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可以分包監理業務 有什麼依據

時間 2022-11-24 19:55:47

1樓:ray的遊戲世界

監理單位是不可以分包監理業務的,因為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關於監理單位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專案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 廣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監理業務分包對雙方監理單位有什麼要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監理一般對工程質量是比較重視和關注的。上面提到的對質量不負責任只是少數監理的行為。而對投資和進度控制的談漠,則是監理中較為普遍的現象。

監理起步時,很多業主受國家法規的制約勉強接受監理,主要是委託進行質量控制。監理方一方面抱怨這種方式,另一方面也接受了這種現狀,形成了重質量、輕進、投資的理念。客觀原因是監理取費太低,不可能配全適應各方面工作的條件。

在專案負責制的環境下,業主一般都會通過合同要求監理承擔一定的責任,監理既然接受了委託合同,就應承擔好自身的合同義務,做好相應的時,應該在堅持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公平公正監理的同時,維護業主的利益,只有這樣業主才能真正接受監理。如果監理自智周萬物的力量不足,又不能維護業主的正當利益,滿足不了業主的要求,為了責任起見,業主必然會回頭考慮組建自己的班子進行專案管理和控制,談漠對監理的信任和依靠,限制監理工作範圍的擴充套件,從而影響監理的生存的發展。

設計,勘察,監理這些單位可以分包嗎?如果可以有哪些法律依據呢?有些不懂,求大蝦指點

3樓:匿名使用者

設計、勘察、監理都是需要專業有資質的企業。一般是沒有分包一說的,如果分包,建築法上有依據的,是違法的哦。可以去查查建築法律法規。一般考二建、一建都是需要學的那本教材上就有。

4樓:小子大膽

不可以轉包 主體工程的不能分包,其他工程的可以分包,但是必須要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不可以分包的 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具體看建築法 67條

監理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監理有何權利?

業主單位對監理單位的處罰有什麼依據 10

5樓:慕慕慕瑾

對監理單位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

1)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①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②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5)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6樓:一棵大樹

去看看委託合同有沒有約定,如果有則按照約定處罰。

如果沒有,可以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向監理方索賠。同時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合格(不作為)人員。

如果監理人員是故意的,那麼可以根據虛報的金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追究該人員和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

7樓:睇天繼隔

受業主委託,監理合同通用條款約定: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如何有效對工程專案分包單位的進行監理?

8樓:小毛驢倿

隨著城市建築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建築產品的要求越來越高,建設工程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而且不斷出現新的專業;對總承包單位而言,為追求更大規模和更高經濟效益,也必須實行分包,因此在一項中等規模以上的建設工程,必定會出現幾家乃至幾十家專業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對總包負責,總包對業主負責的原則,作為受業主委託的監理單位一般通過總包單位對分包專案實施監理,但往往有相當數量的工程總包單位本自身的管理存在問題,以使總包對分包的管理形同虛設,而監理對分包又如同隔靴搔癢。從近年來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發生在分包單位的佔很大比例。

因此如何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是擺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面前的乙個嚴峻問題。

從現行的建設法規(包括監理法規)並沒有詳細規定監理如何對分包單位實行監理,而實際上監理現場大部分時間是直接和分包單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現不利於總包的情況,總包單位則以監理單位未事先通知總包為由作難監理單位推卸責任;由於監理單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對分包單位的支配權,分包單位則以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通過總包為由拒絕接受監理指令。若監理不及時發出指令,造成後果,則將被業主(委託單位)視作監理不力,甚至會被**主管部門處罰。

二、分包單位的幾種型別

1、勞務型分包。這類分包大多出現在土建工程,以農民工居多,技術含量低,管理能力差,進場時間早(有時候早於總包主體),

安全意識談薄,監理單位難以對其進行溝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講不清」。

2、技術型分包。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的分支和邊緣科學,而監理單位限於監理費用,不可能在乙個專案上配齊所有專業的專家(監理畢竟是以管理為主),這就經常使用一些技術性強的專業分包單位給監理單位出技術難題,不配合監理工作,如上海地鐵通道是採用煤礦行業中的凍結技術加固土體後進行開挖施工,設計單位以不懂凍結法拒出圍護結構(凍結)施工圖,總包單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圍護結構施工圖由分包單位設計,總包單位和設計單位均不表態,建設單位為工程進度之需來要求監理單位先行表態,分包單位常以監理人員在技術上的相對薄弱不服管理、刁難、矇騙。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項如消防、電梯、專用裝置,往往在總包單位確定之前業主方已先行確定了分包單位(類似指定分包),這類分包單位往往因專業特殊、關係特殊,直接與業主聯絡,總包和監理難以對其進行管理。

三、建議和意見

針對上述情況,監理若要有效地對工程進行控制,必須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目前採取的措施有:

1、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控制分包。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許多任務程專案總包上報的分包內容和實際分包內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總、分包單位為自己的利益,不肯將分包合同交業主備案。

對已進入工地的分包單位,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除要求整改,對其進行處罰外,可清退,不能手軟。

2、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尤其在開工、退場階段,總包的管理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嚴重,而此時恰是安全事故的高發期。對總包單位不能履行其職責,業主方和監理方應聯合採取措施,扣除相應的總包管理費作為對監理單位額外工作的補貼。

3、規範業主行為,因工程建設的需要,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動。

4、加強監理隊伍的自身建設。

監理人員應不斷學習,勇於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同時應刻苦鑽研工程技術,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技術、新工藝。目前監理隊伍的普遍現象是老同志多,經驗型的專門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強,理論水平高的中堅力量。

根據工程進度,隨時調整監理力量,在監理實踐規劃中,要精心編制人員進場計畫,並根據施工現場的情況變化隨時調整,在進場和退場各工序工種的交接階段,應投入足夠的監理力量,尤其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更應本著對專案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時不能放鬆對總包的管理,必須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

對於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專案

,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同時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根據目前的現狀,除少數幾個監理企業外,大部分監理企業限於規模和資金,不可能具備專業齊全的專業人員。同時由於現行監理法規的制約,尚有相當一部分懂專業的技術人員短時期內無法獲得執業資格證書,這就給這類人員上崗帶來困難。

因此,建議目前階段對未取得監理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人才

,宜以顧問的身份開展工作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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