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因病去世未到退休他公移金和月工資妻子和女兒法律上怎樣分割

時間 2022-11-01 01:06:19

1樓:匿名使用者

老公因病去世未到退休他公移金和20個月工資,根據我國,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享有平等權利,如有遺囑,其中一半屬於妻子,另一半按遺囑:如無遺囑,另一半和女兒平分。關於20個月撫卹金,妻子與兒女兒享有平等權利,也就是按人平分。

2樓:

老公去世他的公積金和20個月資,屬遺產。他的第一繼承人是合法的妻子,女兒是合法的第二繼承人。象這種情況,女兒一般不會與母親分財產,應該都給母親。讓母親有個安祥的晚年!

3樓:喜仔姐姐

這位知友,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母親年紀大了,女兒還是優先考慮吧!

希望幫到你哈

退休工人死亡後的撫卹金,喪葬費,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補助辦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辦理條件

1、離、退休(職)人員死亡。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遺屬。

二、辦理憑證

1、喪葬費

死亡離、退休(職)人員火化發票。

2、一次性撫卹金

(1)參加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有符合享受條件的遺屬。

(2)退職的人員死亡後,可發給其喪葬費,但不給予其他待遇。

三、受理部門

事業單位由市社保局業務大廳養老待遇視窗受理。

四、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

五、辦理結果

1、所在單位辦理離、退(職)休人員減少手續後,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結算基本養老保險金時一併支付喪葬費,支付標準為4000元/人。由單位發給死亡人員家屬。

2、一次性撫卹金支付標準:

①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為本人退休前10個月工資(不包括市定補貼和各種津貼補貼)。

5樓:夏軒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親屬要在15個工作日內向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並審核死亡證明材料有效後,應及時辦理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的手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物件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卹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物件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7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行政單位退休人員去世後,家屬的待遇由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三方面內容組成。一次性撫卹金執行的是民發[2011]192號文,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按民發[2007]64號文執行。

1.喪葬補助費

喪葬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標準。

2.一次性撫卹金

一次性撫卹金的數額,根據職工死亡性質確定,因病死亡的,按職工病故時的1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因公犧牲的,按犧牲時2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犧牲時的40個月的工資額發給。

一次性撫卹金,國家機關職工死亡後,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由其原工作單位發給。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附:(1)民發[2011]192號文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檔案  財政部

民發[2011]192號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社會保障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民發[2007]64號文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64號

**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財務局:

2004年10月1日,***、**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乙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民政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跟公司簽訂了合同1年的,但是合同上寫的是雙方各持乙份,但是他根本沒給我,我現在提出辭職,公司不發工資 10

8樓:

你簽訂了勞動合同,是應該提前30天寫書面辭職報告給單位。你馬上走,對單位造成了損失,你應當賠償,但不能扣你前幾個月所有的工資。工資發放不能超過60天。

單位只能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的個人部分,不能全部由個人出,你幹了3個月,單位原本就應該給你繳納3個月,按月繳納。所以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你單位。要求及時發放工資。

把屬於你的勞動合同返還給你。社保費是單位、個人分別承擔,不能全由個人承擔。已經繳納的也不能倒扣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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