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工作量不多為由對個別員工放長假,而不是對所有員工輪流放,這樣合法嗎

時間 2022-11-10 04:20:49

1樓:白曉魚不吃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交勞動條件。若用人單位採取停職、待崗、放長假、強逼員工休息等手段,未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做滿一年補乙個月,超過半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工資以應發工資為準。注意:解除勞動合同須採取書面形式,並將事實與理由寫清楚,並依法送達用人單位,否則,法院將不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給員工放假,但是這是有前提條件的。比如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了,公司業務急劇縮水,公司生產淡季了,公司快要破產了等等,如果公司能證明確實存在這些情況,那麼是可以給員工放假的,但是如果是能在正常提供勞動條件的時候放假,員工是可以去仲裁獲得賠償金的。

3樓:我是乙個人

是合法的。企業有調整工人工作的權利。

4樓:帥星馳

企業是由公司基本法是有權對某個員工對工作的要求和管理,包括裁員工等一些公司問題事件。

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給員工放長假合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都是合法的勞動公民,所以呢!要用合法的手段保護我們合法利益啊!你先到當地有關機關部門,反映相關的問題,他們會給你乙個滿意的答案的啊!相信國家的法律!

6樓:海角

去勞動局諮詢一下吧!

工廠以效益不好,給一小部分員工放長假,實是變相解雇,違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放假不違法,不支付生活費違法。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放假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公司放假不違法,不支付生活費違法。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放假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應當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提問一,公司給我放長假。二就是叫我打辭職報告經濟補償四千塊一年

回答勞動仲裁需要仲裁申請書、身份證以及影印件、相關證據影印件、證據清單和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等資料。勞動者需要在從辭職那天算起的一年時間內,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的流程: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則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組成仲裁庭;仲裁員迴避;**前通知;**質證和辯論;裁決前調解;作出裁決。

有勞動糾紛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全國統一諮詢服務專用號碼為12333,12333主要用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業務諮詢、政務公開、投訴舉報、社保賬戶查詢等服務。全國目前大部分城市已開通了12333服務號碼,其中80%以上設立了諮詢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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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小小噠呆萌

給員工放長假有沒有發工資?多少人?放多久的假?工廠效益不好有沒有實際證據證明?

老闆以法定節假日沒去上班為由要員工放長假算是開除嗎他這樣做合法嗎可以要求補償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定節假日沒有去上班,法定節假日本身就應該要放假的,所以他這樣做是不合法的,要求放長假是需要跟員工協商的,如果員工不同意的話,這樣子做也是違法的

11樓:語馨語萌

如果你覺得不合理的話,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告你老闆非法開除

12樓:超級就笑笑了

法定節假日沒去上班為由要員工放長假算是開除

企業因經營不善,給員工放無薪假是否合法

13樓:甜美志偉

不合法,單位是放假的,但是在休假期間單位是需要支付您基本的工資的,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勞動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乙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乙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14樓:一起育兒說

單位是可以這樣做的,但是在休假期間單位是需要支付您基本的工資的,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勞動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乙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乙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15樓:乙小甲

不合法。在工資支付理論下,工資作為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情形下支付。但是,勞動關係還有乙個特殊之處,在於勞動者的勞動事實上是由用人單位安排的。

因此,勞動和工資的權利義務對應關係是,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勞動,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就此支付勞動報酬。現在,用人單位的停產行為,僅僅是用人單位放棄要求勞動者勞動的權利,但這並不免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權利。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繼續給勞動者按約定支付工資才是。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擴充套件資料

另外一些地方**也有這樣的規定,例如上海: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法》

十二、企業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16樓:生活愛小糖

回答公司強制放無薪假是違法的,如果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致使員工不能上班的,應發放生活費。

提問上月發放1780

回答根據《勞動法》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非因員工本人過錯,用人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產、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乙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過乙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提問這個月也應該發放對嗎

回答如果繼續休假的話是要發放的

這是法律規定的親

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問如果這個月不發放怎麼辦?

回答如果公司不依照法律給你們工資,你們可以一起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提問需要上個月工資條嗎

回答(一)《仲裁申請書》(二)身份證明(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影印件;

工資條可以作為證明與被申請人有勞動關係的材料更多13條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我們單位剛這麼做了,但是跟上保險跟公積金,然後給當地的最低保障金,這樣是合法的了。

18樓:

合情,不合法,主要是看你和老闆關係怎麼樣了,其實,在你沒工資拿的時候,老闆心理更著急,既然你能跟著他打工,說明你也想看他好的,做人嘛,厚道一點,萬一他東山再起,絕對忘不了你的.....

19樓:

不合法,工薪應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情合理,相信員工會理解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從勞動合同法來講是不合法的。

但可以打一張感情牌,具體怎麼操作就看你自己的了。

22樓:2013通運

首先是不合法,在者員工不起訴你,當你需要人的時候他們還可能在家等著在你那裡上班嗎?

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強制員工休息每月只發最低工資,請問這樣合法嗎? 5

23樓:泰安律師夏慶雷

沒有,只要不是裁員。繼續計算工齡。一人是不允許同時在兩個單位從事正式工作的。要不辭職,要不被辭職。

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理由對部分員工降薪,請問是否合理?

24樓:涵妞無敵

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理由對部分員工降薪,這種方法首先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規定,對於工資報酬的修改是屬於合同內容的修改。但是根據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之後,是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中約定的內容,而對於變更勞動合同也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

因此對於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理由對部分員工降薪,如果公司已經對工資上的改變得到了當事人的同意,而不是擅自修改的,那麼就是屬於合理的,但如果是單位擅自修改就屬於違法行為。所以這就要看當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上面是否有報酬的明文規定。

其實現在大部分的勞動合同上面都沒有明確規定工資是多少,畢竟工資這方面也是根據公司的效益來進行變化的。所以我們不能說合不合法或者是合不合理,首先對於這種做法其實是存在一定不良行為的。

畢竟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對部分員工進行降薪,這裡面也許要搞清楚是不是真的,效益不好還是假裝的。如果公司假裝效益不好而對員工進行降薪的處理,那麼這就已經涉及到了誠信和人品問題。如果是那些能力比較好的可以選擇跳槽,但是如果能力一般的只能選擇忍讓了。

但如果對於公司的效益不好,大家是有目共睹的,那麼在這個時候以公司效益不好為由對部分員工降薪,那麼就是在情理之中。公司雖然只是大家上班兒的地方,但畢竟也是乙個大家庭,只有全心全意的為公司付出,公司獲得回報的時候才能夠全心全意的對待大家。所以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也應該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

25樓:肖說

如果合同裡沒有明確規定的話,就算不合理你也沒什麼辦法。

26樓:簡單聊聊生活

這肯定是不合理的,那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看生活就是這個樣子,你要麼忍要麼滾。

27樓:你哪的小餅乾

為理由對部分員工降薪,這種方法首先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規定,對於工資報酬的修改是屬於合同內容的修改是犯法行為。

28樓:

我認為這種做法其實非常的不合理,而且應該對這些員工進行補償。

29樓:雙子

一切都以合同為主,不合理的可以提出仲裁。

30樓:為了孩子努力

不合理,有點欺壓員工的性質,這些老闆太不地道。

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