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還款時間是多長,民事訴訟一般多長時間

時間 2022-11-18 07:45:41

1樓:張珂律師

合同糾紛法院判決書下來,債務人仍然沒有償還債務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在十五日內沒有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可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法律分析

還款時間是需要原被告互相協商的。當然,如果被告有能力還款,就應該立刻還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作出判決後對方應當及時履行法院的判決,否則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可執行財產。

民事借款糾紛案判決之日後,被告方應該在判決生效後而不是在宣判後立即執行法院的還款。法律會維護每個當事人的利益,即使是敗訴方,也會有合法權益存在,而這就是我們不可侵犯的了。民事訴訟敗訴還錢時間是有許可範圍的,因為就算是敗訴方,有時候籌措錢也是需要時間的。

判決書一般會列明債務償還的期限,比如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支付等字樣,如對方在期限內沒有支付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關鍵是確定判決生效的日期,這個可以找主審法官確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當事人在取得判決書後,有十五日的上訴期,如果在十五日內沒有上訴的,判決即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樓:逍遙

民事訴訴訟判決書中一般會規定被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過期不還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樓:華眼視天下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4樓:言午兔

生效後就可以要求還錢了,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你說的情況,由判決書來進行確定。

民事訴訟一般多長時間

6樓:華律網

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7樓:匿名使用者

1、一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特別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判監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民事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5、特別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8樓:律師

起訴到判決的時間要根據法院工作量的大小、案件的複雜難易程度、當事人的送達手續等綜合判定,儘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三個月結案、普通程式為六個月,但是現在一年也是常事兒的。如果你申請的民事案件是簡易程式審理,就是三個月,

如果是普通程式,就是六個月,

如果案情較為複雜,法院會延長審理期限,但也會發書面通知告知你的。

你只需在立案時看案件的程式,

或者在審理後問一下辦案的承辦法官,就會知道要多長時間。因為有時要不到三個月,或半年,因為有時承辦人結案是很快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了下列民事法律關係的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為1年。1.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另外我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要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事案件多長時間判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判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轉普通程式,那麼就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法律規定並不是非常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乙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建議你最好與辦案法官溝通,看下是不是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法官的確存在超期不判的問題,可以找他們審監庭、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長反映。

1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案件,普通程式6個月,簡易程式3個月,還有些特殊的。

民事案件需要多長時間判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從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判決,如果案情複雜可以轉普通程式,那麼就是立案日起六個月內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法律規定並不是非常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乙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建議你最好與辦案法官溝通,看下是不是有其他特殊情況。如果法官的確存在超期不判的問題,可以找他們審監庭、紀檢部門反映,也可以直接找院長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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