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判刑可否在分割財產時判定屬於有過錯一方

時間 2022-11-11 19:55:3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因男方判刑認定男方為婚姻中的過錯方。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樓:平安山雀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犯罪被判徒刑的,在訴訟離婚的時候,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定服刑的一方為過錯方,請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個人財產除外。

婚姻中如何判定一方有過錯,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3樓:愛喝粥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才是法律認定的離婚過錯行為,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

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新婚姻法一方過錯財產怎樣分隔

4樓:華律網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並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並不禁止和干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樓:找法網

一方過錯,在財產分割時應當適當少分或者不分,以此作為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一方有過錯

6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原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與財產分割沒有直接關係。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

」這一規定比較突出的規定是,第一,提出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照顧無過錯原則;第二,第一次提出了對隱匿財產能行為的懲罰。

但是2001年修改生效的《婚姻法》僅僅將司法解釋中的對隱匿財產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引入法律,而對於其他過錯,規定了損害賠償方式,而不是對財產分割的份額予以調整,它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由於對同一過錯,不能重複懲罰,我們認為,新的《婚姻法》否決了對財產分割中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各地多數法院基本上都停了對該原則的繼續適用。而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婚姻法釋義》,「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7樓:楊仁剛律師

你好,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為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8樓:笪冠斯

無過錯方可以主張多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9樓:搬磚的人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況下,當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財產並排斥配偶對財產的支配,甚至對共有財產進行轉移、變賣時,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下,除了離婚,法律並沒有賦予弱勢方其他有效的救濟算方式。

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0樓: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新的婚姻法對犯重婚罪已判刑,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不是婚姻法的範疇,已經屬於刑法了,財產分割問題,應該是,隱瞞方就無權分配到財產,被欺騙的有權獲得

12樓:匿名使用者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3樓:鐵越李律

1、重婚者是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在婚後主張財產分割時,無過錯的一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其他可以參照的法律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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