件性質。多數情況下會的。具體需要法官來裁量。

涉嫌刑事案件的銀行卡會被凍結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或有權機關在得到判決書後

有權對帳戶進行凍結和扣劃

7樓:冷卻我的心

在法院立案後,對於涉案的賬戶,法院會向銀行開立凍結賬戶通知書。這時,不管有沒有賬戶主人的同意與否,都會對涉案賬戶進行強制性凍結。所以,一般如果是關係到銀行卡犯罪,賬戶被凍結是肯定的。

8樓:宋沈劇文惠

看案情需要。如果是嫌疑人的卡,100%被凍結。

9樓:漫唱馬佳文敏

會,解凍就要看以後案件調查了。

法院有權凍結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帳戶嗎

10樓:柏林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_》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

對經濟犯的處罰主要遵循以下三點:

1、沒收犯罪所得,僅就被告在實行犯罪過程中的非法所得進行沒收。

2、對被告處以沒收財產、罰金的,僅執行其個人財產,並且在執行時,會保留被撫養人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犯罪嫌疑人不能凍結的財產有:

1、人壽險、養老險、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單原則上不得凍結,確需凍結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3、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4、封閉貸款專用賬戶(在封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5、商業匯票保證金;

6、**投資者保障**、保險保障**、存款保險**;

7、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8、社會保險**;

9、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10、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如果嫌疑人家屬有可能幫助嫌疑人轉移財產,或者本身就是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的,那麼是可以凍結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2樓:非也先生

如果家屬賬戶涉及案情,可以依法予以凍結。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多部委聯合印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第二條 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財物予以查封、凍結,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以查封、凍結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產和物品,包括:

(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證明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財物。

13樓:賈圓律師

回答不會

本人犯法和親屬是不同的法律主體,並不影響親屬的賬戶使用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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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嫌疑人被起訴前,他的銀行帳戶資金可以被凍結嗎?

14樓:清源法律諮詢

詐騙嫌疑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後,銀行賬戶資金就可以由公安機關凍結,不需要等到檢察院提起公訴才凍結。

15樓:北郭千里

完全可以被公安機關凍結。

法院在沒判決之前有權凍結對方賬戶嗎

16樓:愛思考的小王

可以的,這是人民法院的權利。但是如果法院凍結財產錯誤並造成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查封凍結債務人財產或賬戶,是基於債權人在訴訟中申請了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

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義務的人未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凍結其銀行存款。凍結後,經法院通知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強制將存款扣劃至法院賬戶並交付給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17樓:納魏曲

負有義務的人未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凍結其銀行存款。凍結後,經法院通知仍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強制將存款扣劃至法院賬戶並交付給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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