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如果離婚後發現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2樓:我的人生巔峰
有權。就算離婚時簽了分割財產的協議,她也可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如果她的訴訟獲行法院支援,就會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3樓:上海奉賢陳律師
對於原離婚協議中未涉及的財產,女方還是有權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只要沒有超過有效期兩年內,是可以的。處理不了的法律問題,可通過律伴這個法律平台諮詢專業人士,希望對你有幫助。
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未滿兩年就可以再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內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
起訴離婚,怎樣可以讓女方爭得更多財產
7樓:金果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適當幫助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有過錯,女方就可以多分財產。沒有,一般情況下是平分。
9樓: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具體分配的原則如下: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要女方多分,關鍵是男方有過錯否,女方是否有問題等。
離婚時女方已簽字放棄撫養權以後還能爭奪嗎?
10樓:夜色丿氷涼速
可以。如果一方不履行監護職責,甚至對子女實施虐待、傷害、或者其他侵害行為,明顯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一經簽訂並經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即不得反悔。如果認為對方不適宜撫養孩子,而且本人更適宜撫養孩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12樓:ta疑
法律問題:雙方協議離婚時女方簽字放棄了撫養權,請問她還有資格來爭奪撫養權嗎?請問怎樣做才能防止女方來爭奪呢?
(律師呼叫中心邀請蘭州律師為您解答本問題) 李律師:除非小孩以後跟著你不利於他成長,否則你們的離婚協議有效。 侯律師:
證明自己的條件更有利於小孩的成長。 相關知識——協議離婚中存在侵權問題有哪些? 一、協議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離婚協議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違反法律規定處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主張重新依法分割或析產。
2、協議離婚時約定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承擔債務的一方因反悔而訴至法院。 3、對離婚協議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不認可,在協議離婚後很短時間內又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探析 1、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漠,法律知識匱乏。
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根本不清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導致遺漏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隨意處分與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 2、一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另一方同意離婚。夫妻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將家庭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放棄所有權而欺騙對方,使對方在財產分割上產生得到補償的錯覺。
3、協議離婚時不慎重,考慮不周全。一些當事人為求盡快離婚,一時衝動,草率簽訂離婚協議,對協議內容缺少必要的斟酌。 4、《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條件的審查要求有所變化,導致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審查不嚴。
正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時限、審查內容等工作要求的變化,婚姻登記機關重點審查離婚協議合意性、真實性,而無法過細地審查內容的合法性。 三、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1、延長離婚申請的審批期。《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材料後,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這相較於世界其他國家的審批期顯得較短。同時,婚姻登記機關在很短的時間內也難以進行細緻全面的審查。 2、適度改革協議離婚登記制度,變形式審查為主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並重。
現行的協議離婚制度屬登記制度,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是形式審查,應改為對離婚條件進行適當實質審查。 3、建立法院與民政部門的工作溝通協作機制。法院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審理離婚案件發現的問題,法院與民政部門聯手開展對婚姻登記人員的法律培訓,提高其依法登記的意識和水平。
也可以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納入人民陪審員隊伍,通過參加庭審更進一步了解情況。 4、婚姻登記人員強化對協議內容的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何依法分割財產,明確債務清償,撫育費的承擔應當合理、合法,並詳細審查離婚協議,彌補當事人因法律知識欠缺甚至因惡意離婚而導致協議內容缺漏、違法,糾正離婚協議的錯誤約定。
女方婚後在家照顧孩子沒能工作,那離婚後女方能否分到財產,怎麼分?沒有工作能爭得孩子的撫養權嗎
13樓:金星百合
第一點是肯定的,第二點則要分幾種情況考慮:如果是協議離婚的,完成可以協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果是起訴法院的,也可以自行達成這方面的協議,法院會遵照當事人的意願,若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法官會權衡利弊,從小孩子的成長考慮判給更有利的一方,以下情況除外:
1、小孩子未滿2周歲的一般判給女方;2、孩子滿10周歲的法官會徵求孩子的意見。
綜上所述,供參考。
14樓:厚正初
當然可以分到財產,這是你作為妻子的權力!
但是撫養權就未必了,只有在孩子在哺乳期的情況下會絕對判給妻子,其他情況下丈夫都可以跟你爭!
法院判決的話,一般會考慮孩子的生長環境,包括生活教育等等。如果你沒有工作,也就是沒有經濟**,如何負擔孩子的生活教育?除非你分得的財產足夠。
15樓:快樂永遠無價
婚後財產是雙方共有的,女方可以分到一半婚內財產。
沒有工作,也就代表無生活保障,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利,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某方面存在問題,而且此問題對孩子的成長非常不利。
16樓:粉紅
你應該去工作 讓你老公帶孩子
17樓:
婚後財產是夫妻雙方的,離婚後你可以分到一半財產!!
但你沒有工作對你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利,因為你連生活保障都沒有!!
你可以出去工作,力爭孩子的撫養權!!
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在財產分割時,是否有權要求對方淨身出戶 20
18樓:帥氣的小宇宙
無權要求對方淨身出戶,但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屬: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9樓:段鳳麗律師
根據您提供的copy
情況,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你們對婚前婚內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以均分為原則,同時會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依據您提供的情況,即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家暴行為,如果這些證據能被法院採信,證明對方有婚姻法上的過錯,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作為無過錯方獲得財產分配上的適當照顧,但是讓對方淨身出戶的要求很難達到,除非他自願如此。
還有那套你拿著房證但房產證上一直寫著你公公名字的房子,根據物權法的登記公示原則,它仍然屬於你公公。因為這屬於案外第三人的財產,你在離婚訴訟即使提到,法院也會讓你另案起訴的。
去法院立案的時候只要帶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對方的戶籍居住資訊的證明就可以了,其他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沒必要在立案時就提交。
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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