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離職遇到的問題請求幫助,勞動法 離職遇到的問題 請求幫助

時間 2022-11-18 08:10:2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2樓:勞動法實務乾貨平台

1、儲存好你在公司工作的所有證據,立刻以公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嚴重拖欠工資為由,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

2、扣留欠條,不會構成犯罪。因為欠條不屬於現金,而且履行相對方也肯定是公司,不是你。你的行為只會造成公司可能無法實現債權罷了。

3、欠條可以作為你在公司工作的有力證據,但是對於提成問題,無論走哪一種途徑,獲得的可能性都不大。除非你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誘導對方承認欠條數額和公司欠你的工資數額相等,你的提成可以獲得支援。但是這要求有較強的技巧,需要好好想想。

4、盡可能的保留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越早越好,這樣你獲得的無勞動合同賠償會更高一些。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馬上提起勞動仲裁,那麼你扣留欠條的行為就是自助行為,不屬於違法。你可以提出以下要求:要求支付11個月的工資;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再支付一年後到現在的雙倍工資;要求支付工資和提成;要求支付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你的問題比較多,建議請律師幫你。

4樓:李校帆律師

首先你趕緊申請勞動仲裁,然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由法院把貨款凍結起來,你自己扣住是違法的。

然後找證據證明你在公司工作:工資單、考勤卡、同事證明,工作記錄等。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11月的工資(08.2-08.12沒錢簽合同應當雙倍支付工資),補繳社保費,支付你經濟賠償金。

提成需要證據,你的同事願意給你出證明嗎?如能證明要求公司補發。不能證明就比較麻煩了。

關於公司違反勞動法不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問題求助

5樓:嘆笑一世傾城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因此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由於公司與員工訂立了相關的合同,也未發生勞動法所述的勞動者可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因此這時,員工未按相關規定辭職,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公司是可以向勞動者主張的。建議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勞動法關於離職的問題!

6樓:韓飛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朋友你好,很仔細地看了你的敘述,知道了你的大概情況。首先,你和那家公司是籤了勞動合同的,所以工資是肯定能拿到的,這一點你可以放心,你可以先和他們交涉,如果不行可以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拜託他們出面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60日後如果仲裁庭不能結案,最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起訴之前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是程式),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要你有勞動事實,能證明你確實和物業公司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就可以了,再加上你有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所以你的工資一定可以拿的回來,這一點可以放心。

另外,即使你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你也可以拿到工資的,因為我國《勞動法》是承認事實勞動法律關係的,只要你能證明你在那家公司有勞動事實,你就可以拿到應當屬於你的工資,哪怕你說的公司財務總監換人了,都可以拿到工錢,至於維修的費用,你只要可以找到什麼東西或者證人能夠證明你為公司維修借的賬就可以拿回維修費用,不用擔心,順便提醒的就是要盡早處理,如果公司拒不將你的工資發給你的話,要及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上面的已經說明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早日拿回應當屬於你的工資!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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