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登記有什麼後果,結婚不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時間 2022-11-27 07:00:35

1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不登記,這樣的婚姻根本就沒有法律上的保障,特別對於女方來說是存在很大的隱患,很多情況下,結婚不登記,對於女方來說,他們認為只是形式上的乙個結婚證而已,但是往往到最後才發現自己的丈夫已經有了自己的家庭,而且根本就沒有離婚,而自己卻不幸成為了第三者,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結婚不登記,對於雙方的財產也無法進行明確的劃分,出現了財產方面的糾紛,財產權益也無法得到合法的維護

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不登記,意味著你沒有零結婚證,那麼婚姻不被視為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3樓:小豬上樹

法律採取的是登記制,就像不動產一樣,以登記為準,不登記你及時說破天,這個不動產還不是你的,結婚也是一樣,沒有結婚證,你即使婚禮辦得多隆重,多排場,宣傳的多到位,都是沒用的,都證明不了你結婚了,即使讓**電視台來給你直播,不去民政局領證,你還是非法同居,所以說,結婚不領結婚證,那在法律上還是沒結婚,我國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

對於結婚未領證的情況,既然在法律上不承認是夫妻關係,那麼在財產方面也就不能按照夫妻來進行區分,對於這種結婚未領證的情況,法律上給其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大家注意這裡的非法同居是不犯法的,雖然用了非法兩個字,但是不牽扯到法律問題,充其量也就是道德問題,既然是非法同居,那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說了,所以說同居期間的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的,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

結婚不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用偽造的證明來辦理的結婚登記是肯定沒有法律效力的

一旦被查處,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沒被查出來而辦理成功了,那麼日後如果發生婚姻糾紛,那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

1 用偽造的證明辦理結婚證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 偽造者應承擔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會擺酒,有證人沒用,法律根本不會承認,必須持有關證件到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算是結婚有效。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實質要件有五項:(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必須達到男 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對於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認可的是登記結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關證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婚姻才能成立並有效。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登記主義原則,網路「婚姻」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8樓:

在我國採用法定登記主義,必須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才具有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經民政部門登記,否則沒有法律效力,中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10樓:就取個啥名字好

就你所說,就你那些道道,沒用的。

你們也沒趕上事實婚姻的規定;結婚就得登記。

結婚不登記,不產生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

11樓:深圳劉勇

1、《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2、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3、如果不辦理婚姻登記,權利得不到保障。

12樓:深圳舒瑜律師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13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不登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有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只以結婚證為準。

2、「會擺酒,有證人是否就有法律效力?」:擺酒只是民間習俗、沒有法律效力,證上只能證明你們擺了酒、雙方有同居關係了、但不能因此而獲得法律上的認可。

3、「因為男朋友要申請出國,不能登記」:只要不登記,不管你用其他什麼方式,都不能在法律意義上讓你們成為夫妻。登記後出國:

只要能保證配偶不會出國是否應該沒有障礙?不知是什麼性質的出國。

14樓:念幽小豬

沒用的 只要不辦理結婚證 在多人證明 到時候真要是出了什麼事情 你們離婚什麼的 只能算同居 你是得不到什麼的

我朋友就是跟他老公結婚6年 光擺了酒席

還有了個孩子 都5歲了 結果現在老公變心了 把外面的女人帶回家 我同學都不能把他怎麼樣 畢竟沒有辦結婚證 得不到多少法律保護!! 所以建議還是為了保護自己 必須拿結婚證件! 以防萬一

15樓:江淮刀客

各個國家規定不一樣,在我國登記才有效

1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登記才有用。擺酒,證人,好像都是古代的法子了吧?

現在是不受法律承認的。

17樓:不要為舊的悲傷

肯定沒有哈,只要登記了才有法律效力,

18樓:

【實質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必須達到男 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親之間、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

對於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認可的是登記結婚,即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持有關證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只有經過登記,婚姻才能成立並有效。

【參考法條】

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形式要件】

登記生效。

【參考法條】

婚姻法: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其實結婚登記很簡單的,只需帶一兩百快錢,花半天時間去民政部門領證就可以了。看過「奮鬥」沒~~~~

結婚沒登記算違法嗎?

19樓:鏡花水月灬躬

是的,違反了!

儘管你們舉行了婚禮,仍屬於"非婚同居",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嚴格說,計生辦處罰,是對那些合法婚姻的超公升戶罰款,罰後,給生育指標,孩子才能上戶口。

沒有扯正規"結婚證",不屬於合法婚姻,計生辦不會罰你款、給你生育指標!這樣,以後你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私生子),是沒有戶口的"黑孩子",將來上學、就業、醫保……等,會遇到很多無法解決的困難!會坑害孩子一輩子!

所以,當前你們不是等計生辦罰款多少的問題,你們應該趕快補辦「結婚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其餘的問題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追問:

我的年齡差四個月啊!如果到了肯定會去登記。我是剛結婚沒小孩了。

現在是她們來找我該怎麼辦,她們要錢就給嗎? 追問: 非法結婚該那個部門管啊!

有沒有處罰,該怎麼樣處罰? 回答: 公安部門。

如果雙方同意同居,那麼非法同居目前為止還沒有處罰這一條.所以你們的行為不會被作出經濟處罰.但是建議你們早點去領取結婚證

結婚沒登記,怎麼辦離婚

20樓:甜美志偉

想離婚卻無法提供結婚證,大致有這麼幾種情況,一是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而沒有結婚證,一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或者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

一、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2、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三、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詢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如果另一方將結婚證藏匿,去開具婚姻關係證明時不要說是被藏匿,告訴工作人員說結婚證丟失。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條件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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