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的擔保人如何向被擔保人追償債權

時間 2022-10-24 00:07:19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後,以何種方式向被擔保人追償,實現權利呢?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人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擔保人。

因為擔保人在未實際承擔連帶清償前,其責任僅是督促被擔保人履行義務,並承擔約定連帶責任,一旦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後,擔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與被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民事法律關係便告消亡。擔保人一旦為被擔保人實體上承擔了清償義務後,即獲得了到期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係轉化為了債權債務關係,擔保人獲得了訴權和勝訴權。因為,該擔保行為是在人民法院執行中發生的,一旦擔保人代被擔保人清償了義務後,擔保關係迅速轉為債權債務關係,而且這對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標的數額,經人民法院查核過,被擔保人沒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異議。

2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的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稍等給您回覆。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後,以何種方式向被擔保人追償,實現權利呢?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人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擔保人。

因為擔保人在未實際承擔連帶清償前,其責任僅是督促被擔保人履行義務,並承擔約定連帶責任,一旦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後,擔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與被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民事法律關係便告消亡。擔保人一旦為被擔保人實體上承擔了清償義務後,即獲得了到期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係轉化為了債權債務關係,擔保人獲得了訴權和勝訴權。因為,該擔保行為是在人民法院執行中發生的,一旦擔保人代被擔保人清償了義務後,擔保關係迅速轉為債權債務關係,而且這對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標的數額,經人民法院查核過,被擔保人沒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異議。

提問你好

執行當中的擔保人對被擔保的追償訴訟時效?

回答有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三年屆滿。

提問怎麼有的地方寫的兩年

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

回答根據最新民法典的規定是2年的,但是要看具體的情況,因為有訴訟中斷和中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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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追償法院如何執行

3樓:abc保險網

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執行後,以何種方式向被擔保人追償,實現權利呢?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擔保人承擔了連帶清償責任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擔保人。

因為擔保人在未實際承擔連帶清償前,其責任僅是督促被擔保人履行義務,並承擔約定連帶責任,一旦被擔保人履行義務後,擔保人的使命即告完成,與被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民事法律關係便告消亡。擔保人一旦為被擔保人實體上承擔了清償義務後,即獲得了到期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係轉化為了債權債務關係,擔保人獲得了訴權和勝訴權。因為,該擔保行為是在人民法院執行中發生的,一旦擔保人代被擔保人清償了義務後,擔保關係迅速轉為債權債務關係,而且這對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標的數額,經人民法院查核過,被擔保人沒有理由也不可能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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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追償 法院如何執行

4樓:123456奮鬥

1、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了。

2、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時間。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或是基於不願意申報,或是基於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申報。但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必須是在法定申報債權期限內未如期申報債權。

在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保證人要想參加破產分配,其參加的時機如何確定,就顯得非常重要。對於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向人民法院或保證人明確表明自己不參加破產分配的,那麼保證人就完全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申請參加破產分配。但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以前,債權人未明確表明不參加破產分配的,保證人就不能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主動申請參加破產分配。

只要超過了法定申報期限,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申報期限屆滿後至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分配方案以前補充申報。在這裡,存在這樣乙個問題:在保證人補充申報以後,債權人以自己未如期申報債權是由於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向人民法院請求延展其債權申報期限,該如何處理?

在債權***人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向主債務人追償,還是向保證人追償,在此情況下,還存在債權人因保證人無財產而不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如果拒絕債權人補充申報債權,在某種情況下就可能違背了債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債權人不願意向保證人追償時,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證。因此,在查明債權人確實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如期申報債權的,應當接受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申請。

但是,另一方面,必須讓保證人退出破產分配程式。

保證人行使預先追償權的方式,只能是將保證責任的數額作為一般債權向人民法院申報,參加破產分配。保證人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一樣,同樣應通過破產程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保證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並提交相應的證據。

為債務人擔保的情況,也需一併說明。保證人在破產程式中,享有與其他債權人相同的權利,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破產程式對其有約束力。

5樓:匿名使用者

首選執行的是好變現,處理起來相對不那麼麻煩的東西。如果你是法院的法官,對方有部1000塊的手機和1000塊錢的香火蠟燭。你情願執行那樣?評估**的機構由雙方協商。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執行其他擔保人和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的物品應當評估拍賣。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的追償如何進行

7樓:風險預警網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幾種,其中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指的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都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追償權的範圍大體包括:

(1)為履行保證債務所支付的財產;

(2)為履行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而受到的損失。

保證人的追償權在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應當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保證人的追償權因為保證責任的承擔而發生,屬於新成立的權利,因而應當單獨適用訴訟時效。限制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

《擔保法》對保證人追償權應當適用的時效未作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屆滿。

8樓:淺憶昔末顏

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一、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後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並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人是不能夠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的。

二、但是在保證這種擔保方式中,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保證人追償的權優先行使。

根據《擔保法》第32條、《企業破產法》第51條的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方式為連帶共同保證的,各保證人作為乙個主體申報債權。

三、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還應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後,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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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人的追償權

一、如果保證人之間按份對主債務承擔責任,各個保證人則按份向債權人履行保證債務。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在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後,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如果保證人履行的債務大於其保證債務的,其大於部分無權向主債務人主張。

二、如果共同保證人對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的,則每乙個保證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的保證債務。各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有權就該債務向主債務人追償。向主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

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三、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按份保證的保證人可以分別申報債權,各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可以作為乙個整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1、主債務人破產時,已經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其追償權作為債權,參加破產清算程式。

2、主債務人破產時,尚未實際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也可以預期的追償權作為破產清算債權,參加破產程式。

9樓:次浦毛奇略

在我國的現實生活中,擔保債務常常存在爭議,債務人違約給擔保人造成損失,債務人對擔保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可以分為擔保、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擔保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有權向主債務人追償。

追索權的範圍一般包括:

(1)為履行擔保債務而支付的財產;

(2)履行擔保義務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3)各種費用的利息;

(4)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所遭受的損失。

保證人追償權本質上是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擔保人追償權是由於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而新近確立的一項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分別適用。保證人追索權的限制,包括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

「擔保法」沒有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時效期限。但是,高等人民法院對擔保法某些問題的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擔保人自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在訴訟時效中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因此,擔保人追索權時效實際上適用於」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時效,即保證人追索權的訴訟時效自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滿兩年。

二、擔保人要求債務賠償的條件

根據民法及其判例的規定,擔保人和主債務人是一種委託關係。索賠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第一,擔保人有支付擔保債務的擔保行為。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前,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提存、抵銷等債務後,擔保人未來的追索權轉為已授予的追索權。

債務人自行清償債務時,不產生擔保人追償權;因擔保人努力免除債務人債務,不產生擔保人追償權;但債權人將擔保人的擔保債權授予擔保人免除債務人債務時,擔保人具有對債務人的追索權

第二,擔保人的履行免除了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清算責任被擔保人的清算行為部分或者完全消除的,擔保人可以在清算範圍內行使追索權。

第三,擔保人對無過錯、無贈與意義的擔保負有責任。擔保人過失的,不受債務人委託而不以清償行為依據的擔保人,對債務人因過失清算而喪失的利益,沒有追索權,而且債務人委託清算行為的擔保人也沒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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