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親戚家打工怎麼辭職啊,給親戚打工如何提出辭職?

時間 2022-09-28 06:00:59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如果的確要辭職就不要考慮是否是親戚,按照法律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即可。到期直接離職就可以了。如果考慮到親戚關係,需要和家人說明為什麼要辭職,之後想如何發展簡單的告知。

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手機突然關機

你說想在家休息很長一段時間,如果還不行你就說想出去闖闖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和你那親戚說 你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追求 有句話不是這麼說嗎?人往高處走 水往低處流

給親戚打工如何提出辭職?

4樓:知哥44002重誠

如果你給親戚打工想要提出辭職的話,你直接說你不喜歡你這份工作,想要去找乙份自己喜歡而且適合自己的工作,對於這樣親戚他沒有辦法來直接挽留你,因為你要追求的是自己的生活不可能一輩子都留在這裡。

5樓:阿舞子

如果說你給親戚打工的話想要辭職,其實你可以從乙個側面的方法說,比如說你最近要去考乙個什麼試或者要去做乙個自己喜歡的工作,這樣他就會覺得這個工作其實你自己內心是不太喜歡,去想選擇屬於自己的生活,他就會選擇讓你離開了

6樓:三熙

可以直接告訴親戚這一段時間完了之後,希望嗯停止現在的工作。其次也可以告訴親戚,自己有其他的事情需要去完成,不能夠在這裡繼續工作了,雖然是帶有說謊的性質,但是辭職了之後,確實有一些其他的事情可以做,只是提到的先後問題而已。

7樓:影子

給親戚打工要想提出辭職的話,不是一件特別容易的事情。因為你們是一種血緣關係,所以說可能在說一些事情的時候,不是特別的方便,畢竟大家都是為了面子吧。但是如果你真的是想好辭職的話,那麼你就去老老實實的說出自己的乙個想法,我相信只要你的態度誠懇,只要你的理由正當,那麼親情是會允許你去辭職的。

8樓:以心

就直接把自己的乙個性格給調整一下,你發現在很多時候。確實很多時候其實給親戚打工需要把自己的心態調,因為在很多時候我們都要知道確實自己如果對這件事情如果真的不感興趣的話,你在做很多也沒有東西。你就直接給他說就好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滿就辭職吧,給親戚打工是最難的。說的好聽你沒地方去,我這裡收留你。其實拿最少的工資,做任務最重的活。

有什麼就背後你跟你爸媽說。做什麼都覺得是應該的。他看你不爽,也不好意思辭你。

你做的委屈也不好意思辭職。我現在就是這種狀況。

10樓:慶帥考研老師

如果你是在親戚的工廠打工,現在想提出辭職的話,可以找一些理由,比如自己身體太勞累了,不舒服,然後委婉地提出自己不想幹了,這樣的話不會傷害親戚之間的關係。

提前辭職。

關於提前辭職,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開啟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乙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在親戚家打工怎麼辭職啊???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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