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您,工作時間上廁所導致廠裡機器損壞老闆要罰款月工資從勞動法上看合法嗎

時間 2022-11-09 22:45:55

1樓:靜靜曉窗

1。不管有沒有簽合同,如果有能夠證明你與這家工廠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那麼你和這家工廠就是事實勞動關係。對於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合同這一點,你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工資。

2. 要證明你上廁所是否是機器損壞的直接原因。就是你的過錯有多大。

因為即使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要給工人合理的休息時間,不能剝奪工人的合法權利(比如!@#¥%……之類的)。二是如果根據實際情況你確實存在無法推卸的責任的話,那麼還要根據你們廠裡規章制度,企業不能任意剋扣工人工資,必須按章行事,而且你要注意,這個規章制度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當初是不是有告知全體職工,變更時是不是有取得你們的意見,否則也是無效的。

綜上,用人單位要扣你的工資還不容易。

我的意見是,1、保留證據:保留工廠剋扣你工資的證據 2、不留痕跡:不留下能夠證明你導致廠裡機器損壞的書面證據 3、算總賬:

等你要離開工廠的時候,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要求雙倍賠償你的工資;主張單位無故剋扣你的工資,要求賠償金。ok~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上廁所屬於正常行為,沒有違規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你個人的過失導致公司受到損失,公司對員工處以不超過損失的罰款是合理的。再提醒你一下,由於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幹了,暗地裡收集好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簽到本,工作牌,工作服和工作證之類的東西,找你老闆談一次話,錄音,主要錄你什麼時候開始工作的,一直從事什麼崗位。你在公司工作超過乙個月,從第二個月開始,公司要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支付你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

曠工兩天 老闆要扣我乙個月工資合法嗎?

4樓: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公司能否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中有扣款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並且告知勞動者知曉的話可以進行扣除獎金,但是,曠工兩天扣整月工資這樣的罰款肯定是與勞動法精神相違背的。您可以去企業註冊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去投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知道地點你可以撥打勞動保障政策諮詢**12333(只收市話費用)諮詢。

另外像別的同志提到的二倍工資問題,如果確實沒簽勞動合同,確實應當從建立勞動關係的次月起支付兩倍的工資,最多11個月,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就業滿一年後就沒有兩倍工資了,而且您和單位簽訂了「保密協議」,有可能這份協議就可能被認定為勞動合同,(約定了工資,協議起止時間),那份協議是否能作為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是需要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來認定的,你說不算,我說也不算,所以請各位同志不要誤導樓主。

5樓:盛長征逢錦

不符合勞動法,即便企業有規章制度,而且你簽字了,如該內部規章違法也不會有效。

扣工資是可以的,但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6樓:

看你打算不打算在那裡幹了,打算幹就認頭了,

如果不打算幹了,就鬧被,勞動局什麼的地方,肯定能要回來

7樓:華睿律師

公司違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得雙倍工資,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或當面諮詢專業人士。

8樓:社會上的一粒塵

規定個屁,就算簽了合同也違反勞工法,不過你連合同也沒簽,所以還是認命吧...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光著幾條就夠了……

勞動法有規定年前什麼時候放假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有規定年前什麼時候放假嗎?」:如果你指的是如何放年假的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具體規定,一般都是由***辦公廳在年節臨近時發布。

2、「臨時工性質的工人隨時都可以回家並結清工資嗎?」:不是。

(1)現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那是以前計畫經濟年代的術語,現在是不管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工都簽定勞動合同。

(2)你說的臨時工:應是沒有簽定正式勞動合同吧?這種情況下,視為事實勞動關係,職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經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並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在工作滿1個月之後每月索要雙倍工資(從2008年1月1日起),如果超過1年不簽定合同:

就視為與職工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了。

3、「想提前回去又怕不發工資」:只要提前通知,不批准也可以走,不發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4、「要是廠裡不發工資可以向勞動局請求幫助嗎?」:可以,先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不行再提起勞動仲裁。

5、「晚上加班是安個人意願嗎?若不加班廠裡罰錢這合理嗎?還有加班費怎麼算的啊(沒有基本工資就記件的)?有時加班到轉鐘」:

(1)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不同意就罰錢不合法。

(2)即使勞動者同意加班:每日加班時間也不得超過一小時、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36小時。

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加班費:應給150%的工資,而且不得以調休代替,依據是:《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6、「我可不可以今天就提出辭職並要求結清工資?今天和老闆娘說她說你回去,問工資她說沒有」:

(1)如果有以下情形,你可以現在就走,如果沒有:還是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老闆:《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如果沒有給你買社保:你可以適用以上法條中第(三)項立即解除通知老闆解除合同、走人,看情形,如果沒與你定合同就很可能沒保險。

(3)老闆娘不給工資:找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另外:你還可以索要從工作滿乙個月後的每朋雙倍工資、要求補上社保、索要經濟補償金(乙個工齡補償乙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補充:同事的證言可以作為證據,但最好還有其他證據,比如:想辦法拿到你簽字的工資表後影印(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讓廠方拿出工資表,但如果是仲裁就得你提供證據。

最好還是想辦法自己先影印乙份),還有你入職時填寫的**、你向老闆娘索要工資和加班費時的錄音、簡訊等都可以(手機錄音即可,但要清晰)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來給你一一解答

(一)勞動關係的問題

首先你要明確乙個概念,你不是臨時工,你是乙個正式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08年 勞動合同法 實行以後 臨時工從理論上就不存在了,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如果要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打勞動爭議的話就要蒐集一些證明你與該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員工登記表,考勤卡,工資單,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員工卡等,也可以由其他員工作證.

同樣的,單位也不能隨時解雇你.除了你犯了錯誤之外,只有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才能解雇你,並且要提前30天通知你或者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代替.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顯然,用然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界慶工資趕你走,這是違法的行為。

(二)工資的問題

實行計件、定額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科學合理制定勞動定額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超額計件單價用於計算勞動者超出正常勞動的工資報酬。

因此計件工資制的工資也必須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乙個是剋扣工資的問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無故不發工資,不加班也不能罰錢

(三)工時的問題

也要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雖然是計件制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規定: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小時,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單位要支付加班費150%

一般節假日200%

法定節假日300%

總的來說:單位不能讓你隨時走人,可以讓你加班,但要在上述規定時間以內並且在保障你的身體健康情況下,同時要支付加班費,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

但你也不能隨意回家,會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過即使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之前的工資也要支付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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