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走私毒品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時間 2022-09-26 18:51:37

1樓:home別太慌張

1994年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一致認為如果知道是假毒品而販賣的構成詐騙罪,如果不知道的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未遂。這是因為兩高為了打擊犯罪,將販賣毒品罪當成抽象危險犯來認定。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對以假毒品進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

2樓:法律保障幸福

看他是否知道東西從哪兒來的,運往哪兒去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

3樓:戚廣利

走私毒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對犯罪物件有明確認識,即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由於毒品犯罪隱蔽性強,有的犯罪分子具有較充分的反偵查能力和心理準備,因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行為人以其主觀上不明知其攜帶、運輸、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辯解其行為不是犯罪或不構成毒品犯罪的情況。在行為人拒不如實供述主觀明知和故意的情況下,極難取得證明其明知犯罪物件系毒品的證據,從而給毒品犯罪的認定帶來困難。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中的各種客觀實際情況,依據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行為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及掌握相關知識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只要能夠推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其攜帶、運輸、走私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可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明知。

如何認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觀明知」

如何認定運輸毒品犯罪的主觀明知

4樓:胡俊刑事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324號)的規定: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9)以虛假身份或者位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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