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能做證明嗎,直接利害關係人可以當證人嗎?

時間 2022-10-06 15:30:52

1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明確的是:

即使是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也是可以做證的,

只是與你有利害關係,

單有他的這個證明法院是不會完全認定案件事實的,但並不是說不能用來作證。

另外,如果還有其他的證明能夠與這個證人的話相互映證,對你也是有利的。

2樓:靜的窒息

有厲害關係的證人同樣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在認定證人證言時需要有其他的證據相互佐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

3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不可以的。

因為對方可以申請迴避。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做證明,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直接利害關係人可以當證人嗎?

5樓:微醺36度

不可以申請證人迴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民訴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因此一般情況下,不管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能當證人。但是對於 有利害關係的人的證言,法院在審查時要慎重,真實可靠的可以採用。

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能做證明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只要是知道案件的情況,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只是,其證言的效力比普通證人的證言效力低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做證明,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民事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司法解釋什麼是有利害關係的證人

8樓:戚廣利

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該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不屬於不能作為證人的事由。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以,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能力於法無據。

與當事人有厲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是否有證明力?證明力的大小如何?這涉及到該證言是否具有真實性和相關性,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無疑是具有證明力的。

司法實踐中,判斷證人證言真實性的主要方法是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這只是法官審查證言真實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對於和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的證言的證明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與被告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

綜上,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正確的質證思路應該是審查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並考量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係是否會或者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該證言的真實性,從而提出相應的質證意見。如果簡單地以證人和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為由主張其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將無法引起法庭的重視,也於法無據。

9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或有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員工

有利害關係親屬能否作為證人

10樓:戚廣利

有利害關係親屬能作為證人,但一般證明力比較弱,法院應當慎重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能否當證人等問題的覆函》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廳今年4月6日《關於進一步貫徹各項審判制度和訴訟程式的指示》收悉。指示內稱:

「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都不能當證人"。我們意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公民不論他與案件有無直接利害關係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在衡量他的證言時,應當對他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一點,加以斟酌,採納他的證言時需要慎重,真實可靠的證言仍可採用。

11樓:老阿非

任何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可以作證人。他們的證明力需要通過偵查、質證等程式後才能判斷。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利害關係的親屬的證詞只可做為本案的參考證據,是否據有法律效應還需要進一步的論證.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作為證據,但證據效力小

14樓:苯苯的運動員

如果串供則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效應

15樓:

一、我國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證據部分並未規定利害關係人不可以作證,他們的證言同樣可以被司法機關採納。

二、關於發布通緝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知道,通緝的物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被通緝的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該犯罪嫌疑人確實在逃避法律責任而下落不明。

結合你後面說的逮捕證事宜(說明公安機關已按程式辦理逮捕證手續),如果該犯罪嫌疑人在逃,則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三、先拘留後逮捕,這是公安機關辦案的程式,但如果是在通緝狀態下,抓捕時可以直接出示逮捕證。

四、逮捕時,疑犯拒絕簽收逮捕通知書的,公安機關並不能代簽,而只能在逮捕證下面註明拒簽的情況。逮捕證分正本和副本兩份。正本為偵查人員逮捕疑犯出示用。

副本為看守所收押疑犯用。被逮捕人無權留下逮捕證。

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的證言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嗎

16樓:浮盼夏俞瓔

可以。證人證言也是證據。參見法律百科網「民事證據之四:證人證言的定義

證人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