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資產處置有無政策,國家政府對破產企業有何政策

時間 2022-11-09 10:00:57

1樓:飛吧

破產企業資產處置有政策的,中國這麼多破產企業,要是沒有破產資產處理政策早就亂套了。

具體處理政策可以向當地**諮詢,索要相關資料。

2樓:匿名使用者

當公司倒閉了會啟動破產清算程式,依照破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1、破產費用、公益債務;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4、普通破產債權。所以當得知企業倒閉了,應當立即採取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比如及時向法院起訴並申請對公司資產進行財產保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樓:ml永康

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國有資產管理

4樓:匿名使用者

資產處置,有明文規定。

5樓:郭某某律師

按企業破產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共12章136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樓:帥帥帥的陳

破產是不是清算資產還債

7樓:在珍珠湖摸牌的栗子

這個事情是有規定的,還要按章辦事,可以這樣理解。

8樓:古龍珈藍玉

這個還沒有下來新政策吧?看一下2020年再說吧

9樓:

當然有了,可以上網查一下。

國家**對破產企業有何政策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依照這些規範進入破產的企業(我們一般稱「政策性破

產」)的職工安置給出了超越法律規範的特殊優惠,在用於清償的破產財產上明確土地使用權必須首先用於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權變現也可以

用於償付職工安置費,並將職工住房及其它社會性資產如幼兒園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而實際清償的範圍和標準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

新《破產法》依然為政策性破產留出了空間,規定在該法施行前***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國有破產企業資產的處置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

產法(試行)》中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財產優

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

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國家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政策有哪些?

11樓:澀錦無弦

一、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法律規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把「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職工集資款」也列為第一順序清償。

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稱「新《破產法》」),明確列入第一順序清償的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而關於用於清償的破產財產,則扣除了優先受償的債權。

二、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政策

***從1994年開始陸續發布了一些行政規範,包括《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

1996年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也發布了《關於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經貿企[1996]492號),對依照這些規範進入破產的企業(我們一般稱「政策性破產」)的職工安置給出了超越法律規範的特殊優惠。

在用於清償的破產財產上明確土地使用權必須首先用於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權變現也可以用於償付職工安置費,並將職工住房及其它社會性資產如幼兒園等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而實際清償的範圍和標準也有所突破。

自2007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破產法》依然為政策性破產留出了空間,規定在該法施行前***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特殊事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國有企業破產清算職工安置的法律與政策兩者由於內在的衝突與矛盾,為現實生活中關於國有企業破產案件的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困難,尤其是在審理難度上。因此,對於職工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也有所欠缺,這就需要非常好的處理才能調和兩者矛盾。

擴充套件資料

在南京市六合區程橋街道,六合區法院順利發放了兩家破產企業500餘名工人的經濟補償金近700萬元。這得益於該院通過網路拍賣實現了破產企業資產變現的價值最大化,從而幫助工人們較快地拿到了補償金。據了解,如此處理破產企業的方式在江蘇省尚屬首例。

2013年8月,南京隆茂服裝****、南京匯特利服裝****這兩家大型民營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突然停產,兩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500餘名職工因失業和欠發工資問題紛紛上訪維權。當地**積極籌措資金,先行墊付工人工資500多萬元、社保80多萬元。

據六合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張群介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這兩家公司為關聯企業,存在資產混同情形,故對兩家公司進行合併清算。「此次清算為達到資產變現價值最大化的目的,我們第一次嘗試用**網路拍賣的方式進行拍賣,並成功以6000餘萬元的**成交。

倘若通過傳統的司法拍賣渠道處理,就要額外付2%的佣金。」張群表示:「考慮到破產案件審理期較長,資產也正在變現過程中,尚未進入財產分配階段,但工人經濟補償金未能及時兌現,將影響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們決定將已變現的部分資產所得款,優先用於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依據前述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民營企業破產,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後,按《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產企業被宣告破產之日止,職工和破產企業的勞動關係時間長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當於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六個月以下的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設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後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即為2個月或兩個月以上工資;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業破產,則經濟補償金即為1.

5個月工資。

工資的計算標準為勞動關係終止前,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破產企業資產處置是否徵收營業稅?

13樓:集童

問題回覆: 據《關於破產企業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營業稅問題的處置》(蘇地稅函[2007]340號)的規定,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破產清算期間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該項稅款是破產企業在破產過程中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產生的稅款,其不同於破產企業進入破產還債程式前形成的欠稅,應作為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費用處理。

因此,對企業破產清算期間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應按照稅法規定計徵營業稅並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優先清償。

企業破產資產處置拍賣無人問津怎麼辦

14樓:梵天春嵐

1、企業破產資產處置拍賣無人問津,可以進行流拍,然後重新估算**繼續再拍賣。

2、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

3、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不足部分應當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4、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供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5、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但是,沒有必要續辦並能整體出讓的,可以計入破產財產。

政策性破產的破產清算

破產企業資產變賣收入在稅收處理上是如何規定的? 20

15樓:微雨筱蕭

企業清盤後,變賣收入為企業股東資產,以個人所的稅上繳.

16樓:蜻蜓

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512號)第十一條規定,現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乙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確定計稅基礎。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公司破產資產清算的順序是怎樣的,企業破產清算順序是什麼?

分配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 傷殘補助 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 普通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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