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下,解散部門,被辭退,請問能得到什麼?經濟補償幾個月工資

時間 2022-11-18 17:05:40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經營不善,解散部門,進行經濟性裁員,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並按第四十六條(四)項、第四十七條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哎。這個東西。

恐怕難。拿到工資就算了。

別的就別奢求了真的。

法律是法律,實際是實際。

很多時候,兩者是缺乏共通性的。

3樓:俞溫官暖姝

依照法律規定,這些收入是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的。換句話說,就是補償金的計算應該將這些統統考慮在內。

由第三方支付工資的工齡被辭退能得到經濟賠償嗎?

4樓:上圩農場主

當然也可以,如果是非法無故辭退也應按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部門解散裁人,是否應該給予經濟補償?

5樓:深圳商務律師

公司裁員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要求補償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部門解散,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裁減人員在二十人以上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後,把裁減人員方案報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之後按照方案進行裁員;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或者企業職工總數10%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公司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四)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司裁員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指解除合同前勞動者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加班工資、獎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支付。

7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如果工作單位沒有法定理由,未經法定程式單方面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您的工作時間,如果是經濟補償應當是您乙個月的工資,如果是賠償金則是經濟賠償金的兩倍,即兩個月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滿6個月的為乙個月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公司不能突然解散部門裁員,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如果沒有前天30天通知。應當另賠償乙個月的工資。

9樓:無訟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否則應當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所謂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可以委託**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