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孩,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離婚時應該怎麼辦

時間 2022-10-24 05:42:58

1樓:匿名使用者

1,看事實婚姻的年代,有94年之前和94年之後的區別;

2,看樓主,我猜測是94年之後的事實婚姻,應該是「解決非法同居關係」

3,參照離婚分割財產,以及撫養權的部分。

2樓:代沛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是不認可的。只以是否履行法律手續為準,所以這裡就不涉及離婚的問題了

你有小孩子,這裡就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法院會對孩子的撫養進行判定

綜合上所述,建議能補辦結婚證,就先補辦,不能就協商離婚,最後才是上法院。

3樓:藍心銀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後的所謂的事實婚姻而生育了小孩的,則不視為存在事實婚姻,而認定為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對於小孩來說,一定要將其撫養問題作一安排。即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適當的撫養費,通常是收入的20-30%。

4樓:飲水思源

不叫離婚,叫解除非婚同居關係。

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與離婚沒有區別。

你就起訴要求解除非婚同居關係,分割財產,孩子撫養權歸你就行了。

5樓:板璞瑜

首先,認定為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對如分割財產有較大的影響。事實婚姻與經登記的婚姻關係一樣實行無約定條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如無約定,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只要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關係其本質屬於合夥,如無約定,雖在同居期間取得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只要不能證明是共同所有的,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其次,能否認定我事實婚姻,94年是乙個時間界限。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6樓:八三老人

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費。

7樓:張明律師諮詢

要看具體情況,建議進一步說明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兩人協商吧,最好的途徑

有小孩,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離婚時應該怎麼辦

9樓:東山半畝田

沒有結婚證書,但是事實婚姻已經存在,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話說回來,如果可以相互理解,相互支援,能繼續婚姻生活才是最好的結果,對自己,對孩子,對家庭都好。祝你好運。

望採納!

10樓:軼筱

你這是非法同居,離不了婚,只能自己商量。

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怎麼辦理離婚

11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2樓:愛喝粥

1994之後沒有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3樓:閆超律師

回答請您稍等,我先檢視一下您的問題哦

提問你好

回答您稍等

您這邊如果沒有去民政局那邊領證的話,是不算結了婚的哦。

因為目前在我國是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這個概念了,在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五條裡: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從94年之後就是不算做有婚姻關係的,也就是您目前和對方就只是同居關係的。

如果想要和對方分開,就只能算是和對方分手而不是離婚的哦。

目前如果您是確定不想和對方生活下去的話,我建議您是找個時間和對方好好談談,把雙方共同生活的期間獲得的財產分一分,如果有孩子的話,可以約定一下誰來照顧的。

沒領證只屬於同居哦

提問我想問一下,如果兩個人結婚了,老婆用別人戶口登記結婚的,現在男方去民政局查,男方身份證沒有結婚使回答?

用別人的戶口登記?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一下問題呢~

提問以前結婚,女方用別人的戶口跟男方結婚,後來派出所打**給女方說她有兩個戶口,身份證有兩個頭像,乙個在貴州乙個在四川,後來女方到男方把戶口下,以前有登記過結婚證,但是以前的結婚證好像沒有入網,後來女方又用自己真實的身份證跟別人結婚了,現在我要另外跟別人結婚,這種情況要怎麼處理,昨天去民政局身份證沒有結婚使

回答稍等我仔細檢視

提問以前的鎮府被大火燒過,現在鎮府也沒有我們的結婚資料檔案,

回答所以您這邊並沒有登記結婚呀

提問但是以前有辦過結婚證

回答因公安部已經開始對雙重戶口實行全面清理,為避免工作人員將欲保留的戶口登出,建議擁有雙重戶口的人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登出。

以前辦過,您也說了沒有入網

提問我以前的老婆下戶口都有好幾年了

回答明白

但是像您說的這種情況的話您確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您現在想登記結婚。那您就去明政局查詢您的婚姻狀態然後進行解決呢

更多22條

如果有了小孩,成了事實婚姻,但沒有領結婚證,想離婚,那離婚後財產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婚姻關係 只是同居。

單獨解除同居法院不受理

可以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向法院起訴 判決後同居關係也就解除了

1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現在同居的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同居。因此不是離婚,而是解除同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16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沒結婚,那哪來的離婚呢?

你說的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不存在什麼財產分割一說!

17樓:唐醉夏

94年2月份之前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才算是事實婚姻。如果在這之後屬於非法同居,沒有離婚的說法,也不可能分財產,如果打官司最多得到一些補償而已。

18樓:翩翩如願

協商分財產哦 ,一般都一人一半。

沒拿結婚證有小孩,現在想離婚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兩位是在94年2月1日之前在一起同居生活有了孩子,屬於事實婚姻,可以到法院或者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若兩位是在94年2月1日之後在一起同居生活,不構成事實婚姻,因為沒有領取結婚證,兩位不是夫妻關係,不存在離婚。只需要協議分手就可以。

兩位的子女,雖然是非婚子女,但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樣的權利。兩位不管是離婚還是分手,對於未成年子女都需要協議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問題,如達不成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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