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畫生育新政策是啥,國家最新計畫生育政策

時間 2022-10-28 09:21:23

1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不同的

廣東: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乙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乙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乙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乙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乙個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乙個子女的;(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乙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式》,根據這一制度,符合4大條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請再生一胎。

陝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定,夫妻生育乙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乙個子女:第乙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乙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乙個子女:第乙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乙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乙個子女,其中乙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2樓:vera噯

廣東: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分別是: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乙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乙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乙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乙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乙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乙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乙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對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況的夫妻申請再生育一胎的審批制度和程式》,根據這一制度,符合4大條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請再生一胎。

-陝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有特殊貢獻人員作出照顧性政策:因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勞動力者,烈士的獨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據吉林現行的《計生條例》規定,夫妻生育乙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乙個子女:第乙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乙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乙個子女:第乙個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乙個子女: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夫妻雙方各有乙個子女,其中乙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國家最新計畫生育政策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最新計畫生育政策及總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還規定: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畫生育作為乙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  1、對乙個國家或乙個地區而言,計畫生育就是在全國或整個地區範圍內,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畫的調節,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

對乙個漢族家庭或一對漢族育齡夫婦而言,則是有計畫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對夫婦只生乙個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  計畫生育對人口的出生增長實行計畫調節和控制,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①乙個漢族家庭或一對漢族育齡夫婦有計畫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時間和數目,以適應家庭和社會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會範圍內(如國家或地區)有計畫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數量和確定生育物件,即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畫的調節,使人口發展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  實行計畫生育是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資料生產與人類自身再生產應該相適應的原理,結合當時我國國情而制定的決策。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中國**開始大力推行計畫生育;1978年以後計畫生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計畫生育不再作為我國基本國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

「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同時《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生育政策:推行一對漢族夫妻生育乙個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畫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乙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乙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乙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乙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乙個子女是女孩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980年實行「計畫生育」的時候,說是實行30年,現在看來得等到「趙白鴿」說停的時候才能停。2月4日,計生委在廣州召開南方十二省人口計生委主任座談會。人口計生委副主任趙白鴿向與會人員傳達了***領導同志近期有關人口計生問題的重要講話精神,強調指出實行計畫生育是黨和**從我國國情出發所採取的重大國策,「十二五」期間,必須堅持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

要旗幟鮮明地抓好抓緊人口計生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完成好落實好人口計生基本國策的任務。趙白鴿:「必須堅持穩定現行生育政策不動搖」

5樓:律政巧佳人

親~這道題由我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現如今國家在計畫生育上有什麼新政策啊?具體一些啊?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次兩會上計畫生育政策方面看不出一點變動的跡象,根本未列入討論列表,估計近期不會有什麼新的政策出台,各個地方鬆緊也是不一樣的現在,大的趨勢來看變動原有政策會一步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還規定: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畫生育作為乙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

1、對乙個國家或乙個地區而言,計畫生育就是在全國或整個地區範圍內,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畫的調節,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對乙個漢族家庭或一對漢族育齡夫婦而言,則是有計畫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對夫婦只生乙個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

計畫生育對人口的出生增長實行計畫調節和控制,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①乙個漢族家庭或一對漢族育齡夫婦有計畫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時間和數目,以適應家庭和社會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會範圍內(如國家或地區)有計畫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數量和確定生育物件,即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畫的調節,使人口發展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

實行計畫生育是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資料生產與人類自身再生產應該相適應的原理,結合當時我國國情而制定的決策。70年代初以來中國**開始大力推行計畫生育;1978年以後計畫生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

計畫生育不再作為我國基本國策。

《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畫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憲法》49條規定: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生育政策:推行一對漢族夫妻生育乙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畫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乙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乙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乙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乙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乙個子女是女孩的。

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超生一孩怎樣交罰款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 鎮 人民 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 社會撫養費 二 違法多生育乙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乙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

國家計畫生育三胎政策,國家對三胎政策有哪些

不是。生三胎的條件 1 如果夫妻兩個有2個子女,但是這兩個子女有醫院開具的缺陷證明,符合這個條件的國家可以允許生三胎。2 如果是離過婚的夫婦,再次結婚,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生三胎不罰款。結婚前男女雙方都有子女,再婚後可以再生三胎。3 若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戶口,且夫妻雙方本身都是獨生子女的,可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