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份合同是不是有問題

時間 2022-09-26 08:11:13

1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4 在招用期內,乙方出現一切工傷事故或死亡.病殘者一切費用由本人負責。 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樓:孫法官說法

有問題。這一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4 在招用期內,乙方出現一切工傷事故或死亡.病殘者一切費用由本人負責。」

也就是說,無論合同怎麼約定,如果出現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通過合同排除勞動者的工傷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第1款

3樓:塵封殤逝

1.樓主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樓主這樣辦理的話,這就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約!千萬不要自毀形象!

2.職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職工這一方才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即只在兩種情形下,職工才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a.職工接受了單位需要對外支付培訓費用的專項培訓,並且職工與單位簽訂了有一定服務期限(通常是培訓結束後的一定期限)的協議,服務期限尚未結束而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b.職工與單位簽訂有保密義務或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協議,並且在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接受了單位(針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而職工又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除此之外,職工不需要向支付違約金。

法律賦予職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在勞動法學理論中稱為:勞動者的無障礙辭職權。

所以,提醒樓主: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辦理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約,不需要向單位支付所謂的「違約金」(根本就沒有違約,不要自我加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4條6款的原文是什麼?我想看到這個原文。

4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沒有第六款,只有第一項至第六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條即為第六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兩個版本,就是兩部法律,目前這兩部法律都在執行中,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事統一的,實際操作中都可以作為依據,

勞動法調整的範圍更大更寬泛,涉及到促進就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 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等等。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只針對勞動關係中涉及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特別規定 、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規定。

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6樓:板弟弟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釋】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之後,尚未履行完畢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必須要符合以下原則:一、被解除的必須是有效的勞動合同。二、解除的勞動合同必須是在簽訂生效之後,未履行完畢之前。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四、必須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問題各

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釋】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36、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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