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辦有結婚證,但是女方已兩年了無音訊了,男方可以報失蹤嗎

時間 2022-10-13 00:53:14

1樓:匿名使用者

此類情況,男方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公告女方失蹤。

《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宣告自然人失蹤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地無任何訊息。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是持續地、毫不間斷地滿2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後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

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所謂利害關係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人,包括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後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

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後,其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法律規定的有代管資格的人或有代管資格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蹤人財產代管人的職責。(保管、代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並不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原來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仍然有效,其承擔的民事義務仍須履行。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失蹤人的義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以支付財產的方式履行。

倆個人有了孩子沒有結婚證女方走了七八年沒有音訊,男方再婚領了結婚證,屬於重婚嗎

3樓:小墨黑魚

不算啊,第一人沒有結婚證最多隻算是同居,確切的來說,領了結婚證國家才承認是合法夫妻

4樓:匿名使用者

lkdjfoaijfalfvsdiao

雙方在男方所在地領取結婚證,現女方失蹤找不到了(懷疑騙婚),現在想起訴離婚,在本地可以辦理嗎?

5樓:愛喝粥

【法律意見】

離婚訴訟,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對方離開戶籍地滿一年,開具居住證明後可在其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6樓:鑫鑫家維人

可以在本地起訴離婚,起訴後法院會在**上通知對方在規定時間到庭應訴,也不果不到庭法院也會按缺席判理

7樓:破繭的春蠶

是可以辦理的,但是很麻煩,首先你要證明她是騙婚,還有你要找到她的人,如果找不到,你就報警,最好還是去民政局諮詢一下怎樣才夠離婚的條件,再做決定,還有騙婚觸犯法律。

8樓:懸圃若木

可以的。有必要的話,可問法院起訴離婚。而且騙婚是犯法的。

夫妻雙方已結婚,辦理了結婚證,但是女方被男方使用家庭暴力,所以女方離開了家五年,可是,在這五時間

9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長,慢慢看,希望能幫到你

離婚條件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離婚方式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通過訴訟途徑起訴離婚。

兩種方式。首選,可以採用協商的方式進行離婚。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對離婚與否,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等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無法協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

3協議離婚

雙方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乙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乙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4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通常所說的法律途徑離婚。比協議離婚較為複雜。具體程式和步驟如下:

1、委託律師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異地離婚

異地離婚怎麼辦理?異地離婚程式(訴訟離離婚):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

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有經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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