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設施不完善作文

時間 2022-11-13 14:35:38

1樓:教育時代春天

父母為我起了"盧飛"這個名字,他們是希望我"長大以後,展翅高飛"。從此,我為這個信念而努力著。

我酷愛繪畫。每天只要一有時間,我就鑽進書房。從繪畫書中我掌握了顏色的運用,知道了什麼圖案配什麼顏色。從五顏六色中我知道了外面的世界是五彩的。

我還喜歡看課外書,從書中我豐富了自已的知識,積累了許多詞彙,我還有乙個本子,專門記好詞,好句,好段落。

我也有許多缺點,我曾經學過練鋼筆字,練毛筆字,但最終因為沒有毅力,而和它們疏遠了。

這就是我,我固然有許多缺點,但我會逐漸將它們改掉的。你願意和我成為好朋友嗎?

2樓:

於家瀛,」馮老師的聲音打斷了我的沉思,「去把門關上。」「哦。」我胡亂的答應了一聲,企圖避免與馮老師的目光產生交匯——此時,我的眼眶裡正噙著淚水。

快到門口時,馮老師那溫和的聲音被我拋在了身後:「於家瀛,別傷心了,還有下一次呢!」我的淚水再也忍不住了,一滴滴湧出了眼眶,原來,馮老師早就看出了我的心思,她不但沒有批評我,反而還在安慰我。

這一刻,沒有什麼能比馮老師安慰的話語更令人感動的了,我任淚水揮灑之時,也在反思現在的我是不是該覺醒、該振奮了呢?當然!我在心裡堅定地喊道:

「馮老師,下一次我一定不會讓您失望的!」

回到教室,我擦乾了眼淚,擦不幹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急救醫療應重點體現乙個「急」字,這就決定了相關立法必須圍繞「應急」、「救急」來做文章。然而,如何將這些基本道理轉化為法律原則,並由具體的法律規範表現出來,成為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則不像做算術題「1+1=2」那麼簡單明瞭。那麼,乙個「急」字如何體現在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中的上述兩項內容之中呢?

  首先,關於「傷者是否可以選擇醫療機構」的問題。筆者的態度是,不可以。這是「應急」「救急」的本質內涵和必然要求。

所謂「急救」,最直接和最通俗的含義就是在最短的時間內讓患者獲得合理的施救,以免危及生命。因為在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下,任何形式的延誤**,都可能帶來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請注意,這裡必須特別強調「合理施救」,而不是「全面**」,更不是「最佳**」,如果患者及其家屬需要更好**和進一步****,在無生命危險或者病情穩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轉院來實現。

  當然,選擇醫療機構也決不是越近越好,而必須充分考慮到送診醫療機構的資質和急救能力。為了切實防止送往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而耽誤急救的情況,醫療主管部門應當對加入急救醫療網路的醫院進行全面或單科評估、確定相應的急救資質,並繪製成社會急救醫療地圖,作為就近送診的必備參考資料。  在急救醫療機構的選擇上,無論是管理部門、急救人員,還是患者或其家屬,必須轉變觀念,認識到急救的基本任務就是先保證患者生命無虞或病情不急劇惡化,保住了患者生命或穩定了病情就完成了急救醫療的任務,之後的進一步**和**都不再是急救醫療的範疇,而屬於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服務,患者及其家屬享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

  此外,關於「120救護車出車和達到現場時限是否可限定」的問題,筆者覺得必須限制出車時間,而對於到達現場時間則很難給出乙個時限。救護車的出車時間以限制3分鐘為宜,因為這是急救,是救人性命,必須越快越好,這個問題完全可以比照火警出警時限來確定。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它既能督促**和醫療機構加強社會急救醫療裝置設施投資和建設,也可以督促醫療機構對急救工作和人員加強管理,強化敬畏和尊重生命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救護車到達現場時間,往往受多種因素制約,並不取決於急救人員的主觀意志。因而不宜明確規定時限,否則一旦超時就是違反法定義務,非常容易與患者及其家屬發生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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